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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担保发展情况

第一节 个人信用制度

一、个人信用制度相关知识

个人信用是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贷款和贷款多少的制度。

个人信用制度要发挥作用需有两个支点:完善的个人信用调查机制和规范的个人资信评估机制。个人信用调查是开展个人信用业务活动的基础。个人资信档案的资料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交的贷款申请表,包括贷款历史、居住状况、收入情况、婚姻状况等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是信用管理的专门机构提供的与借款人信用有关的资料,包括未偿还债务记录、信用卡透支状况、在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记录等。其中居民应用量最大的信用卡资料是极为重要和全面的。

而对个人消费信贷进行评估是个人资信档案的应用和深化,也是消费者获得银行贷款的必经步骤。在国外,银行一般采取主观判断法和信用评分的数量分析法。数量分析法是在一个信用评分的模式上对贷款申请划分等级进行评分。在实际操作中,主观判断法和数量分析法通常相互结合运用,互为补充。其中数量分析法中最重要的是对“支付能力”的评定。“支付能力”指两个方面:一是收入,主要是指稳定的足够的收入来源,包括专职工作收入、兼职工作收入、投资收入等,这是个人信用评定的基础;二是现金流量,即支出与收入的比率,个人支出包括其它未付账款的月平均额、房租、赡养费、抚养费等,这些月支出的总和与月收入的总和比率在40%以下,则认为借款者有足够的能力偿还贷款。

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现状

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虽然起步晚,但短短几年已取得了很大进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断改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政策环境。2000年4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实行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该制度的推行成为建立我国个人基本账户和个人信用资料库的基础。其间,有关部门出台了规范和完善个人信用建设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央行目前试运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包括北京、重庆、深圳等七城市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可以联网查询个人信用信息。近年来该系统逐步扩大到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实现在全国联网。这些举措对促进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2、初步建立了个人信用中介机构。2000 年6月28日,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成立开启个人信用制度的先河。随后,大连、广州等地也相继建立了当地的个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这些资信公司通过有偿采集个人资信信息、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运作,基本形成联合征信的框架。目前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已有462万人入库,每天出具5000多份信用报告,到2005 年末,70%具备信贷消费能力的上海人拥有信用记录,为我国建设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体系和健全个人信用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

3、个人资信评估工作逐步为银行贷款决策提供参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台的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凡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及二手房的借款人,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时,要提供由北京市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评估报告》,申请贴息贷款的借款人同样需要提供《个人信用评估报告》。个人资信评估在银行贷款中的应用,无疑大大促进了个人金融业的发展,并为个人资信评估工作的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三、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问题分析

1、个人征信数据的完整采集存在困难

我国个人征信数据分散,且开放程度很低,个人信用评估公司难以获得。安博尔信用评级打造企业未来在我国,大约50%至60%的个人征信数据掌握在人行、公安、法院、工商、国税、劳动保障、人事等多个政府部门以及商业银行、公用事业、邮政、电信、移动通讯、保险等非政府机构,处于较分散和相互隔阂的状态,没有按照发达国家那样开放个人征信数据。在这种状况下,个人信用评估公司难以获得征信数据,或者只能获得片面的或虚假的信息,无法对个人的信用做出客观、真实、公正的评估。

2、个人征信活动缺乏立法和制度保障

目前国内还没有关于个人征信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也没有形成,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尚未引起重视,制约着个人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1)由于个人征信数据牵扯到许多个人隐私,个人征信数据开放的范围、开放的方式和保密的程度没有法律依据,信息提供者和个人信用评估公司都存在法律风险,限制了征信数据的开放和获得。

2)目前上海资信公司采集个人可透支信用卡信息及贷款信息是直接从有关银行的信用部门登录的,但根据现行规定,个人信用档案暂不对个人开放。

3)个人征信行业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征信体系,导致了个人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地评分,除此之外,对有关部门及资信公司提供的个人资信信息失真等问题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尚待加强。

3、个人信用评估及披露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

1)各家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标准自成体系,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不尽合理、完备,相互之间可比性不强,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大相径庭,难以准确、客观地反映出个人信用的真实情况,不利于个人信用体系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2)个人的资信应该是带有隐私性的,必须对个人隐私信息做出一个界定,总体来看,目前我国缺少一整套经过科学设计、严密论证、权威度高、可推广使用的个人信用评估程序和相应的评分模型,以保证个人信用评估的公开化、标准化和公平性。

四、制约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因素分析

1、个人信用资料不完全,缺乏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相关资料

信用活动主要表现为一种借贷资金的价值运动形态,即借贷关系及其衍生出的各种复杂关系,因此得到或提供信用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借款人的品质、偿还能力和担保品。与此相应,个人信用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是由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个人社会档案,账户和收入来源及个人可支配的用于抵押的资产组成。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居民能够提供的信用文件主要是: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所在单位的人事档案;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证明。对评估其中个人资产较有价值的是第三项,但它也只能提供个人的身份和在某一时点上的存款余额和实物资产情况,并不能证明个人收入的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能据此计算个人及家庭的总资产。另外,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很不透明,而且我国也没有行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个人的现金收入、支出、个人债务、债权的分布等没有系统的数据资料,使对个人信用评估无从下手。

2、个人信用资料封锁成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最大障碍

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个人资信调查报告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公安、街道、单位、税务、工商、银行、证券、保险、司法、医院、公共事业收费单位、商家等部门。从上海试点的实际情况来看,仅实现了银行、电信、公用事业等少数部门的联合征信,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拥有的相关个人信息还没有开放,大量可以开放的信息封闭在行业主管部门手中,部门之间因缺乏法规约束而难以协调。目前,各部门对个人信息仍处于封锁状态,从而严重制约了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步伐。

3、缺乏明确的个人信用记录

目前尚无专门的公司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收集查询。各家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均没有对居民个人信用行为的系统记载,即使是发生信贷关系较多的各家商业银行也没有对个人信用进行规范系统的记载,且各家银行的记录互相独立,缺少有效沟通,缺乏对居民个人信用完整的判断。另外,目前各家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付款记录还不能互相联网,致使在一家银行欠账的客户,在另外一家银行可能照样开立新账户。

4、个人征信系统缺乏集中式数据库

个人的资信信息汇集必须是全国唯一的。一方面若各地建立各自的信用系统,势必在信息的采集、披露等方面标准不一,另一方面现在人员流动较多,流动性较强,而银行又需要信用共享,在这种情况下,势必需要全国联网,结果是标准不一的信用系统合并困难,造成重复投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因无统一的标准,缺乏可比性。

5、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不健全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运营全过程都需要法律法规支撑。到目前为止,只有上海、深圳出台过关于个人征信方面的地方法规,国家层面尚没有统一的有关社会征信体系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来调整个人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少数相关的法律,比如《担保法》、《贷款通则》、《合同法》等与个人信用衔接不够,针对性不强,这使得构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基础薄弱。另外,对于个人失信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罚力度和惩罚方式。在配套政策方面,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账户制度等尚未出台,导致个人及其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不但隐藏着严重的法律与道德风险,同时也使个人资信评估难以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推广。

五、健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对策建议

1、采取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个人征信体系模式

1)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只有行政命令才能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推动个人征信数据的开放。政府负责个人征信数据的采集,能够做到自律,避免市场征信在没有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出现不规范操作行为和混乱局面。

2)在市场运作方面,在政府建立起中央数据库后,个人信用评估公司通过使用中央数据库的征信数据和建立自己的征信数据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通过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建立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个人征信体系将有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成立国家信用管理局和管理行业协会

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即国家信用管理局,统一对征信市场进行行业管理。目前,我国对单位和个人的信用管理主要集中在人民银行。从长远考虑,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其任务十分繁重,有必要将这一职能分离出来,以利于今后对个人信用行业的有效监管、规划和协调。同样,个人信用管理的民间机构及个人信用管理行业协会的建立也是必不可少的。成立行业协会的目的在于沟通个人信用管理从业人员与政府、专家与征信市场之间的信息,以保证政府为建立个人信用管理体系而出台的各项政策具有科学性。

3、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建立个人资信档案登记制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两步走。第一步,建立银行间个人信用信息网,初步形成银行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各商业银行可利用自身的计算机网络,根据原有的客户记录,以信用卡客户资料为基础,加之个人消费信贷资料及储蓄实名制客户记录,着手建立系统内个人信用信息库,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各商业银行可以人行为交换中心,建立银行间的个人信用信息网,以保证与银行有往来的客户信用情况明晰。第二步,建立包含工商、税务、保险、公安等部门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信息查询数据库,逐步形成与银行共享的个人资信查询网络。通过收集、整理,加入有关个人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信息资料和个人社会行为资料,并对信息库资料及时交流、汇总、更新,使之对个人信用的评价更为全面、公开和透明,最后形成金融系统与社会保障系统共享的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网,实现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登记和查询。

4、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

1)修改现行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为个人征信数据的开放和对提供不真实数据的行为进行惩罚做准备。即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何种数据可以开放,取得数据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限制,数据商业化。

2)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征信数据使用规范的新法律,其中包括必须开放的数据及其监督机构的责任,以及对于向公众提供不真实数据行为的惩罚。

3)建立一个关于部门、企业和公民个人必须依法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或法规,并设置严惩不真实数据提供者的条款。一旦新的法规生效,则所有保护征信数据源管理部门利益的规定一律自行废除。

5、加快改革与个人信用制度相关的社会经济制度

应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降低个人还款能力的风险系数。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的统一机构,提高管理水平,形成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运营的良性循环机制。改革个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制度,便于个人真实身份的确认;尽快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化、智能化的管理,实时进行有效监控;改革人事档案记录,变静态记录为动态记录;进一步完善储蓄实名制,用严格的法律规定来约束实名制信息资源的查询、使用;实行个人基本账户制度,推广个人支票;改革个人信贷管理体制,加大个人信用贷款的比重,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审贷分离、风险防范制度;完善工商登记制度,不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注册新公司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及建立健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等等。

6、加强个人信用制度的人才培养和公民教育

1)要建立信用体系,对全民普及信用道德教育。个人信用观念和信用的认知程度,是一个民族整体素质水平的反映,要在国际上树立中国“讲信用,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最终还有赖于全民信用觉悟的提高。根据我国目前情况,要建设信用体系,仅仅建立征信系统约束人们的行为还不够,更重要的是对全民进行信用观念的灌输和诚信道德的教育。

2)大力推动信用管理教育,培育征信专门人才。

3)建立信用管理科研体系,加强信用管理科研。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事业刚刚起步,需要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征信行业的发展战略,使我国早日跨入征信国家的行列。

六、个人信用制度与消费信贷的相关分析

个人信用作为一个经济名词被人们重新估价和认识,应归功于个人消费贷款的推出。为刺激居民消费需求,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各商业银行以此为契机,积极组织筹划,向全社会大力推行消费信贷业务。从1999年至今,各商业银行开办了个人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装修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等众多项目。但是在一种表面的红火之下,除一两个贷种外,其他项目的启动颇为迟缓,可谓“叫好不叫座”,个人消费信贷发展滞缓。其原因就在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个人信用制度的空白使得消费信贷在开展过程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状况,导致了信贷供需配比低效,因而严重制约了消费信贷的发展。

1、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已经成为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的瓶颈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等,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提供信用和提供多少信用的制度。它使个人不仅单纯根据劳动报酬进行支付,而且也可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它是整个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坚实基础。.而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几乎就是空白,因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在银行的消费信贷的发展上。消费信贷的事后风险难以控制,银行不得不将大量精力放在贷款发放前后的风险控制上。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使得银行无法通过个人信用体系高效准确获得个人信用报告,面对客户的贷款申请,首先要做的是对客户进行严格的信用审查。对所有申请人进行严格的信用审查,哪怕是信誉良好的资金需求者。对信誉良好的资金需求者进行不必要的资信审查,很大程度上造成了银行的资源浪费和低效使用,而繁琐的审查、审核严重影响银行的高效运行。银行信息获得的高成本被转嫁到消费信贷者身上,从而抬高了消费信贷交易成本。同时银行运用自身的一套评价系统对客户进行审查,由于自身评级系统的局限性往往存在调查结果与客户实际情况的误差,导致好客户的流失及不良客户的混入。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及银行自身评价系统的局限性使得银行的客户经理存在“个人信用不可信,有抵押物的抵押才牢靠”的认识误区。银行发放贷款时过分地依赖了房产的抵押。房产抵押是一种有效的化解信贷风险的机制,但抵押只是一种事后的风险缓释,抵押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何况由于缺少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在贷款者无力偿还贷款时,法院很难做出强制其搬迁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表示: “被执行人员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因此在抵押物的处置上存在很大的问题。更进一步地讲,即使银行可能通过处置抵押房产收回贷款,但是处置抵押物的过程本身也大大降低了银行金融运行的效率。消费信贷的事后风险难以控制,引发了银行的“慎贷”,而资金需求者面对繁琐的贷款手续、近乎苛刻的贷款条件,以及种种担保、抵押、保险、审核也只能望而兴叹了,这又导致许多消费信贷的需求者的退出。银行失去了大量客户,这其中既包括因交易成本过高主动放弃贷款的,也包括因缺乏足够信用信息被银行错误筛选掉的和因贷款手续繁琐、贷款条件苛刻而退出的。

2、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是个人信贷发展的突破口

如前所述,我国的个人消费贷款当前面临着个人信用制度的“瓶颈”制约,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迫切需要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1)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可以降低银行事前风险控制的成本,促进我国银行业经营效益的提高和经营规模的有效扩大

一方面,银行根据信用报告中介机构提供的个人信用评估资料,通过信用评分结果分为不同的信用档次,银行可据此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提高消费信贷决策科学性、准确性和效率。而且银行向信用中介机构获得信贷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在信息获取上的专业化和规模效应使银行最终信息获取成本必然大大低于仅靠自身力量获取信息的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方面由于信用制度的奖罚机制的作用,消费者的“道德风险”有效降低,使“信用抵押”比没有保障的房产抵押来的更有效:银行方面由于个人信用的可信,可以破除对房产抵押的过分迷信,银行摆脱“当铺”心理,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简化消费者实现信用消费的手续,使信用消费成为更加便利、更易普及的消费方式。

2)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有助于提高金融资本的运作效率

目前,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消费信贷占信贷比重的30%以上,而个人信用记录的有无和优劣是能否得到消费贷款和分期付款优惠的先决条件,堪称一个人在社会中安身立命的“通行证”。我国借鉴外国先进的投资理念和完善的制度体系,建立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大力推行消费信贷业务,充分刺激广大居民潜在的需求,必然会促进商业银行与消费者的良性市场的建立,有利于商业银行优化资产结构,增加收益,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在消费信贷领域与国际银行业的接轨,必然会极大地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3)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可以为税收、金融和消费服务提供良好的基础保障个人信用体系完善之后,政府的福利政策、政府对市场交易规划的制定和秩序的维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经营性收入征税及整个社会的平稳运行都需要个人信用制度。由此可见,当个人信用制度为社会所认同时,就能建立良好的市场运行机制,并促使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及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这是关系到社会各阶层的系统工程。

3、借鉴国际经验,加快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

在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已经有150年的历史。在美国,每个有经济活动的人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和相应的账户,该账户记录个人的每一笔收入、纳税、借贷、还款的情况。银行在接受客户贷款申请后通过统一联网的专用网络查询其信用情况,决定是否贷款,是否给予优惠,是否要密切关注其经济信用情况,乃至采取防范措施。个人在申请工作、领取工资、租房、赋税时都出示和登记这个号码作为备用的资信调查。许多人爱护自己的信誉胜于爱护生命,尽力避免被打人“另册”。在我国面临国际金融业的严峻挑战时,顺应时代潮流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势必促进我国消费信贷业务与国际银行业的接轨。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呼声益高,但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依然艰难,尤其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个人资信档案登记制度

建立银行间个人信用信息网,初步形成银行间信息共享机制。各商业银行可利用自身的计算机网络,根据原有的客户记录,以信用卡客户资料为基础,加之个人消费信贷资料及储蓄实名制客户记录,着手建立系统内个人信用信息库,并实现部门问信息共享。各商业银行同业间以央行为交换中心,建立银行问的个人信用信息网,以保证与银行有往来的客户信用明晰。建立包括工商、税务、保险、公安等部门与个人信用相关的信息查询数据库,逐步形成与银行共享的个人资信查询网络。

2)要建立科学的资信评估指标体系

有逐步完善的个人信用档案,个人资信评估不再“无米下炊”,但是各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自成体系,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不尽合理、完备,相互间可比性不强,不同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有时大相径庭,难以准确、客观地反映出个人信用的真实情况,不利于个人信用体系在全国范围推广,更难以同国际通行的标准接轨。国外对个人资信评估采取的是"5C”原则,即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品(Collateral)和行业环境(Condition of Business)。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及文化背景的差异,照抄肯定会使评估有较大偏差。当前需要做的是搜集整理我国的消费信贷资料,用其对“5C”模型进行统计验证和修正,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资信评估指标体系。

3)建立有利于个人信用发展的法律环境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应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合理运行、规范操作、健康发展。个人信用档案收集的个人信用资料属于个人隐私,国家应当对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个人信用分的评定、个人信用数据的使用和收集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各种违规以及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制定处罚措施。我们共同打造zs91.com 国家要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其配套法规,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记录与移交,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披露和使用,个人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个人信用制度的规范发展。修改现行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为个人征信数据的开放和对提供不真实数据的行为进行惩罚做准备;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征信数据使用规范的新法律;建立一个关于部门、企业和公民个人必须依法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或法规,并设置严惩不真实数据提供者的条款。

4)建立个人信用管理制度

我们要真正建立一个统一、高效、客观、公正和服务周到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即建立一个个人信用管理的权威机构,以便于统筹规划和协调,使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和管理体系早日建立。特别是为避免贷款个人的道德、信用、违约等风险,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一系列相关联的监控指标体系跟踪监控,随时掌握借款人的动态。

第二节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一、国内外个人信用现状概述

所谓个人信用体系,即个人信用制度,是指个人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消费投资和经营的制度体系,它使个人不仅单纯根据劳动报酬进行支付,而且也可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

目前,在经济发达、法制健全的社会,个人信用在银行的地位甚至比其他抵押物更加重要,就如同一个人的第二张身份证。比如在美国,每个人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人们的所有经济活动,比如领工资、纳税、储蓄等都需要用到这个号码;国家专门设置联网电脑记录这些资料,每个人的收入、纳税情况,特别是与银行的交往纪录都可以在这里查到。银行就是根据这些个人信用信息来决定是否提供贷款及贷款额度的多少。可以说,每个人的“信用”是其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第二张身份证”。因此,大多数人为了使自己的信用更值钱,都会十分珍惜和维护自己的信用,以免被列入银行的黑名单,影响到今后的经济生活。

虽然我国目前个人信用有一定的信用基础,至少大部分人会认为不讲个人信用,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但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不可以靠个人的感情因素及自我认知能力来建立的。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应该靠法律手段来督促个人讲信用。靠法律手段督促个人信用比靠个人的感情及认知能力来建立个人信用更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发展。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探索刚刚起步,实际情况是个人信用制度缺失,个人信用无法评估。

二、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立面临的问题

我国社会信用观念、信用法律体系和信用制度的相对落后使得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相对较慢,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约了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步伐。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目前主要面临以下六方面的问题:

1、信用危机问题

在中国传统的信用文化中,信用只是作为一种美德和一种观念仅仅用道德去约束。人们并没有将信用看作是一种商品,因而也就很难真正认识其使用价值和价值。一个人不讲信用,只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其经济利益并没有受到太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失信的收益远远大于其成本,从而造成整个社会信用缺失。特别是在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社会信用意识并没有随之建立,因而缺乏对失信的惩戒机制,造成全社会严重的信用危机。

2、市场与政府结合问题

建立个人信用系统的核心环节是采集分散的个人信用信息和提供高质量的信用服务。根据信用信息征集的方式不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建立有三种方式:一是完全由政府操作,二是完全由市场操作,三是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总的说来,第三种方式是比较合理的。但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明显是在走第二种方式。在中国这样一个信用意识低下、信用数据分散的国家,由市场来操纵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不可避免会遇到严重困难,甚至无法完成,这就产生了政府支持的要求。只有在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和推动下,我国才有可能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个人信用系统。

3、侵犯隐私权问题

在中国,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信用征信的法律法规。目前仅有的一部相关法律法规是深圳市人民政府的颁布《深圳市个人信用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但由于其是政府管理办法,无论在具体内容上,还是在法律地位上,都无法对现实业务形成强有力的指导作用。这种状况导致了中国个人信用征信业所面临的独有的尴尬与困境:一方面,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从而难以有效地开展征信工作以获得相关数据,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另一个方面,对消费者数据的征集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于没有法律对消费者的信用数据加以区分,难免处于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尴尬境地。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对消费者信用数据的征集是在法定程序下进行的,并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而中国目前的做法则是,信用机构从商业机构(主要是银行)那里获得消费者的信息,作为信息所有者的消费者本人却不知晓,容易产生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问题。

4、信息征集问题

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关系日益复杂,作为经济主体的个人参与经济生活和社会活动的程度越来越深、范围越来越广,从而使其信用信息广泛散落于各个部门和机构之中。一个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首先必须将散落在各个部门的信用信息收集起来,然后再对其进行加工处理,为社会提供信用查询服务。因此,如何使得社会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共同完成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是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关键,也是难点之一,难度非常大。

5、经营成本问题

个人信用数据的征集分为无偿征信和有偿征信两种方式。无偿征信是指信用征信机构获得个人信用数据是无偿的,不需要支付费用。有偿征信则是指信用机构需向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购买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实行有偿信用征信的费用非常高,尤其是在征信系统建立的前期,信用征信任务繁重,数据库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是一种典型的投资期长、前期投入高的行业。这对于没有足够实力的民营征信机构来说,很可能会不堪重负,半途而废。此外,有偿信用征信还面临着这样一种困境:从所有权角度看,个人信用数据属于消费者个人所有,如果实行有偿信用征信,应该是信用机构向消费者本人支付费用,但事实却是作为中介机构的商业银行等部门获得了这部分收入,作为信息所有者的个人却一无所获,甚至是一无所知。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缺乏相关的信用法律法规,没有将个人信用信息明确划分为可以公开的数据和不可以公开的数据。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种信用征信方式都不可能取得完全成功。

6、供需不足问题

目前,中国信用征信业正呈现出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并导致恶性循环:一方面,由于缺乏现代信用意识,并没有将信用看作商品,因而信用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十分有限,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从而使得信用中介机构因缺乏市场需求而难以发展起来;另一方面,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还很少,由于面临诸多问题,中国信用服务机构市场规模很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基本上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从而难于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信用报告,而这势必进一步影响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从而导致恶性循环的出现。

三、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需要

1、有利于加快我国消费信贷领域与国际惯例接轨进程。目前,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消费信贷占信贷比重的30%以上,而个人信用记录的有无和优劣是能否得到消费贷款和分期付款优惠的先决条件,堪称一个人在社会中安身立命的“通行证”。在美国,每个有经济活动的人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和相应的账户,该账户记录个人金融交易情况。银行在接受客户贷款申请后通过统一联网的专用网络查询其信用情况,决定是否贷款,是否给予优惠,是否要密切关注其经济信用情况,乃至采取防范措施。此外,个人在进行申请工作、领取工资、租房、赋税等经济活动时都需出示和登记该号码以备接受资信调查。因而,许多人爱护自己的信誉胜于爱护生命。目前,我国与国外的私人间商业活动已经十分普遍,许多时候外商会因为对投资保障度质疑,从而影响到外资的利用,而有了个人信用号码后,双方将会打消顾虑,提高合作的效率与效益。

2、有利于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基础保障。个人信用体系完善之后,银行就可以根据个人信用评估资料,充分满足那些资信程度高、具备还款能力的消费者的贷款需求,并以此促进居民消费和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当个人信用制度为社会所认同时,就能建立良好的市场运行机制,并促使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及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

3、有利于改善社会信用状况,促进和谐社会构建。通过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实施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来指导个人信用活动,规范当事人的信用行为,形成外部约束力量,依法惩治违约行为,从而有效增强个人守信意识,在全社会树立起良好的社会信用风气。这与我国传统的“诚实守信”美德是不谋而合的,其效果也是仅靠传统观念去约束所达不到的。据此,将会更大程度的提高人们的“社会信用度”,对构建和谐社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四、制约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因素

1、文化传统是制约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关键因素之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每个社会价值观念的形成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不同的社会、不同的经济形态有不同的信用文化。在我国传统的信用文化中,信用只是作为一种美德广为传诵,信用还仅仅是一个道德观念问题。现阶段,我国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假冒伪劣商品泛滥、虚假广告盛行、企业三角债、信用卡诈骗、偷税漏税等问题十分严重,导致全社会都存在着严重的信用危机,这已经影响到整个经济运行效率和市场秩序。因而,建立新的个人信用制度迫在眉睫。应该让人们意识到,个人信用除了继续作为中华民族的一种美德存在之外,当今社会又赋予了它新的含义与功用,即一把能够裁定个人是否享有社会或他人资源使用权的尺子。

2、法律环境是制约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又一关键因素

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势必会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小到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公开、使用、披露,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大到国家机密的保护等问题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我们应当制定新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为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在法制社会的今天,这是十分重要的,而且应当先个人信用制度建立而行。

五、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构想

1、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去改变人们的传统信用意识。在我国传统信用文化中,信用仅仅是作为一种美德在对人们的思想意识起着约束作用,所以许多情况下导致人们从相互信任转而相互猜疑甚至反目成仇。但是随着法制社会的建立,我们应当通过舆论的力量去教育、引导人们改变对信用问题的传统认识。使人们认识到是否遵守信用不只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如果不遵守个人信用制度,将对自己、他人都产生巨大的影响。

2、建立个人信息智能查询体系。我们应当借鉴并汲取国外有关个人信用制度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试点城市个人的信用状况,积极严格进行个人信用资料的调查与征集、设置个人基本账户、建立科学严谨的信用评估指标体系,从而建立一整套可操作性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用制度。因为这会对个人今后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我们要将每个人的收入、纳税及其他各种经济行为都记录在案,以备以后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贷款和贷款多少。

3、完善确保体系完善、实施的法律条款。应当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实施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来指导个人信用活动,规范当事人的信用行为,形成外部约束力量,依法惩治违约行为,从而有效增强个人守约意识,在全社会树立起“践诺守信”的良好社会信用风气。

个人信用是个重要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事例已经证明了其重要性。许多人将其个人信用问题带到了工作当中,引发了许多单位之间的问题。前车之鉴,必须重视。现在,我国的社会文明建设程度越来越高,在各个方面也正在逐步和世界接轨,作为社会文明程度重要考评标准之一的“个人信用”建设问题,应当被切实重视起来,应当通过各方面努力使之建立起来并逐步完善。

第三节 小额担保贷款发展情况

一、个人信用担保业务种类

个人信用担保业务主要包括:房产抵押个人综合授信担保、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担保、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担保、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担保、个人股票质押贷款担保、个人购车贷款担保、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个人求职、留学担保、个人信用卡申请担保等。

二、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状况

吉林省现行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与国家政策相比有了较大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了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贷款对象扩大到全部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境外就业人员、经过创业培训结业的城镇劳动者、进入城市的农村劳动者和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的企业。

2、提高了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对个人的贷款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符合条件按期还款的人员,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其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到10万元。对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企业的贷款额度,根据其安置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就业人数,可按人均2-5万元贷款额度累加。

3、大幅度拓展了微利贴息项目。对国家原来19种微利贴息项目进行了大幅度扩展,预计80%以上的小额担保贷款都可以享受贴息政策。

4、适当延长了贷款期限。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其贷款期限最长由2年延长到3年。

5、进一步降低了反担保条件。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由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与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及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认可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用工资提供反担保。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的企业,可用固定资产抵押提供反担保,也可以用债券、存款单等质押提供反担保。境外就业人员可由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用备用金为其提供反担保。

6、下岗失业人员可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持有吉林省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省内异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在当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7、加大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支持力度。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要重点给予贷款支持。

8、进一步简化了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将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由8道减为4道,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自收到申请资料齐备之日起应分别在1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

三、酒泉市小额担保贷款状况

2008年以来,酒泉市为进一步把小额担保贷款这项行之有效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道路,通过积极协调财政、人行和承担小额贷款的城市信用银行等相关部门,对再就业贷款实行了贷前会审制度、服务承诺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等一系列工作措施,促使各级担保机构不断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把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用足、用好、用到位,促进了全市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截止2008年5月10日,全市累计共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153.7万元。其中,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1803.7万元,占发放贷款金额的83.7%;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350万元,占发放贷款金额的16.3%。累计直接扶持创业人员达3333人,吸纳和带动了约1.3万人实现了就业再就业。

四、郑州市小额担保贷款状况

2004年开始,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全国100个社区就业重点联系城市之一,为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郑州市实行小额担保贷款月调度制度,即每月都要将上月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促进小额担保贷款的落实和发放。

2006年,郑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规定,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范围扩大。按照规定,除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和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外,持有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愿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退役军人证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持有失业登记证明的城镇失业人员,及自愿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3万元。

2008年,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郑州市将把下岗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复员军人和返乡创业人员首次纳入创业培训范围,计划年内实现创业培训2820人。同时,为加大对创业者的资金支持力度,2008年全市计划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总额将由2007年的6000万元提高至7000万元。

五、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状况

2004年起,除《重庆市再就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规定的再就业小额贷款受益人以外,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也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007年,重庆在不断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就业再就业运作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其他社会弱势群体的有效形式。结合当前统筹城乡改革过程中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需求,重庆在南川区等区县逐步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扩大到自主创业的农民工,在利用信贷政策支持城乡统筹发展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取得良好效果,并将逐渐在全市范围推行。

截至2007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11亿元,直接帮助了6.8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实现就业再就业。2008年,重庆市新增5亿元小额担保贷款,以帮助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同时规定从事非农业性经营的农民工以及招用农民工比例在30%以上且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小企业,财政将给予享受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并由财政给予50%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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