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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高纯黄磷项目产业发展环境
一、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2005年-2010年1季度我国GDP增长变化情况

2001-2010年6月我国CPI指数同比增长变化情况

2003-2010年5月PPI指数同比增长变化情况

二、政策法规及标准
1、政策
1)黄磷出口政策
黄磷属于“两高一资”产品,为了有效保护国内资源和环境,2005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取消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和实行差别电价等调控措施来紧缩黄磷出口。
(1)取消特别出口关税
财政部发布公告,自2009年7月1日起,取消小麦、大米、大豆等粮食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取消黄磷、磷矿石、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产品的特别出口关税,对黄磷继续征收20%的出口关税,对其他磷、磷矿石继续征收10%-35%的出口暂定关税,对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化肥产品(包括工业用化肥)统一征收10%的出口暂定关税。延长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征收出口关税的淡季时段,将尿素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月,磷酸一铵、二铵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半月。
可以看出,国家通过关税调整稳定外需、扩大出口,加快黄磷产品去库存化的意图很明显。这个政策被业内人士认为是政府刺激出口之举,以让萎靡困顿的黄磷行业获得化解严重过剩产能的通道。但这一政策却并不被业内普遍看好。一部分人士认为:需求持续下滑,取消黄磷特别出口关税,只是短期利好,很难扭转磷化工行业的低迷局面。
(2)取消出口退税
2010年6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决定从今年7月15日起,取消406个税号的产品出口退税。此次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主要分成6大类,包括部分钢材,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银粉,酒精,玉米淀粉,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以及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随《通知》下发的清单显示,此次被取消退税的产品之前都享受5%到17%不等的出口退税率。
在被取消出口退税的406个税号产品中,化工类产品近300种,主要集中在无机化工和农药行业,包括磷化工、硅化工和硼化工产品等。其中,磷化工产品就占了10个税号。不少企业人士表示,这次取消出口退税政策的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是前所未有的。
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实际上是全球金融危机告一段落后,国家继续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调整。据了解,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我国连续上调出口退税率。上一次提高出口退税率是2009年6月,我国对部分商品实行最高达17%的出口退税率,涉及商品超过2600个税目。而此次突然又大面积取消出口退税,其政策导向的一抬一压,反映出国家在不同阶段的不同诉求。此次政策调整大的方向是按照淘汰落后产能的方向进行的,同时这也是减少国际贸易摩擦的一种措施。
2)准入政策
(1)准入条件
为规范黄磷行业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确保安全生产,进一步促进黄磷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黄磷行业准入条件》,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准入条件》的公布可为各有关部门在对黄磷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节能评价、安全许可、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提供依据。条件从生产企业布局、工艺装备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安全、消防和工业卫生、安全、消防和经济技术指标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这里简单列举生产布局和经济指标。
生产布局:A新建和改扩建黄磷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磷矿资源所在地和电力生产中心;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或黄磷、磷酸盐(磷化工)等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B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铁路干线及重要地下管网两旁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黄磷生产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开工建设、投产运营的黄磷生产企业,要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及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经济指标:新建、在建和现有黄磷装置必须分别达到以下经济技术指标(电炉电耗不包括贫矿选矿装置或(和)粉矿成球、烧结或其它粉矿综合利用装置能源消耗,数据为吨黄磷消耗值,电力折标系数为0.1229千克标煤/千瓦时):
黄磷行业经济技术指标
| 项目 | 新建、在建装置 | 现有装置 |
| 综合能耗 | ≤3.2吨标准煤 | ≤3.6吨标准煤 |
| 磷矿消耗(30%折标) | ≤8.7吨 | ≤8.7吨 |
| 电炉电耗 (按配比炉料P2O524%折算) |
≤13200千瓦时 | ≤13800千瓦时 |
| 磷炉炉渣综合利用率 | ≥95% | ≥90% |
| 尾气综合利用率 | ≥90% | ≥85% |
| 粉矿利用率 | 100% | 100% |
(2)经营许可
2010年7月7日从云南省安全监管局了解到,该省近日下发的《进一步规范黄磷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提出,将加强黄磷经营销售环节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市场准入条件,严格控制黄磷经营企业数量,做到布局合理、市场有序。
云南省是黄磷生产和销售大省,年产销量占全国总量的40%以上,全省现有黄磷生产企业70余家、经营企业80余家。《通知》要求,危化品物流配送企业、危化品经营企业、中型及以上危化品仓储企业、黄磷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网点、工商注册资金高于300万元的企业等各类企业,必须申请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后,才可从事黄磷经营活动。
《通知》同时提出,申办黄磷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一次性足额缴存30万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相关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无非法和违规经营记录。经营企业要加强对危化品采购、储存、销售和运输等中间环节的安全管理;涉及生产、仓储、运输和购买危化品的单位,均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2、标准
1)《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的《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完成,即将由环境保护部颁布执行。这是我国首次颁布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电炉法生产黄磷企业和黄磷下游企业使用的熔磷、输磷过程。适用于黄磷生产和黄磷使用中的熔磷、输磷过程的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达到要求高度的排气筒,应按照规定了黄磷工业生产企业以及黄磷使用企业的输磷和熔磷过程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黄磷工业的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较为严重,降低和减轻污染是摆在黄磷生产企业面前紧迫而艰巨的任务,这对完成《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计划》任务和推进化工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意义重大。面对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和国家日益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要求,黄磷生产企业也要求制定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企业的生产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