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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经济发展环境分析

一、2005-2010年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分析

(一)主要经济指标增长情况

初步核算,2010全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397983亿元,比上年增长10.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40497亿元,增长4.3%;第二产业增加值186481亿元,增长12.2%;第三产业增加值171005亿元,增长9.5%。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0.2%,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6.8%,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3.0%。

居民消费价格一季度同比上涨2.2%,二季度上涨2.9%,三季度上涨3.5%,四季度上涨4.7%,全年平均比上年上涨3.3%,其中食品价格上涨7.2%。固定资产投资价格上涨3.6%。工业品出厂价格上涨5.5%。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上涨9.6%。农产品生产价格上涨10.9%。

(二)2009-2010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情况分析

内外经济形势与十二五时期改革发展指向,将构成我国下一步调整宏观调控政策的主要依据

1、城市化将成为我国经济结构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抓手。从中央关于“十二五”规划建议重要表述的变化,及近期政策调整所释放的信号来看,“十二五”时期我国将以发展现代城市群、加快推进城市化为抓手,推动整个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通过发展现代城市群,突破城镇化这一过渡形态的约束,向与工业文明和现代市场经济相伴生的城市化这一高级形态转变。

城市化的进度加快,将推动投资和消费需求的加速增长,对国内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内需发挥重要的导向与促进作用。特别是针对当前经济增速下滑态势,可通过加快市政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持投资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同时,城市化进程还将提高实体经济领域的资金回报率,将剩余流动性吸纳到与实体经济有关的领域。

2、货币政策继续总体趋紧,人民币汇率改革加速推进。世界主要经济体推迟退出刺激政策,为我国相机调整政策重点,压缩高能耗与过剩产能,组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回收流动性腾出空间,特别是缓解了采用价格型工具应对通胀压力和资产泡沫的后顾之忧。预计后期国家将会立足保障民生,侧重币值稳定目标,继续实施货币政策结构性微调。一是灵活运用数量型工具,通过公开市场操作继续放慢货币投放速度。但年初预定的7.5万亿元信贷控制规模将出现松动。二是进入新一轮加息周期。通过削弱当前国内实际利率过低、资金为对冲通胀风险而购买甚至囤积部分商品以保值增值的动力,从根源上抑制当前资产泡沫和部分农产品价格不合理上涨的势头。预计如果近期CPI同比涨幅继续高居不下,央行将很可能再次加息。三是除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常规手段外,还将从宏观审慎的角度,强化对杠杆率、存贷比、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监控。

从汇率政策来看,美元二度启动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加剧美元跌势。在人民币尚未与美元脱钩的条件下,也将削弱人民币对其他主要货币的升值速度。为化解当前人民币升值的国际压力,有效控制输入型通胀势头,并减少资本跨境流动带来的货币被动投放,预计我国将继续推进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人民币将进一步升值。

3、配合产业政策,着力优化财政支出与信贷结构。为对冲经济下行压力,满足在建项目后续投资需求和既定投资建设需要,扩大社会消费需求,中央将继续保持积极的财政政策取向,财政支出突出促进结构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向“三农”、保障性安居工程、卫生教育等民生领域倾斜,并加大对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支持,力求方向明确、进度均衡、力度适当。基础设施投资则主要保证在建项目投资需要。

信贷政策将重点保证流动资金需要和重点建设项目资金需要,加大对就业、“三农”、助学、灾后重建等经济社会薄弱环节,以及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转移、节能减排等关键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确保符合条件的中央投资项目配套贷款及时落实到位,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提高用于技术改造、中小企业、消费以及支持存量调整的并购贷款比重,着力优化信贷结构。

4、资本市场可能扩容。针对当前市场流动性充足,通胀及资产价格泡沫压力依然较大的局面,且从吸纳流动性方式的安全性、积极性和建设性来看,在对募集资金严加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引导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不仅有利于疏导吸纳过剩的流动性,避免其进入农产品和房地产投机投资领域,降低通货膨胀压力,还有利于促进资本的形成,进而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因此,未来证券市场扩容的步伐将可能加快。

5、清理规范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节奏和力度将微调。全国性的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还本付息高峰期将于2012左右来临,届时地方平台所诱发的财政金融风险可能加大。预计国家有关部门会抓住高峰年来临之前的缓冲期,加快进行规范清理和风险排查。同时,为避免引发融资需求萎缩和宏观紧缩效应,预计国家将进一步区别政策对象、细化分类处理,并适度调整清理工作和力度和节奏。此间如果调控失度或出现严重的风险暴露,中央很可能通过再次放松流动性以实现风险展期,避免大规模融资紧缩对经济的破坏。

6、房地产市场调控将长期持续,并逐步调整侧重。本次调控是国家具有综合性、长远考虑的战略举措。如果不出现经济明显下滑,国家将继续保持政策压力相对稳定。预计短期将重点贯彻执行好已出台各项政策,不会继续密集出台相关抑价措施,中长期针对购房群体和商业银行的部分限购措施则将逐步退出,对房地产的调控侧重点将从直接针对购买行为转向增加供给并改善供给结构,从权宜性的调控手段向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制度建设切换。

一是房产税改革试点可能逐步推开,通过引导对中长期房价的预期抑制市场投机活动。二是将大力构建多层次保障性住房体系,重点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鉴于全国大范围推开房地产税制改革尚需时日,短期内难以发挥较大作用。因此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将是今后一段时间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同时,保障性住房建设还将为我国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创造有利条件,在不影响住房总供给的条件下,兼得改善民生与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两利。

此外,针对近期房地产调控和加息政策背景下开发贷款环比增速和房地产新开工项目数急速下滑态势,国家可能加大对中小开发商资金筹措难等问题的关注,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因大面积出现开发企业资金链断裂而引发新一轮商品房供给不足。

7、一些关键领域的改革将启动。“十二五”时期,财税金融、要素价格、垄断行业等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将启动。譬如,将启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将深化农村产权改革,促进土地依法流转;将启动房产税改革,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并赋予省级政府一定税政管理权限;将试点存款利率适度上浮,通过金融要素定价机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这些改革的推进将进一步释放出中国经济的活力,从体制机制上切实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2011年我国宏观经济走势预测

现状:通胀压力明显和经济运行的不确定性增大

2011年,自2008年以来的通胀预期终于变为现实,公众切实感受到了通胀的压力。国家统计局的最新数据表明,2010年11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5.1%,已创28个月来的新高。预计全年均值将超过年初预期的3%。说明抑制通货膨胀已成为我国2011年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

本轮通胀的形成因素异常复杂,既有来自于国际社会(尤其是美国)的输入性通胀压力,又有国内市场的流动性过剩、农产品(17.61,0.69,4.08%)涨价、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原因。

另一方面,整个经济运行的不确定性增大。首先是世界经济复苏向好的趋势减缓,这主要是因欧洲债务危机所致,“中国制造”的国际需求将进一步减弱。其次是美国的第二轮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实施,导致美元贬值,从而使中国的出口更加困难。再次是我国农业的增产问题。农业是基础,农业不稳,全盘皆输。截至今年,我国农业已连续7年大丰收,实现了“七连增”。但2011年,是否还会保持这样的大好局面,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

为增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11年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基本取向应积极稳妥、审慎灵活,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

“积极”是要继续发展经济。面临严峻的就业问题,就必须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所以要“积极”。“稳健”是要控制通胀。通胀压力很大,要防止经济过热,就必须“稳健”。可以看出,宏观经济政策的基本取向和具体政策是互相对应的,体现出中央政府的深思熟虑和综合考量。

就财政政策而言,从2008年11月起,我国已实施了两年多积极的财政政策,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稳定经济作出了重要贡献。2011年的财政支出,将更加突出改善民生和结构调整,将更多的资金用于“三农”、科技、教育、文化等社会建设,用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明年中央政府为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有可能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如为了拉动内需,就要增加居民收入,这样在结构性减税的安排上,可能会更加注重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通过一系列带有总体减税倾向的安排,实现低收入群体减税增收的目的。

就货币政策而言,“稳健”二字意味悠长。在保证经济平稳运行的前提下,稳健的货币政策主要就是要化解我国货币政策面临的两难——相冲突的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一方面,要回收巨量的货币流动性,控制物价;另一方面,要阻击国际热钱的流入。但前者由于商业银行信贷投放压力较大、信贷投放惯性较强、外汇占款规模上升、历史存量较高等因素而困难重重;后者则由于美国可能会实施第三轮量化宽松货币政策、欧洲债务危机继续深化等因素而难以控制。后者的不可控性,完全可能使我们回收流动性的所有努力被国际热钱的大量流入所抵消。因此,不排除在2011年的适当时机,货币政策由“稳健”重新走向“从紧”的可能。

展望:较快运行的经济和较高的通胀压力并存

2011年,可能是中国经济发展形势最为复杂从而最难以驾驭的一年:宏观经济的下行力量和上行力量互相角力、同时存在。

下行力量主要体现为中央政府对待GDP的淡定、出口的减少、内需的不足以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实际需要等。尤其是当今年4月份我国GDP总量领先日本排名世界第二之后,中央政府对待GDP的态度变得优雅而从容。这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和导向作用,地方政府的“GDP崇拜症”似乎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和遏制。

但宏观经济的上行力量仍是主要的。第一,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可以理解,新规划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振兴计划”、“区域发展规划”、“民生工程”、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和可能出现的新的消费刺激政策等,都将有效地对冲各种下行力量,起到极强的宏观经济刺激效应。第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将持续成为支撑经济较快运行的基本力量。第三,当前严峻的就业压力也要求有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经济增长率高,劳动力需求大,就业机会多,这是经济规律。因此,出于现实的政治考量,也应保持经济的较快增长速度。

两种力量角力的结果可能会使2011年的经济增速保持在8%—9.5%之间。当然,由于稳健的货币政策的实施,全年经济增速可能会呈先慢后快的态势。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还传递出一个非常明确的信号,即2011年政府将应对通胀压力作为优先考虑的问题,为此将容忍较低的经济增长速度。如此考虑,恐怕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第一,过剩的流动性是否能够按照央行的意愿进行大规模回收是一个难题。第二,由食品类商品开始的涨价潮可能会在明年继续蔓延,导致物价的全线上涨。第三,房地产市场一直是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撑力量,地方政府可能出于对地区GDP增幅大幅滑落的担忧,不愿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强有力的调控。如果房地产市场坚挺,则钢材、水泥、煤炭等生产要素的价格就不会降下来。第四,欧美国家为刺激经济,将继续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已毫无悬念。如此,大量热钱必将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我国,大大增加了我们控制和回收流动性的难度。

所以,较高的通胀压力可能是2011年我们不得不继续面对的一个梦魇。对此,我们应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总之,2011年,中国经济一方面要保持较快的增长,另一方面又面临较高的通胀压力。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其实分别对应的正是这两方面。积极的财政政策是为了刺激国内需求,以调整结构、转变方式;而稳健的货币政策则是为了抑制通胀和资产价格泡沫。这反映了中国政府的两难,也在考验着中国政府的智慧。

第二节 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标准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章政策目标

第一条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使我国集成电路产业成为世界主要开发和生产基地之一。

第二条鼓励国内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经过5到10年的努力,国产软件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大量出口;国产集成电路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一定数量的出口,同时进一步缩小与发达国家在开发和生产技术上的差距。

第二章投融资政策

第三条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一)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由国家扶持,成立风险投资公司,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初期国家可安排部分种子资金,同时通过社会定向募股和吸收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筹措资金。风险投资公司按风险投资的运作规律,以企业化方式运作和管理,其持有的软件企业股份在该软件企业上市交易的当日即可进入市场流通,但风险投资公司为该软件企业发起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二)“十五”计划中适当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化项目。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集中的地区,建立若干个由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国家计委、财政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在安排年度计划时,应从其掌握的科技发展资金中各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基础软件开发,或作为软件产业的孵化开办资金。

第四条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

(一)尽快开辟证券市场创业板。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证券市场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应优先予以安排。

(二)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三)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软件企业,均可允许到境外申请上市筹资。

第三章税收政策

第五条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第八条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九条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四章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条支持开发重大共性软件和基础软件。国家科技经费重点支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软件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属于国家支持的上述软件研究开发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产学研结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承担者。

第十一条支持国内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外国企业联合设立研究与开发中心。

第五章出口政策

第十二条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第十三条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第十四条海关要为软件的生产开发业务提供便捷的服务。在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设备采取保税措施。

第十五条根据重点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往的实际需要,对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具体办法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采取适应软件贸易特点的外汇管理办法。根据软件产品交易(含软件外包加工)的特点,对软件产品出口实行不同于其他产品的外贸、海关和外汇管理办法,以适应软件企业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需要。

第十七条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通过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适当予以支持。

第六章收入分配政策

第十八条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第十九条建立软件企业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第二十条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3至5年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

第二十一条在创业板上市的软件企业,如实行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认股权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并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必要的说明材料。上述认股权在公开发行的股份中所占的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七章人才吸引与培养政策

第二十二条国家教育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并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一批软件人才培养基地。

(一)发挥国内教育资源的优势,在现有高等院校、中等专科学校中扩大软件专业招生规模,多层次培养软件人才。当前要尽快扩大硕士、博士、博士后等高级软件人才的培养规模,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软件学院;理工科院校的非计算机专业应设置软件应用课程,培养复合型人才。

(二)成人教育和业余教育(电大等)应设立或加强软件专业教学,积极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开展各种软件技术培训,加强在职员工的知识更新与再教育。在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积极推行现代远程教育。在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中,应逐步将软件和计算机应用知识纳入考核范围。

(三)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共同设立专项基金,支持高层次软件科研人员出国进修,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华讲学和工作。

第二十三条进入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由本单位推荐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应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软件园区所在地落户。

第二十四条实施全球化人才战略,吸引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创办软件企业,有关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在人员流动方面也应放宽条件;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的,享受国家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章采购政策

第二十五条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应优先由国内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软件系统。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将软件与技术服务作为单独的预算项目,并确保经费到位。

第二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二十七条政府机构购买的软件、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软件,应当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九章软件企业认定制度

第二十八条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的名单由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

第三十一条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拟定软件产品国家标准。

第十章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十三条为了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

第三十四条加大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的力度,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自2000年下半年起,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要定期开展联合打击盗版软件的专项斗争。

第十一章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软件行业协会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七条软件行业协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主要由协会成员共同承担,经主管部门申请,财政也可适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八条软件行业协会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履行其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能。

第三十九条将软件产品产值和出口额纳入国家有关统计范围,并在信息产业目录中单独列出。

第十二章集成电路产业政策

第四十条鼓励境内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和独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凡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按程序抓紧审批。

第四十一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第四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

第四十三条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四十四条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负责,拟定集成电路免税商品目录,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为规避汇率风险,允许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将准备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税后利润以外币方式存入专用帐户,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第四十六条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第四十七条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四十八条境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第四十九条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五十条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受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国家鼓励对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进行评测和登记。

第五十一条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第五十三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信息技术是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电子信息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支柱产业,对于促进社会就业、拉动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和维护国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确保电子信息产业稳定发展,加快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特制定本规划,作为电子信息产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规划期为2009—2011年。

产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今后三年,电子信息产业要围绕九个重点领域,完成确保骨干产业稳定增长、战略性核心产业实现突破、通过新应用带动新增长三大任务。

其中关于集成电路产业的主要任务如下:

完善集成电路产业体系。支持骨干制造企业整合优势资源,加大创新投入,推进工艺升级。继续引导和支持国际芯片制造企业加大在我国投资力度,增设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完善集成电路设计支撑服务体系,促进产业集聚。引导芯片设计企业与整机制造企业加强合作,依靠整机升级扩大国内有效需求。支持设计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支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设与科技重大专项攻关相结合,推动高端通用芯片的设计开发和产业化,实现部分专用设备的产业化应用,形成较为先进完整的集成电路产业链。

三、《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工信部、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完成。

2000年国务院发布实施18号文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导致了上述两大产业发展的“黄金十年”。但该文件的优惠政策即将到期,市场一直期盼够有后续政策出台。

目前,新政策已经完成了部委间征求意见工作。新政策除了保持延续性外,还兼顾到未来多年中国软件与集成电路行业的整体发展策略。

工信部人士表示,原有政策体现在单一企业上,仍然只享受很少的返税,很难发挥真正效果。新政策将侧重发挥财政资金对产业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提升技术、产品创新发展能力。

另外,新政策将侧重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的扶持力度,并且将可享受优惠的集成电路产业领域延伸,相关材料、装备、仪器和仪表等也将纳入其中。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国发18号文件)印发以来,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有力推动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还存在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应用开发水平急待提高,产业链有待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税政策

(一)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四)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

(五)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取专项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18号文件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九)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投融资政策

(十)国家大力支持重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支持。鼓励软件企业加强技术开发综合能力建设。

(十一)国家鼓励、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加强产业资源整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为实现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进行的跨地区重组并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引导,防止设置各种形式的障碍。

(十二)通过现有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和政策渠道,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创业。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主要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十三)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积极推动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的作用,积极为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

(十四)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可对符合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范围、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十五)商业性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积极创新适合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信贷品种,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研究开发政策

(十六)充分利用多种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发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引导作用,大力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重大关键技术的研发,努力实现关键技术的整体突破,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紧紧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目标,重点支持基础软件、面向新一代信息网络的高端软件、工业软件、数字内容相关软件、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关键应用系统的研发以及重要技术标准的制订。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要做好有关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七)在基础软件、高性能计算和通用计算平台、集成电路工艺研发、关键材料、关键应用软件和芯片设计等领域,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研发项目。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大力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完善相关标准,提升软件研发能力,提高软件质量,加强品牌建设,增强产品竞争力。

四、进出口政策

(十九)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等),经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向海关申请按暂时进境货物监管,其进口税收按照现行法规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质检部门可提供提前预约报检服务,海关根据企业要求提供提前预约通关服务。

(二十)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政策性金融机构可按照独立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二十一)支持企业“走出去”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拓展新兴市场创造条件。

五、人才政策

(二十二)加快完善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级人民政府可对有突出贡献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级人才给予重奖。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产业基地(园区)、高校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引进的软件、集成电路人才,优先安排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所在地落户。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积极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招聘人才提供服务。

(二十三)高校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建设,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实用性人才。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育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

(二十四)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采取与集成电路企业联合办学等方式建立微电子学院,经批准设立的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可以享受示范性软件学院相关政策。支持建立校企结合的人才综合培训和实践基地,支持示范性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与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合作,引进国外师资和优质资源,联合培养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

(二十五)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要求,加快软件与集成电路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落实好相关政策。制定落实软件与集成电路人才引进和出国培训年度计划,办好国家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国际培训基地,积极开辟国外培训渠道。

六、知识产权政策

(二十六)鼓励软件企业进行著作权登记。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依法到国外申请知识产权,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资金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二十七)严格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加大对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力度,积极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

(二十八)进一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计算机(大型计算机、服务器、微型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所预装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禁止预装非正版软件的计算机上市销售。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将软件购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大力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使用正版软件。

七、市场政策

(二十九)积极引导企业将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和数据处理工作中的一般性业务发包给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安全审查和保密管理规定。

鼓励大中型企业将其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剥离,成立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为全行业和全社会提供服务。

(三十)进一步规范软件和集成电路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工作,依法打击各种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制订相关技术和服务标准,促进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十一)完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及企业秘密保护制度,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化发展。逐步在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推广符合安全要求的软件产品。

八、政策落实

(三十二)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三十三)继续实施国发18号文件明确的政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解释。

(三十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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