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货物进出口总额2173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5%。其中,货物出口12180亿美元,增长25.7%;货物进口9558亿美元,增长20.8%。出口大于进口2622亿美元,比上年增加847亿美元。
一、法规
规范与保护我国电力设施,我国相继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以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缆桥架相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所内与发、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所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针、消防设施及附属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
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一百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牌,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牌,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四、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厂、所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排灰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三百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它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
四、不得种植竹子;
五、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十九条经县级以上地方物资、商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批准的商业企业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查验证明、登记收购电力设施器材。任何单位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有本单位证明;任何个人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到规定的商业企业出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第二十条电力主管部门专用架空通信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对电力设施与其它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主管部门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按照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有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
第二十三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它设施与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相互妨碍时,双方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
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
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城乡建设
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纳入城乡建设
规划。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有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后,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电力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其中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可采取措施,强行伐、剪树木、竹子;凡造成损失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应责令其赔偿,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法侵占电力建设设施依法征用的土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非法收购或出售电力设施器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或实物,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地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诉,对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仍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标准
1、电缆桥架各部件名称含义及一般术语规程
为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使电缆桥架的制造及工程应用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于施工与运行维护,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名称规范电缆桥架各部件名称含义及一般术语规程。
铝合金电缆桥架:
铝合金制电缆桥架装置的简称,由铝合金材料制作托盘或梯架的直通弯通附件以及支吊架等构成用以支承电缆具有连续刚性结构的总体装置。
梯架:
梯形电缆桥架直接承托电缆的部件的简称,由两根纵向侧边与若干根横档构成的梯形部件
有孔托盘:
有孔槽形电缆桥架直接承托电缆的部件的简称,由带孔眼的底板和侧边所构成的或由整块铝合金板冲孔后弯曲制成底部有孔的槽形部件无孔托盘:
无孔槽形电缆桥架直接承托电缆的部件的简称,由底板与侧边构成的或由整块铝合金板弯曲制成实底的槽形部件。
直通:
一段不能改变方向或几何尺寸的用于直接承托电缆的刚性直线形部件
弯通:
一段能改变方向的用于直接承托电缆的刚性非直线形部件
水平弯通:
在同一水平面改变桥架方向的部件分为30度、45度、60度、90度四种
水平三通:
在同一水平面以间隔90度分三个方向连接桥架的部件分为等宽变宽两种
水平四通:
在同一水平面以间隔90度分四个方向连接桥架的部件分为等宽变宽两种
垂直上弯通:
使桥架从水平面改变方向向上的部件
垂直下弯通:
使桥架从水平面改变方向向下的部件
垂直三通:
在同一垂直面以间隔90度分三个方向连接桥架的部件
变宽直通:
在同一平面连接不同宽度桥架的部件
支吊架:
电缆桥架支承构件的简称,用于直接支承托盘梯架直通弯通的部件。有支架悬臂、支架吊架等基本型式
附件:
用于直通之间直通与弯通之间的连接件或其它补充功能的部件,可包括
1)连接板,分直线连接板简称直接板
铰链连接板简称铰接板,分为水平式垂直式两种
变宽连接板简称变宽板
变高连接板简称变高板
伸缩连接板简称伸缩板
垂直支承板简称支承板
桥架与箱体或楼板连接板
2)终端板
3)引下件
4)盖板
5)固紧件
6)隔板
2、桥架表面防护技术的质量指标
为控制产品的表面防护技术质量,就应有明确的指标可循,所拟定的仅是基本必需以确保防腐成效。在指标值的选取上,既借鉴了先进工业国家,尤其是国际标准,又
分析了国内多数厂家有指标和能力,最后拟定的并非个别厂家而是多数厂家能达到的水平。如热浸锌项,国际标准化组织、美国材料试验协会和电气制造商协会以及日本工业标准均规定了锌层覆盖重量或锌层厚度并载明含有附着强度、外观要求和锌层履盖重量测定方法,这些都包括在国家标准的技术质量指标以内。如静电粉末喷涂项,日本电气工业协会推荐涂层厚50~150um,国内黑龙江、江苏地方标准规定不少于50um,国内厂家能达到60-80um,故拟定标准为不小于60um。
3、电缆桥架不同典型环境条件下表面防腐方式适应性的拟定
典型环境条件的等级划分,主要参照《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和《化工企业腐蚀环境电力设计技术规定》,可认为将能覆盖绝大多数工程环境条件。
各种表面防腐处理方式的环境适应特性,以大气自然暴露的长期观测最能确切评价。但囿于时间,只有待后再组织开展才能实现。现采取人工环境加速试验,在一定程度上可大致表征差异性,其结果就可作为拟定适应性的主要参考因素之一。
1)如日本采用镀锌附着量为650~950g/m2的铁塔,经51年运行后检测,未发现红锈,还剩有400g/m2左右的覆盖锌层,表面仍具有一定的防腐能力。再如香港地方采用热浸处理的钢铁物件,防诱期长达l5~50年以上,认为是一劳永逸的更佳防护方法。
2)镀锌层上施加有机物覆盖层的复合防护处理方式。国外如日本在70年代已应用,即底层镀锌2um(电镀)或12—27um(热浸)基础上再覆盖塑料涂层50—150um厚(粉末喷塑)或25-35um(氨基醇溶剂涂塑),近年在54公里的海底隧道中,为适应含盐潮湿空气环境,经环境特性试验后,对电缆桥架采取了这种复合处理防护方式。又如在高温、高湿的冲绳地区,鉴于它比东京的腐蚀速度高6倍以上。采取78,um厚的热浸锌层,其耐蚀能力约ll年。而采用复合处理防护,镀锌层厚60um再加涂膜厚约l20um可使耐久时间达20年以上。
免责申明:本文仅为中经纵横
市场研究观点,不代表其他任何投资依据或执行标准等相关行为。如有其他问题,敬请来电垂询:4008099707。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