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工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业的发展现状
美国机械设备租赁业市场情况
设备租赁和融资在美国是一个大的
行业。从1997年到2004年,每年设备租赁业:为GDP的实际增长,创造750亿美元到将近3150亿美元;在设备的实际投资方面,为1600亿美元到将近2400亿美元;创造了300万到700万的就业机会。设备租赁和融资团体被期望在2005年超过2250亿美元。有成长,有收益并且有机会。
实际上,这个
行业是巨大的,但是它是由许多不同的元素组成的,并且有的因素之间的关系并不紧密。在市场上最多有近五百个很重要的设备租赁和融资的机构。但是
行业中的公司的许多方面是不一样的。首先,他们的所有制结构不同,有银行、独立业主(包括公共的和私人的)、制造厂商被控制的公司和非银行的金融服务公司。他们有不同的任务,有不同的资金来源,战略也不同,有自己独特的特征,他们提供不同的设备收购和经营的解决方案,而他们的市场运作也不同。
另外,融资设备的类型方面也显示出巨大的不同。当前以美元衡量的最大的五种设备是:和计算机相关的所有物品、卡车和拖车、建筑、医疗、飞机、办公设备和农业机械。
在目前,25家大型的租赁公司占所有新交易额的75%以上,但中型租赁公司也有增长的趋势,收益性和业务责任。
行业倾向于四种类型的公司:
银行类租赁公司:包括集中大量货币的大型中心银行,地区银行和不断增加的地方和社区银行(主要的特性是可得到的资金赞助和和客户对的品牌的强烈赞许)。他们企图控制大型交易市场,并非常擅长进行中型交易市场的活动。
各种金融服务公司:包括许多大型的实业公司,商业金融公司和有多种生意的保险公司。他们有多种的金融结构,是一种拥有高能力和高水平的公司。这些公司是少量的,但他们操纵着大部分的市场。
被控制的公司:他们主要帮助母公司进行产品销售。依靠母公司是所有这类公司的主要特性。这类公司依靠母公司的装备做中小型市场的交易。
独立的公司:这类型代表新一代的有良好资金运作的专业人员公司,他们活跃在中,小或微小的商业领域中,是该领域中的核心力量,年容量是1亿至5亿。由于专业的特殊性,这类公司的差异性很大。
日本机械设备租赁业市场情况
日本租赁业引进自美国,1963年第一家名为“日本租赁株式会社”的租赁公司诞生,标志着日本现代租赁业的开始。20世纪70年代及80年代,日本租赁业始终呈保持较快增长趋势,到泡沫经济开始崩溃的1992年,日本租赁业务额高达654亿美元,总规模居世界第二位,设备租赁额占整全部投资中的比例为7.54%。租赁物件主要是计算机、产业机械、商用机械等,承租人以中小企业为主,并逐步向大企业扩大;商业、金融、保险等非制造业的租赁额占整个租赁业务量的60%。在过去的十数年中,租赁额平均以每年20%的速度递增。
在日本以银行为首,批发、零售、制造业、运输、通讯、建筑、电力、天然气等各种企业都参与租赁业,成立租赁公司。另外也有不少企业在企业内部开展租赁业务。截至2005年5月1日,日本租赁事业协会所属会员企业285家,日本汽车租赁协会联合会所属汽车租赁企业400家,除此之外也有企业参与租赁,但以上两家协会会员企业基本涵盖日本租赁业主要部分。根据日本租赁事业协会统计,2003年度(2003年4月-2004年3月),日本租赁业交易额为73778亿日元,按当时汇率计算,约合600多亿美元。租赁设备投资额65917亿日元,约合520亿美元,占民间设备投资额8.7%。
从租赁机器品种看,2003年度,IT机器租赁交易额占机器租赁交易总额的35.9%,所占份额最高。其次是产业机械,占14.1%,运输机械占10%。从
行业分类看,农林水产业租赁交易额占租赁交易总额的0.5%,制造业租赁交易额占总额的25.8%,非制造业租赁交易额占67.6%。从企业规模看,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上的大企业租赁交易额占总额的49.6%,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租赁交易额占43.4%,政府机构及其他租赁占7.0%。从日本企业租赁利用率看,1980年为49.3%,1984年急速上升到78.3%,1996年达到93.1%,为历史最高点。2000年为90.9%。
日本政府对设备租赁的专门立法不持积极态度,至今尚未出台专门的租赁法,目前租赁法律关系仍受《日本民法典》、《商法典》等一般法律的调整。虽然没有专门的立法,但是在日本租赁业的政策环境相当不错。
1、政策性财政融资。
日本政府为促进特定设备的普及和某些特殊
行业(如工业机器人、卫星通信接收机、防污染设备、医疗设备、液化石油气系统筹)的发展,日本政府向租赁业提供两类政策性财政融资:一类是1970年起实行的“租赁金融措施”——由日本开发银行吸收长期信用银行、兴业银行的金融债券,然后由这3家银行以低利向租赁公司融资。另一类是由日本开发银行向获通产省批准的特定租赁公司直接提供低利融资,如1980年在通产省指导下成立的日本机器人租赁公司就是一例。该公司购买设备的60%资金来自这项财政融资,从而获得了长期低利贷款,可以较低租金开展业务,使工业机器人迅速得到普及。
2、政府补助。
政府对特定设备的承租人发给补助金以补贴其部分租金,如1979年,在农、林、水产省管辖下,为了促进食品工业发展和节省能源,采用了这种做法。
3、租赁信用保险。
1973年,日本建立了特有的政策性保险制度。该政策规定,签定租赁合同后,实行强制保险。一旦承租企业倒闭,政策性保险公司负责赔偿50%的租赁损失金额。日本通产省的服务产业局、中小企业厅及保险局联合实行机械类租赁信用保险制度,以保证在承租的中、小企业破产时,租赁公司能从政府回收租金中得到一半作为补偿。
4、税收政策。
投资促进税额减免制度——日本为支援中小企业,促进设备投资,他们对以租赁形式引进特殊的机械设备时,税务制度上可根据租赁费的一定比例减免税额。减免税制度的种类有:促进中小企业技术投资促进税制;中小企业新技术投资促进税务制度;加强中小企业基础税制和风险投资税制;事业化设备等投资促进税务制度。对减免对象在设备和企业规模上有一定的限制。
德国机械设备租赁业市场情况
联邦德国税制许可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基本租期结束时,对设备残值采用三种处理方式:
1)不向承租人提供留购权或续租权;
2)同意承租人有留购权;
3)同意承租人续租。
但绝对不允许承租人自行提出留购设备残值,也不能在合同中规定期末设备所有权自动转移给承租人,否则,该项租约将被税务当局视作购买合同。
联邦德国税制规定了节税租赁(Tax-orientedLease)的标准:
1)租赁合同规定的租期既短于设备有效寿命的40%,又不超过90%;
2)租赁合同如规定承租人有留购权,留购的价格或为公平市场价或不低于按直线折旧法计算设备账面剩余净值。
一项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租赁业务可被联邦德国税务当局认定是一项节税租赁,即出租人不仅在法律上拥有这项设备的所有权,而且在经济上享有所有权利益——出租人享受折旧,获得迟延付税的好处,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当作费用从成本中列支。否则将由承租人作为经济利益上的所有权人,享受折旧等投资方面的税务优惠,且承租人在会计处理上需把租赁设备资本化,即将租金总额的折现值当作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
税制还规定,如果租赁对象不是一项仅仅适合承租人使用的专用设备,如汽车生产线、印刷机器、一些化工设备、发电厂(不包括核发电站)、医疗设备、运输设备、钢铁厂(军用设备除外)那么,出租人可作为经济利益上的所有权人。
上述标准也是区分租赁和分期付款购买的标准。
近一二年来。联邦德国以杠杆租赁方式进行大宗金额(bigticket)的跨国租赁已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尤其在欧洲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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