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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行业简介

第一节 担保的基本概念及相关知识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未对此下一明确的定义。

[assure;guarantee;vouch for] (对某事)负责;保证,保证做到或保证不出问题。它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担保一般有口头但保和书面担保,但只有书面但保才具有真正意义的法律效力。

民法上指为保障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抵押等行为。如甲向银行借款,乙为甲提供担保,保证在规定期内甲履行还款义务,一旦甲不履行义务时,乙予以履行。我国在1995年颁行担保法,规定了有关事项。刑事诉讼法上的担保则是为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提供一定的保证。

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有一种是对一个人的人品上的担保,这种担保绝大多数是口头性质的,它的意义只是表明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一种信任和赞赏,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有的只是担保人对被但保人的一种监督,但这种担保对双方的行为还是有一定的约束力。示例:我用名誉担保这人绝对可靠。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担保是移民担保,目前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政策。移民担保多数具有上述两种担保的性质。

二、担保的分类

1、按担保方式分

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2、按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分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三、担保的特征

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第二节 我国担保行业概况

一、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历程

与发达国家担保业的发展历史及水平相比,信用担保在我国还相对是一件新生事物。近年来,信用担保在我国已引起政府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主要是为了缓解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需要。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尤其是从1992年开始,我国确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资源配置有计划转向市场,企业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国家信用逐步从一般经济活动领域退出。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建立新的社会信用中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担保体系的建设纳入了国家发展计划,有关政策纷纷出台。

1993年,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共同发起并经过国务院批准,创办了中国首家全国性专业担保公司。1999年6月,国家经贸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就试点的指导原则、模式体系、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职责与程序、协作银行、风险控制及责任分担、内外部监管及组织实施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工作初步步入规范阶段,各项相关的扶持政策也陆续出台。

1999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对商业银行配合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做出要求,并明确提出:“对有市场发展前景、信誉良好、有还本付息能力的小企业,可试办非全额担保贷款。”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决定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央、省、地(市)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与自律制度。

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国税发<2001>37号),对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其担保收入免征三年营业税。2001年3月26日,财政部发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机构的内部组织结构、自主经营管理、项目评估、决策与监管、财务管理办法、担保准备金的提取等作了规定。

2002年6月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并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信用担保、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拓展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该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型用担保的大政方针和重要举措进行了确定,不但明确了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而且鼓励各种类型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2003年7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目的在于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行为,加强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更好的发挥信用担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信用担保业务和担保机构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市场经济和政府政策共同作用的结果,它与国家的市场化程度和市场秩序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1993年开始至今,在国家及各级政府的关心支持下,经过众多担保机构的共同努力,我国专业担保机构从无到有,经过10年来的发展,我国信用担保业务的基本制度和运行规则,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运行模式和业务操作规范已基本建立和趋于成熟,信用担保已成为法律所规定的经济政策的制度化措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特定的行业,探索出一条专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生存和发展的道路。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和推进贷款担保机构建设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近几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推动下,以财政资金来源为支持、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在全国各地普遍设立,中外合资、民营股份担保机构也纷纷涌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担保业务品种也从初期的贷款担保扩展到履约担保和其他担保,服务领域及工业、商业、流通、个人消费等社会经济的诸多方面。

二、担保业对完善资本市场的作用

从1993年10月全国信用担保机构试点起步至今,担保机构增加很快。2000年底为203家,2001年底为582家,2002年底为848家,2003年6月底为966家,2004年10月为3717家,年均增长125%。

担保业联系着国家的各个产业,但是担保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功能,并不隶属于任何一个行业。和投资、融资一样,担保作为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功能,联系融资与保证,起到了信用增强的功能。

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担保的作用类似于保险,同时也和银行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为对于个人、企业而言,银行是一个提供资金的场所,担保的存在有利于银行信贷规模的扩大和风险的降低,有利于银行资金的安全性;而保险机构则是为各种风险提供防范和规避的工具,担保在金融体系内,联系了银行的融资与保险机构的保证功能,在一定范围内承担了风险,增强了信用,便利了交易的成功和资金的流动。

在资本市场的完善中,担保业可以发挥独特作用。除在一级市场上以及对上市公司开展正常担保业务外,担保公司可在三个方面发挥作用:其一是收购兼并业务。比如,两个公司在进行并购业务时,对某项应收账款的质量不能达成协议,这时就可以将这项应收账款进行担保处理,从而促使并购成功。其二在场外交易市场的私募过程中发挥作用。其三在风险(创业)资本中发挥作用。

在信托业的快速发展中,同样存在担保发挥作用的空间。近几年来,中国信托业无论在信托品种和资金总量上都飞速发展。在信托产品的创新活动中,担保业也应发挥积极作用。

在证券基金行业中,一些产品的设计、业务的开展都离不开担保,比如保本基金等。从发展趋势看,金融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具有重要发展前景的业务。目前美国70%以上的金融资产都是证券化的资产。在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担保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工具,从款项支付到计划,既含有履约功能也含有信用强化的功能。

因此,担保业既联系着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同时又超脱于行业限制,联系着各个市场、各种业务、各种产品,连接资金、信用的供给与需求。

无论是从自身起源及发展过程来看,还是从其业务拓展中对社会效益的贡献来看,中国的担保行业,尤其是现在仍以政策性担保业务为主流的担保行业,具有明显的政策性金融特征,可以视为现阶段中国政策性金融框架的一个重要补充。

具体而言,从中国担保行业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来看,填补高新科技企业融资缺口、促进其快速发展,是政府推出专业性担保企业的初衷。此后,随着社会结构调整,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已日益突现。由于其信贷个性程度很高、提供信贷相关信息具有高度专用性,因此,无论市场上给任何企业提供信贷的潜在供给者(多为银行)有多少,实际提供信贷机构的数目,尤其是对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的数目可能相对较少。因此,即使从理论的角度看,必要的担保介入将有利于信贷分配的有效性,同时也是政府涉入经济运营、弥补“市场失灵”的必要手段。

专业性担保机构作为一种风险管理机构,通过其在信息甄别上的优势,挑选符合政府扶持意向产业中具有成长性的企业,审查其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经营管理稳健性,评估其面临的各种风险;同时,为了保证企业贷款偿还能力,还要实施相应的监督及定期审核;最后,当企业借助必要的信贷支持形成一定的融资能力后,专业性担保机构的信用增级就可以有所撤出,进而投向其他具成长性却缺少必要融资支持的领域。由此可见,专业性担保机构可以视为政策性金融的一部分,在进行制度构建的同时,还肩负着市场培育的重任。

三、担保机构组织结构


我国担保行业典型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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