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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风电特许权方法的法制环境分析与经营的主要障碍与对策

第一节 实施风电特许权方法的法制环境分析

风电特许权经营是针对大型风电场开发而采取的一种竞争机制,其中最突出的特征是采用具有法律效力的特许开发经营方式实现风能的资源的高效开发和利用。因此在实施风电特许权过程中首先应该分析其法律环境。

一、与风电特许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风能资源的开发方面值得注意的是,至今我国尚没有专门的风电发展方面的法律出台。尽管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政府也制定了一些风电开发方面的规章制度,多数属于部门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许多重要的规定不够规范化和法律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问题较多。但在目前条件下要实施风电特许权政策,可以以现有的相关法规为基础,建立起风电特许经营的操作方式。

(一)能源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随着市场化趋势的发展,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从九十年代开始我国逐渐加强了能源方面的立法,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实施风电特许权政策的目的是促进风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其目标是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防止环境遭受污染和破坏,因此,在制定风电特许权过程中,现有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也是重要的依据。

(三)产业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风能资源的开发既是风能资源的利用问题,同时也是风电产业的发展问题。原因是,风能资源的开发已经到了商业化和产业化发展阶段。而在实现风电的商业化和产业化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必然要接受有关经济法的调节。特别是在目前,风电开发所处的国内法律环境非常复杂。风电的开发、建设、生产、运营、经营、管理活动将涉及1000多部法律和行政法规,法制的统一性要求风电的产业化必须从国家法制建设的整体和全局着眼,其运行机制应该同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相一致。风电开发涉及经济法体系中的三大部分,包括企业的组织法,经营法和管理法,

二、与风电特许权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要点

据初步考查,我们把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中与风电特许权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规定进行了归纳,并就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实施特许权政策所起的作用进行评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12.28颁布,1996.4.1实行)。第五条规定: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2、中国人民共和国能源节约法(1997.11.1颁布,1998.1.1实行)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加强农村能源建设,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9.5通过,2000.9.1实施)第二十五条规定: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市区内的民用炉灶限期实现燃用固硫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逐步取代直接燃用原煤。要减少直接燃烧原煤,扩大清洁燃料的利用就必然加大水电、风能、太阳能及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力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1.1实行)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其中所谓合理选择和利用能源,必然是指选择和利用包括风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

5、价格法(1998.5.1实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公用事业、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定价,应建立听证会制度。

6、合同法。第十章对供电、水、气热力合同做了明确规定。第十六章和第十八章分别对建设合同和技术合同做了规定。

7、产品质量法(1993.9.1实行)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订)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家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第五条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中国合营者的投资者可以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投资的一部分,合资企业应向中国政府交纳使用费。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订)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1年修订)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10.1实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和区外从事高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实行优惠政策。第四十六条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企业技术开发费可计入成本。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9.2通过)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外部成本内部化才能体现公平。

13、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1996.8.31)一、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二、加强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四、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1)国家能源技术政策(1996发布)明确提出:积极开发利用新能源;建立合理的农村能源结构,尽快扭转农村严重缺能局面。

(2)国家计委、科委、经贸委共同制定的“中国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项目”(1995发布)提出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任务和优先发展项目。

1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1999.11.2实行)一、单位和个人资助非企业所属或投资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实行零税率。三、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的产品而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5、国务院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1999.2发布)该基金为政府专项基金,金额10亿元,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贴息贷款,注入资本金,对象包括能源效率和新能源,1999年核准1000个项目,8.2亿元,已发放4.6亿元,带来地方匹配资金8.5亿元,银行贷款37.5亿元。

1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意见的通知(1996.7.19发布)提出:一、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把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战略方针二、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17、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1999.7.2实行)将过去在沿海开放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从事能源交通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

18、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1999.7.11发布)一、从1999年7月1日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半征收,2000年暂停征收。二、从1999年7月1日起,企业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可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19、国务院批准发布国家计委“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8.1.1试行)一、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包括:水能资源保护和开发;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垃圾、生物质能发电和大型风力机;建筑节能关键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大型污水处理工程。二、外商投资指导目录包括:新能源(太阳能、风能、地热、潮汐等)电厂建设和经营;节能技术和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20、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发布)。包括:坚决控制新污染源;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增加环保投入;积极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21、税收优惠:在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方面,风机进口关税减半为(由12%减为6%)征收,零部件税率为3%。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风机总进口税率为26%;增值税方面的优惠,基本税率17%,小水电增值税税率为6%,沼气13%;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统一税率为33%。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内的新办企业投产2年内免征,2年后减按15%征收。以废弃物为原料的企业,投产5年内免征。

2000年1月1日起,设在中西部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3年内,减按15%征收。

22、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促进风力发电发展的若干意见”(1999.11.22)一、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要从加强环境保护、调整电力工业结构和推进技术进步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风力发电的重要性,积极促进风力发电事业的发展。国家将根据电力工业发展状况,确定今后电源建设中风力发电的比例。四、在国家逐步加大对风力发电投入的基础上,鼓励多渠道融资发展风力发电,允许国内外企业和投资者投资风电场建设。五、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支持并协调风力发电上网及销售工作,电网管理部门应允许风电场就近上网,坚持全社会公平负担的原则,电网管理部门收购风电电量,应以物价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全部收购,其电价高于电网平均电价的部分在全省(区、市)电网范围内均摊。同时支持风力发电跨省(网)销售。六、风电场建设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降低风电价格,风力发电项目现阶段的合理利润以全部投资的内部收益率不超过10%测算。七、要加快风力发电设备国产化进程。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大力支持风力发电设备国产化工作,风力发电设备制造企业要保证质量、提高技术水平、降低造价。在质量和价格水平相当的条件下,使用国产设备的风力发电项目优先立项和上网。

23、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意见》(2000.1.19)二、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原则和实施方式。按照“用户牵头,以项目为依托,风险共担,效益共享”的原则,选择资源条件好,管理水平高,经济实力强的风力发电场,建设使用国产风力发电机组的示范风力发电场。三、支持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有关政策。对使用国产风力发电技术装备的示范风力发电场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项目投资贷款给予贴息。

24、国家计委关于《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955号):我国具有丰富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在开发利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对缓解部分地区能源供应的紧张程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能源作为商品能源开发和利用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国家加以扶持和引导,以促进其健康发展。新能源的建设应根据资源条件、经济条件和能源需求状况,做到合理布局,以便集中资金、分期分批建设,使每个项目能达到生产经营的经济规模,尽快发挥效益。

25、国家经贸委关于“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5.27)第三条新能源的开发应用既是近期能源平衡的补充,也是远期能源结构调整的希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新能源及其技术的开发应用。第四条新能源的开发应用要在对可再生资源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做出规划。国家鼓励新能源建设项目向经济规模发展。资源丰富地区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第六条新能源技术的研究和新能源设备的制造,要采用自主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技工贸一体化,加速设备国产化。

三、现有法规对风电特许权的支持度和有效性

从以上所列举的相关法律特别是直接相关的法规政策的具体条款中可以看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风电特许权实施的支持度大,但有效性不足。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目前与风电特许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不少,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实施风电特许权政策的奠定了比较坚实的法律基础,因此,对特许权的支持程度还是相当大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在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条款中,对于发展风电产业的规定非常笼统,明显地缺乏可操作性。特别值得强调的是,我国地方有关风电方面的立法几乎还是空白,中央有关政策出台了,但在地方却缺少配套性的实施细则,这也是导致相关法规缺乏可操作性的重要原因。所以,我们说现有法律和法规对特许权实施尽管支持度大,但有效性不足。

法规对风电特许权支持的有效性不足还有受风电开发具有的特殊性影响。与其他能源相比,风电的特殊性包括:首先,风电的开发和经营的风险比较小但其获利水平较低。原因是风电的上网电价是固定的,是由招标的购电协议规定的,市场需求的大小对其影响不大,削弱了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其次,由于风电受储存技术的限制,风电企业必须与电网签订售电合同后才能开始建设,因此,风电销售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为风电特许权合同和售电合同(PPA)是联系在一起的,风电必须由当地的电网收购,而风电上网电价又高于电网的平均上网电价,需要有法律效力的政策和合同条款保证风电按照规定的电价无条件上网,并按购电协议规定的电价结算。然而,目前我国缺乏确保风电上网的有效法规。虽然原电力部曾发布过保证风电上网的规定,要求全网分摊风电与电网平均上网电价的差价,但是由于分摊范围和方式不明确,实际上这个规定没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可见,风电的特殊性也影响了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为了提高与风电特许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的有效性,我们认为,适应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以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制定并实施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立法是完全必要的,必须建立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来解决风电的销售问题。因此,建议考虑进行风电特许权立法。对于风电特许权的立法应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1、对风电的购电协议(PPA)的签署时间、方式、签约主体等相关条款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购电协议要与特许权合同同时谈判,同时签署。签约主体是电网公司和风电投资商。具体规定电网收购特许权计划风电场的所有电量,确定差价分摊和补贴方式。对风电上网电价做出明确的规定,电价一般是在竞投特许权时确定的电价。还应该规定PPA的时间15-20年。

2、确定风电产业的监督管理机制。用法律形式确定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及其权利与义务。

3、把促进风电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些产业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政府补贴等。

4、把鼓励风电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些政策主要包括对风电技术在研究、开发和商业化过程中的资金筹集与使用、利润分配过程中所享受的税收减免等方面的规定。

5、规定风电发展的地区政策。这些政策要与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相协调,应有利于支持“老、少、边、穷”地区的风电开发和农村电网建设。

6、规定具体的激励与惩罚措施。例如,对完成特许权合同的企业,规定具体的奖励措施和标准,对完不成合同的企业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等。

第二节 实施风电特许权经营的主要障碍与对策

从目前来看,风电特许权项目的真正实施依旧面临许多障碍。如果不能克服这些障碍,风电特许权项目很难执行下去。

风电特许权项目的障碍所有风电项目共有的障碍,主要有:

1)电网能否做到保证全额收购风电;

2)风资源的不确定性,前期测风工作不足;

3)银行对风电项目缺乏信心,贷款条件苛刻;

4)缺乏大规模的投资者;

5)如何促进风电机组的本地化生产。

特许权经营方式的目的是排除这些障碍,但是能否排除这些障碍又成了特许权项目的障碍。

一、如何保证全额收购风电

尽管原电力部1994年就发布了《风力发电场并网管理的规定》,要求电网部门收购风电场的全部电量,国家计委和科技部也在1999年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在电网容量许可的条件下,电力部门必须全额收购风电”,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些政策没有很好贯彻。在特许权项目中,要求以合同的形式向投资商承诺全额收购风电。为了保障这条规定能贯彻执行,在招标之前要求电网公司在并网协议中承诺全部收购风电特许权项目的全部风电,电网公司要对项目对电网的稳定性做出评估,如果承诺收购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一旦出具了并网协议,不能以电网容量限制为理由收购或不收购特许权项目的风电。分析电网不愿收购风电的原因,主要不是电网容量限制的技术原因,而是风电电价高造成电网经济利益损失。为此,特许权项目应该定位于政府项目,只不过委托给私有公司经营,政府采取措施销售风电,风电高电价造成的电网收购成本的增加,由政府采取措施弥补,在综合销售电价调整时允许把风电对销售电价的推动单独核算,不因风电的高电价给电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但是电网公司的义务应是采取技术措施和合理的调度方案,保证风电上网和输配供的顺利进行。

二、长期购电合同的问题

上一条通过特许权协议政府做出收购保证,但是具体执行必须落实到长期购电合同。收购电价按照招投标确定,考虑通货膨胀引起的电价变动。购电合同中应对发电预报计划和调度指令做出规定,对全额收购做出具体的安排。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风电项目采取固定电价的长期购电合同,在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必须寻求足够的法规依据,得到政府部门的特许,签定长期购电合同。

三、项目投融资方面的障碍

我国目前还缺乏完全商业化投资的风电项目,银行对风电项目的贷款期限远短于对火电和水电项目的贷款期限。风电开发公司的资本实力小,其它投资者对风电项目不熟悉,风电项目缺乏有雄厚资本实力的大公司的投资。一个10万千瓦的风电项目对一般的风电开发公司,筹集资本金可能已经很不容易,担保的困难就更大了。所以,需要为项目融资创造条件,希望投资商与银行联合,以项目的资产价值和收益作为贷款信用条件。为了创造项目融资的条件,提供固定电价的购电合同和特许权协议中政府承诺的特许条件将会给投资者,特别是贷款人足够的信心,能以项目融资的形式进行项目投资。项目融资增加了项目的复杂程度,但在BOT项目中的经验证明可以按照这种方式完成融资。有利的条件是风电可以签定更稳定可靠的购电合同,但是不利条件是资源条件的不确定性减小了贷款人的信心。

四、税收激励政策

风电电价高于燃煤发电电价,对风电减税的直接结果是电价下降,投资者的利益不一定增加。由于特许权项目的电价由招投标确定(购电合同中的电价)。如果税收重,电价高,税收轻,电价低,只要政府承诺全额销售,税收对项目的经济性没有直接影响。但是考虑到特许权项目有示范作用,通过一个竞争性的大规模的风电项目展示风电项目的性能,没有税收优惠电价必然高,示范效果不好。电价高,电网公司收购成本高,也增加了政府在价格补偿上的难度,所以通过减免税措施降低风电的电价仍是十分必要的。税收政策中重点是减免增值税,由于风电没有增值税进项抵扣,风电的增值税净征收额过高。对于关税政策,有一个矛盾之处,按照国际惯例,基础设施特许权项目的自用设备的进口关税给予免税待遇,按照我国现在的关税政策,如果是国家鼓励类项目的自用设备,除了不予免税目录的设备之外,免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是,风电特许权项目的一个目标是鼓励本地化制造,对本地化制造,进口部件不能免税,而且国内制造的风电设备出售时的增值税,在风电企业销售电力时不能抵扣,现行的关税政策和增值税政策,对风电项目采购国内生产设备造成不利影响,为此需要给予国内生产的设备特殊的政策,至少允许为特许权项目提供的风电机组的进口部件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可以免税。

五、如何使特许权项目有利于国产化

风电特许权项目是大型风电项目,我国联网型风电经过近20年,2000年底的总装机规模才35万千瓦,目前筹划中的风电特许权项目一个就是10万千瓦。我国的风电要大发展,必须有风电设备的本地化生产为基础。所以特许权项目必须考虑如何鼓励使用国产化设备的要求。按照一般特许权项目的惯例,政府通过招投标选择业主,但是项目的设备订货由业主自主决定。风电特许权项目是政府为了环境保护、长期能源技术储备为目的的。为此,政府在特许权项目中要求一定的本地化生产比例是应该的。这种本地化生产设备的比例要求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达到:

1、完全由业主选择

在关税上采取保护国内设备的措施,例如,对进口整机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直接用于特许权项目的风电机组零部件,国内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我国已有的国产化生产厂制造的设备可能价格较低,风电特许权项目的业主可能采购国内设备。另外,外国风电设备制造商可能在我国境内建风电机组生产厂。这种方式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但是对是否能采购国内生产设备没有保证,不可以控制。

2、规定一定比例的整机从国内制造厂选购

因为风电场的机组是模块化的,与火电、水电和核电不同,一部分风电机组要求采购国内生产设备是可以的。这种要求不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则,但是考虑到这是政府特许权项目,政府设定这类项目有自己的特定目的,特许权项目的电力销售也不是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的,政府设定一定的设备采购比例也是合理的。就如同某一个风电项目利用外国政府的优惠贷款就必须采购指定国别的产品,那么特许权项目利用了政府特许的市场销售的条件,也必须完成政府发展本国风电设备制造业的目标。当然在选购国内生产的风电机组时,我们鼓励业主采取设备招投标的方式,通过市场竞争选购合适的设备,也促进风电设备制造厂的技术进步。

3、规定特许权项目中的机组的部分零部件必须由国内生产,指定一个按价值表示的比例,例如40%的本地化制造设备的比例。这种方式可以鼓励最大化的本地化设备采购,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可能比较困难。

4、所以,关于鼓励风电设备本地化生产问题,建议设定最低比例的整机必须是国内制造,国内制造的风电机组必须达到40%以上的国产化率;对特许权项目允许进口风电机组整机免关税和进口关节增值税。同时,在评标标准中设定设定设备采购计划的标准,采购本地化生产设备比例高的投标者可以得到较高的得分。

六、风资源的准确性问题

风资源是项目经济性的最重要的影响因素,由于风电的成本高于常规火力发电的成本,还要考虑到风电电价与常规火力发电电价的差额。所以大规模的风电特许权项目应该选择在风资源条件较好,经济比较发达,电价承受能力较高的地区。风电场的地理位置也很重要,因为风电场建设的位置取决于资源所在地区,不一定在电力负荷中心,不像火力发电厂,可以有多种可选的方案选择场址。这样风电场的电力输出工程可能因不同场址差别很大。应该考虑风电项目的特殊性,由政府出面协调好电网公司和风电场的输出工程建设的分工和费用分担。

在选定的风电特许权项目的场址,作为资源是否可以利用的判断目的,目前对风资源的勘测可以满足要求。但是风电特许权项目要求准确的资源数据,目前的测量是不够的,即便有详细的风资源测量数据,投标者也不一定相信。所以资源的不准确性和招投标项目要求准确的项目资料之间有矛盾。我们在特许权方式上必须考虑到这个问题,并加以解决。

在此提出可供考虑的方案:

1、在招标资格预审后,给予一年的时间准备投标,在此期间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可以到供招标的风电场址进行测风,资格预审1年期满时正式投标。勘测风资源的费用由潜在投标人负担,而且风资源的测量数据要给予中方主管部门一份。如果潜在投标人中标,其测风的费用可以在项目的成本费用中列支。投标失败者的测风费用不予补偿。

2、委托国际公认的风资源勘测机构测风,该机构不参与项目的投标,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都要出一份测风的费用给该中立机构。该机构提供一年的测风数据,测风计划由政府和潜在投标人的大多数认可。测风数据向每一位投标人公开。

3、在现有的风资源测量数据的条件下投标,所有发电量都按照一个统一的电价结算。由于风资源测量数据不是很准确,至少不能得到投标人的认可。年发电量和电价都是变数,投标人担心亏本,只能保守报价,报的电价可能都较高。这样的报价几乎可以肯定高于电网的平均上网电价,如果风资源比预想的好,投资商获得超额利润,而电网支付的购电成本高于电网的平均购电成本,对电网和用户带来利益损失。

在现有的测风数据基础上投标。投标电价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容量电价反映风电场的容量成本,取决于风电项目的系统造价,取一个基本的可保证年发电量作为回收固定成本的基本发电量,容量电价报价最低作为电价部分的评标标准。超出基本发电量部分的电价与电网平均上网电价相同。由于风资源的不确定性,这部分电量不定。如果资源很好,投资商可以获得超额的利润,但是由于与电网的平均购电成本相等,对电网来说多收购一些风电也没有减少自己的经济利益,也没有增加消费者的负担。如果资源较差,投资商的赢利减小,但是由于容量电价保证了投资商成本的回收,投资商的投资仍然可以保证回收,风险也不是很大。对容量电价政府要设定报价上限,高于上限价的投标书视为废标。因为对风电项目的造价还是有一定的概算指标可以参考,这个上限也容易确定。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书中同时声明基本发电量和容量电价,基本发电量与容量电价的乘积最低被定为评标标准中电价部分的标准。例如,假设政府对某风电场资源的估计是满发利用小时数2100小时,误差可能有正负200小时数,最低的可靠的满发利用小时数为1900小时。政府可以提供一个基本的折合满发小时数从1400-1900小时,每相差100为一个报价点,投标人选定一个基本的折合满发小时数报价。这样,投标人在较低的点报价,实际发电量超过这个点数时,只能得到电网的平均电价,故意按照低点报价对自己不利;投标人如果在高点数报价,由于不能超过该点数对应的上限电价,所以投标人只能得到低容量电价。为此,投标人必然按照自己判断的真实风资源报价。即便没有准确的风资源数据,投资者有获得额外利润的可能,同样可以冒一定的低风险投标。政府对投资者的回报率不做任何承诺,但也不做任何限制。这样投标准备的时间大大缩短,在我国迫切启动特许权风电项目的形势下比较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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