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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防设备市场发展环境分析

第一节 中国消防设备市场宏观环境分析

一、2008年中国经济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分析 

次贷危机演变示意图

1、由于中国国际收支的资本项目还未完全开放、资产证券化的规模还处于初级阶段、中国有大量外汇储备,这些因素是中国免于受到此次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

2、但是,中国金融资产在美国的实际损失预计也是巨大的,具体数字有待今后的时间来检验和消化;(如中投对大摩、黑石、货币基金的投资损失惨重,各大银行持有的次贷及雷曼债券损失也将是巨大的,这从平安90%的巨大投资损失可以看到)

3、中国虽然没有在金融上遭受严重危机的冲击,但全球金融危机及经济衰退的影响对中国的冲击和考验也是严峻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分工高度化、中国长期以来用外需来支持经济的发展模式等,都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再一枝独秀。

4、世界巨头的危机靠他们自己是无法消化的,例如美国7000亿美金的救市资金肯定不会自己全部买单,中国势必会成为最终的买单一族,只是买单多少的问题而已;

5、中国虽然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试图用启动强大的内需来化解此次外需不足造成的经济影响,但为时太晚,长期的外需拉动型经济岂是短期内可以改变的。而且中国面临着通胀、通缩、滞胀的三重威胁,势必使中国的政策制定较为艰难,只能两权相害取其轻。但是,现在消费者的心理预期已经改变,即使连续降息也难以在短期拉动内需,经济发展速度的放缓甚至短期衰退都是可能的。

二、中国政府的宏观经济方向的转变

继美国、欧元区、日本等西方主要经济体确认经济陷入衰退之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表报告称,08、09两年中国经济增速仍有望达到9.7%和9.3%。尽管出口增长放缓,但受投资和消费稳定增长推动,中国经济仍将保持活力。

在经受国际金融海啸冲击和国内特大自然灾害影响的大背景下,中国作为外贸依存度超过60%的国家,能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足以说明国家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及时有效。

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一年来,中国宏观调控政策经历了迅速而大幅度的调整:从“双防”转向“一保一控”,再转向“保增长、扩内需”。

1、年初“双防”政策:确保经济可持续发展

08年年初,中国经济已连续5年以高于10%的速度加速增长,并在2006年突破11%,去年达到11.9%,经济增长有由偏快转为过热的风险。

为消除经济运行面临的风险和存在的不健康、不稳定因素,去年12月初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了2008年的宏观调控任务: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

正是着眼于“双防”的目标,我国实施了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财政支出要重点用于加强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着力促进结构调整和协调发展。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货币理论货币政策研究室主任彭兴韵认为,提出防通胀,就是为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物价水平相对稳定本身就是经济平稳增长和投资稳定的一个外在条件。

由于采取了上述宏观调控措施,中国物价水平从今年5月份开始呈现出涨幅走低的趋势,保证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大局的稳定。

2、年中“一保一控”:保增长抑通胀

08年年初,南方地区出现严重的雨雪冰冻灾害,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基础设施大面积损毁,工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

与此同时,大洋彼岸的次贷危机不断加深,对中国出口、金融领域的影响逐步显现,国内许多外向型出口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出口持续出现下滑势头。

08半年中国经济增长开始放缓,GDP同比增长10.4%,比去年同期回落1.8个百分点;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7.9%。这表明“防过热”已见效,但物价涨幅较高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7月25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了下半年经济工作的任务: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控制物价过快上涨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即“一保一控”。

为缓解纺织企业的困难、稳定出口、保障就业,7月31日,财政部等部门宣布自今年8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8月初,央行调增了全国商业银行信贷规模,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问题。随后,央行又决定从9月16日起下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中小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以解决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短缺问题。

中国经济前三季度同比增长9.9%,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对此,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姚景源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年平均增速为9.8%,如果考虑到今年中国经济遇到的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这一成绩的取得是来之不易的。

3、“保增长”成为当前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

随着美国次贷危机升级为世界金融危机,西方主要经济体陷入衰退的风险不断加大,国内房地产、钢铁、汽车等重要支柱产业产销大幅度下滑。保证中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成为当前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

10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采取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尽快出台有针对性的财税、信贷、外贸等政策措施,继续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4、此后,国家出台了一揽子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措施:

——为稳定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刺激农村消费,扩大内需。国家发展改革委10月20日宣布,继续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力度,其中包括全力组织开展主要农产品收购,较大幅度提高2009年生产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较大幅度增加对种粮农民的补贴。

——为增加投资,扩大内需,10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核准了公路、机场、核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等一批建设项目,决定加快南水北调中、东线一期工程建设进度。

同日,为稳定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从今年11月1日起,适当调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次日,为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财政部宣布,将加大资助困难学生、优抚救济、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大保障民生投入力度,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众和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

为稳定房地产市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对个人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政策作出调整,降低住房交易税费;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

10月25日,温家宝总理表示,中国已经调整了宏观经济政策,把保持经济稳定增长放在了首要位置,同时兼顾抑制通货膨胀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5、财政货币政策大转向力保经济平稳增长

随着美欧等主要经济体和中国主要出口市场经济出现衰退,外需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进一步扩大内需就成为中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主要动力所在。

1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宣布对宏观经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财政政策从“稳健”转为“积极”,货币政策从“从紧”转为“适度宽松”,同时公布了今后两年总额达4万亿元的庞大投资计划,明确要求“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

11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决定出台扩大内需、促进增长的四项实施措施。

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促进轻纺工业健康发展的6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帮助轻纺企业克服困难,渡过难关。

6、一周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大幅度降息,调整幅度创11年之最。

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提出要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明年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

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又部署了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9项政策措施。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国各地区、各部门均快速启动和实施扩大内需的政策措施。四季度1000亿元中央投资已大体落实到项目,这些项目在今后两年中大约需要4万亿元投资,据发展改革委测算,大体可以每年拉动经济增长1个百分点。

此外,地方政府扩大内需的投资计划相继出台。

第二节 中国消防设备市场产业环境分析

一、2008年中国固定资产投资分析

2008年1-10月中国固定资产投资分析

单位:万元、平方米

指标 累计 累计增长%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 405096 3.0
其中:工业投资 219932 42.5
其中:限额以上 369565 2.1
城镇集体以上投资 204372 13.9
房地产开发投资 63629 -48.9
住宅 47079 -50.6
农村非农户 126075 58.8
限额以上 115645 60.2
农村农户 11020 10.0
房屋施工面积 1215937 -5.7
房屋竣工面积 46879 -50.4
商品房销售面积 201520 -27.4
其中:现房销售面积 23023 -71.0
商品房空置面积    
商品房销售总额 119607 -4.0
其中:现房销售面积 3447 -92.9
 

二、2008年中国钢铁工业现状及趋势

2008年11月份钢铁市场总体表现为:国际市场价格继续回落,粗钢产量大幅下降;国内钢铁产量继续下降,出口量环比明显回落,月度资源供应量大幅下降,国内价格止跌趋稳并有所回升。

1、国际市场价格继续回落,粗钢产量大幅下降

11月份国际钢材市场价格继续下跌。据钢之家(全球)钢材基准价格指数显示,到11月28日,全球钢材价格指数为126.42点,跌幅5.36%;其中美洲市场价格指数159.94点,跌幅6.54%;欧洲市场价格指数115.11点,跌幅8.75%;亚洲市场价格指数123.94点,跌幅2.76%。分品种看,11月份长材价格指数125.5点,跌幅2.49%;板材价格指数为121.65点,跌幅7.07%。

10月份全球粗钢产量大幅下降,据世界钢铁协会(WSA)统计,10月份全球66个国家和地区粗钢产量10051.3万吨,比去年同月减少1419万吨,下降12.4%;日均产量324.2万吨,环比下降9.9%,是2006年4月以来日均产量最低的一个月。扣除中国产量外,全球其他主要国家和地区10月份粗钢产量6461.2万吨,比去年同月减少685.4万吨,下降9.6%,日均产量208.4万吨,日均环比下降8.5%,创下自2006年2月以来的最低水平。

从12月份市场形势看,目前经济危机已经影响到实体经济,全球钢材需求将有所放缓;但全球钢铁企业减产力度进一步加大,有利于减轻资源供应压力和降低市场库存;同时,国际贸易保护措施的增多给钢材市场造成较大的不确定因素。综合考虑,预计12月份全球钢材市场价格将呈震荡调整的走势。

2、国内钢铁产量继续下降,钢材出口明显回落

据统计数据显示,10月份我国粗钢、生铁和钢材产量分别为3590.12万吨、3413.13万吨和4292.95万吨,同比分别减少733.58万吨、689.05万吨和606.95万吨,分别下降17%、16.8%和12.4%。10月份我国粗钢、生铁和钢材日均产量分别为115.81万吨、110.10万吨和138.48万吨,环比下降12.3%、12%和9.5%。10月份粗钢产量水平相当于粗钢年产4.23亿吨,较6月份的年产5.71亿吨粗钢产量水平下降了26%,较今年第二季度年产5.55亿吨的粗钢产量水平下降了23.8%。10月份成品钢材中,长材和板材产量分别为1902.54万吨和1927.95万吨,同比分别减少386.85万吨和203.22万吨,分别下降16.9%和9.5%;长材和板材日均产量分别为61.4万吨和62.2万吨,环比分别下降9.5%和10%。

据海关统计,10月份我国进口钢材114.43万吨,同比减少6.57万吨,下降5.4%。出口钢材461.7万吨,同比增加37.77万吨,增长8.91%;环比减少204.64万吨,下降32.9%;净出口钢材347.27万吨,同比增加44.34万吨,增长14.64%。10月份我国进口钢坯1.55万吨,同比增加0.23万吨。出口钢坯10.99万吨,同比减少6.76万吨,下降38.06%。净出口钢坯9.44万吨,同比减少6.98万吨,下降42.53%。据此测算,10月份我国净出口粗钢378.15万吨,同比增加39.46万吨,增长11.65%;环比减少215.33万吨,下降38.3%。

根据国内产量和进出口量测算,10月份我国粗钢和钢材资源供应量分别为3211.97万吨和3945.68万吨,同比分别减少773.04万吨和651.29万吨,分别下降19.4%和14.2%。

3、11月份国内钢材市场价格止跌回升

11月份国内钢材市场价格先跌后涨。上半月继续下跌,下半月止跌回升。截至11月30日,钢之家(中国)钢材基准价格指数SH_CSPI为88.61点,较10月份下跌10.32%。分品种来看,钢之家(中国)长材基准价格指数SH_CSPI-L为101.09点,较10月份下跌6.29%;钢之家(中国)板材基准价格指数SH_CSPI-F为77.75点,较10月份下跌13.1%;钢之家(中国)优特钢基准价格指数SH_CSPI-S为96.03点,较10月份下跌13.12%;钢之家(中国)不锈钢基准价格指数SH_CSPI-SS为78.95点,较10月份下跌10.23%。

建筑钢材:在经过8月份以来近三个月的持续大幅下跌走势之后,11月份国内建筑钢材市场相对平静,总体呈小幅震荡运行走势。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我国已由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转为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且中央出台了4万亿元投资的刺激经济增长计划。固定资产投资力度的加大将直接拉动建筑钢材消费的增加,对建筑钢材市场走势将形成较强支撑作用。另外,随着国内市场铁矿和焦炭价格不断下跌,部分前期停产的中小型钢铁企业已恢复生产,加上建筑钢材市场价格较热轧板卷和优钢等品种具有一定优势,近期钢厂产能开始向建筑钢材转移,建筑钢材市场资源供应较前期将有所增加。预计12月份国内建筑钢材市场将以小幅波动运行为主。

中厚板:11月份国内中厚板市场价格基本探底,月底部分市场价格小幅回升。调坯轧材中厚板生产企业成本随板坯价格下降,限产力度仍然较大,10月份中厚板日均产量为14.66万吨,较9月份降低10%,市场资源供应压力继续减轻。但主要下游行业造船、机械类相关企业需求难以恢复,直接导致品种板价格大幅下跌,国际市场价格也继续走低,国家调整出口关税政策短期内不会对中厚板出口产生明显影响。预计12月份国内中厚板市场将呈震荡运行态势。

冷热板卷:11月份国内冷热板卷市场呈现出先跌后涨的走势。上旬国内冷热板卷价格继续惯性下跌,但跌幅明显减小;从中旬开始,冷热板卷价格出现恢复性上涨。10月份冷热板卷产量继续呈负增长,其中热轧板卷产量730.6万吨,同比下降8.8%;冷轧板卷产量258.1万吨,同比下降10.2%。目前市场有利因素明显增加,在国内冷热板卷产量明显下降、热轧板卷取消出口关税、经销商重建库存、政府连续出台刺激消费、扩大投资、下调利率等利好因素的影响下,预计12月份国内冷热板卷市场价格将保持震荡回升的走势。

涂镀板卷:11月份国内涂镀板卷市场价格整体继续下跌,但跌势明显趋缓。受冷轧板卷等原料价格的止跌上涨、出口关税政策调整、国家扩大内需、加大投资力度等一系列利好因素支撑,厂商以及终端用户信心逐渐有所恢复,下半月部分区域市场价格止跌反弹。目前经济危机短期内难好转,国际需求仍面临疲软,市场明显好转的难度依然较大;但冷轧板卷价格止跌反弹、涂镀板卷资源供应大幅下降、下游厂商信心恢复、国家扩大内需等利好因素的影响将逐步显现。综合考虑,预计12月份国内涂镀板卷市场价格将保持小幅调整的走势。

带钢:11月国内带钢市场价格先跌后涨,中上旬带钢市场延续上月走势价格继续下跌,一方面相关品种建筑钢材、热卷价格下跌冲击带钢市场售价的走低,另一方面下游行业仍处于“用多少,采购多少”的观望状态,对于带钢的需求没有明显回升。从后期看,原料价格再度回落的空间有限,带钢厂家生产线陆续恢复生产,带钢需求也将陆续恢复,预计12月份带钢市场价格总体以震荡运行为主。

大中型材:2008年11月份国内大中型材市场惯性下跌。建筑钢材、板带等相关品种均已回落至底谷,但大中型材补跌空间依然存在,且坯料价格进一步走低,加剧了工角槽钢的调整压力。从后市看,季节性因素或将造成需求进一步萎缩,不过随着建筑钢材、热轧板卷等主要品种见底回升,市场信心正逐步恢复,加上生产企业长时间产能释放不足,市场资源压力已大为缓解。预计12月份国内大中型材市场将止跌企稳。

不锈钢:11月份国内主要市场不锈钢价格整体较为平稳。304系不锈钢市场价格在10月底短暂反弹之后稳中小幅下跌;201系不锈钢市场价格在联众上调出厂价格之后有所上涨,月底有所回落;430系不锈钢市场价格稳中小幅下跌。12月份国内相关不锈钢生产企业或将继续控制其产量,预计12月份国内市场不锈钢价格在低供应、低需求的状态下将平稳运行。预计12月份国内各系列不锈钢价格有望平稳运行。

结构钢:11月份国内结构钢市场价格先跌后涨。上中旬市场价格延续10月连续下跌态势;下旬在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市场价格出现上涨。生产企业方面由于减产限产、转产螺纹钢,厂内库存较10月份有所下降。同时,社会库存呈持续下降态势,其中因优钢企业碳结钢排产量下降,碳结钢资源尤其货少,12月份,在商家信心有所恢复,市场库存整体仍在低位。预计12月份国内市场结构钢价格将震荡运行,但市场价格水平总体将有所提高。

无缝钢管:11月中上旬,国内无缝钢管市场价格整体维持弱势下行的走势,市场整体呈现北方降幅大于南方降幅。在需求持续低迷的情况下,经销商和下游用户观望心态仍显浓厚。下旬,北方市场随着逐渐进入需求淡季且后期低价资源陆续补充,市场价格逐渐趋于合理。而南方市场降幅相对有限,基本以阴跌为主。部分大钢厂价格政策陆续出台,且降幅较大对大管后期走低埋下伏笔。而国际油价的屡创新低使得油管价格也出现了下行态势,部分民营管厂因普管利润较少也转而生产油套管预计12月份国内无缝钢管主流价格总体呈现低位徘徊,短期市场仍不具备反弹的动力。

5、原料价格明显回落

铁矿石:11月份国内铁矿石价格止跌企稳,局部地区因中小钢厂恢复生产介入采购,价格有所上涨。进口矿方面,贸易商为抽出资金,低价甩货,随着库存降低,贸易商转为观望,下旬起进口矿止跌回升,港口63.5%现货印度矿价格在600-620元/吨,较10月底上涨20-40元,外盘报价稳定在72-73美元/吨(CIF价)。在港口贸易商以及国内矿山纷纷停止低价销售的情况下,且买卖双方对价格预期上分歧较大,12月份铁矿石市场成交量不会明显增大,市场价格呈稳中有涨态势。

废钢:11月份国内废钢市场逐步止跌回稳,南方市场价格小幅反弹。随着部分钢材品种价格上涨,一些小电炉钢厂相继恢复生产,采购较为活跃。由于国内资源供应紧张,加之国内废钢价格与国际价格出现倒挂,中国部分钢厂重新加大废钢进口力度,推动国际市场价格快速回升。由于当前国内钢材市场总体仍处于弱势,加之部分地区废钢价格已高于生铁,后市继续上涨空间有限。预计12月份国内废钢市场价格将呈小幅震荡走势。

铁合金:11月份国内铁合金市场价格继续下跌,特别是特种合金跌幅较大,部分品种价格降至2004年以来的最低水平。面对市场需求疲软的不利局面,国内铁合金企业普遍实行限产保价措施,铁合金产量明显下降。同时,国外消费商也纷纷推迟铁合金采购,导致我国铁合金出口量持续回落。由于目前钢厂采购仍以谨慎少量为主,且原料和电力价格仍有下降趋势,预计12月份国内铁合金市场将维持小幅调整的走势。

焦炭:11月份国内焦炭市场价格继续大幅下跌。由于近期国内钢材市场总体疲软,钢厂多处于限产状态,焦炭市场需求明显减弱。随着国内煤矿企业相继大幅下调焦煤出厂价,焦炭价格跌势加快;同时,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国焦炭出口量和价格均大幅回落。在经历连续4个月持续下跌后,国内焦化企业已普遍限产60%以上,前期积压的库存逐步消耗,市场资源供应量逐渐减少,随着原料采购成本大幅降低,国内部分小钢厂开始恢复生产。预计12月份国内市场焦炭价格将逐步止跌回稳。

三、2008年中国商业用房增长分析

1、商业营业用房投资及开工竣工情况

2005-2008年3季度商业营业用房累计开发投资额及同比增长率

 

2005-2008年3季度商业营业用房累计开竣工面积及同比增长率

2、商业营业用房销售情况及价格

20061季度—2008年3季度商业营业用房累计销售面积及同比增长率

 

2005年1季度—2008年3季度商业营业用房累计竣工及销售面积比较

商业营业用房销售价格指数与租赁价格指数走势

 

四、2008年中国旅游业发展情况

最新统计数字显示,08年1至9月,中国实现旅游外汇收入298.28亿美元,同比下降3.26%。全球性金融危机对入境旅游需求造成不利影响开始显现。

来自国家旅游局的统计数字显示,2008年9月,中国入境旅游人数为1056.40万人次,同比下降5.94%,其中外国人188.33万人次,同比下降15.10%。据测算,9月全国实现旅游外汇收入31.42亿美元,同比下降11.36%。1至9月,入境旅游人数为9729.74万人次,同比下降0.37%。其中外国人1835.27万人次,下降3.53%。

08年以来,中国国内连续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对旅游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对旅游需求特别是入境旅游需求进一步造成了不利影响。

与此同时,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依然保持较快增长态势。统计显示,2008年9月,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人数为371.75万人次,同比增长9.04%。1至9月份,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人数为3439.18万人次,同比增长14.80%。

五、2008年中国建筑业现状及趋势

受经济下滑影响小,净利润依然高速增长。2008年前3季度,29家上市公司(因为无可比数据,剔除中国中铁、中国铁建)实现营业收入1,089亿元,同比增长25.2%;合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8.5亿元,同比增长70.7%;实现摊薄每股收益0.372元,比上年提高0.154元。2008年前3季度,建筑行业净利润增速在天相行业中排名第3位。建筑行业一般在4季度进入结算高峰期,因此建筑板块全年的净利润将依然维持高增长。盈利能力提升明显,但仍然偏低。2008年前3季度,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明显,但建筑板块上市公司汇总的毛利率(11.30%)并未出现下滑,与去年同期相比提高了0.53个百分点,但仍逊于A股平均综合毛利率24.19%的水平;建筑板块上市公司的平均净利润率4.45%,与去年同期相比提高了1.19个百分点,但与A股8.65%的平均水平差距十分明显;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为0.372元,高于A股平均0.325元的水平。成本费用控制水平提升。2008年前3季度,建筑板块29家上市公司共发生成本费用1,024亿元,同比增长24.7%,增幅略小于营业收入25.2%的增速。成本费用率由去年同期的94.41%降低至93.98%。营业成本占营业收入比重同比下降了0.53个百分点,随着今年4季度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价格的进一步下降,建筑业企业的毛利率仍有一定的提升空间。期间费用率(5.27%)同比仅上升了0.09个百分点,其中主要是财务费用率的上升,同比上升了0.41个百分点。投资机会。建议重点关注:具备抗经济周期特性的基建行业上市公司,如工程项目储备丰富、业绩成长预期明确的国有龙头企业中国中铁、中国铁建;此外,建议关注细分行业景气度高、发展空间大的龙头公司,如专注于海上油田服务领域的海油工程。风险提示。(1)经济下滑,建筑企业的应收帐款回收难度可能加大;(2)大型工程项目进展可能低于预期;(3)海外业务收入占比较大的公司面临着汇率变动的风险。

第三节 中国消防设备市场政策环境分析

一、中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

近期公布的刺激经济的政策一览表

时间 政策内容
2008.11.09 扩大内需国务院确定4万亿投资计划
2008.11.09 央行全面放开贷款限制加大支持中小企
2008.11.06 两部委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方式额度
2008.11.05 一年、3月期央票隔周发
2008.11.04 商务部外管局酝酿外管政策调整 松绑企业资金链
2008.11.01 近3500项商品出口退税率调高
2008.10.29 央行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
2008.10.24 国务院批复2万亿铁路投资计划
2008.10.23 央行加大对小企业贷款扶持力度 四季度单独统计
2008.10.22 财政部千亿规模减税方案已获国务院批准
2008.10.22 财政部、央行出台多项措施鼓励居民购房
2008.10.21 3000余种商品出口退税率再次调高
2008.10.21 着眼明年经济 国务院加快基建投资
2008.10.21 刺激农村消费 进一步扩大"家电下乡"试点范围
2008.10.20 发改委大幅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 最高幅度达15.3%
2008.10.19 国务院:降低住房交易税费 力保资本市场稳定
2008.10.12 十七届三中全会发布公报 部署农村改革发展
2008.10.08 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8.10.08 央行决定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和存贷款基准利率
2008.09.15 央行决定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和存贷款基准利率
 

二、中国消防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三、中国消防认证

中国的消防产品认证依据的是中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消防产品安全认证的基本程序是申请、质量体系检查、产品检验、批准和年度监督。

实施消防产品认证的机构是由国家技术监督局l卯2年授权公安部牵头组建的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CCCF)。

消防产品认证的范围是: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消防用压力开关、消防水带、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其中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火灾报普控制器属强制性监督管理范畴。

消防法修订草案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继续审议的消防法修订草案提出,对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消防法修订草案还提出,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依照规定经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0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之后,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委员会还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认为,消防产品质量事关公共安全,应当加强监管;建议按照实践中对产品质量监管的有效、可行做法,对修订草案作出上述修改。

四、消防产业规划

由于城市的特点之一是非常集中,是政治经济科学技术中心,发生火灾,往往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多,政治影响大,给居民带来灾难,影响社会安定,因此,制定新时期消防规划,加强城市消防基础建设是新世纪消防产业发展的首要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章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造、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的规定及城市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结合本地城市的实际情况,对消防基础设施存在的问题作出统筹规划,积极加以解决。对城区的棚户区,城区设置的集市贸易市场等地域,消防设施简陋、消防通道阻塞、水源缺乏及因城市规模扩大、原有消防基础设施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要作为重点,进行调整解决。

五、消防设备标准

CJ/T174-2003居住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技术要求

GA442-2003照明消防车

GB12978-2003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14561-2003消火栓箱

GB16895.21-2004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

GB16895.3-2004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一接地配置、保护

GB19156-2003消防炮通用技术条件

GB19157-2003远控消防炮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19572-2004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

GB4066.1-2004干粉灭火剂第1部分:BC干粉灭火剂

GB4066.2-2004干粉灭火剂第2部分:ABC干粉灭火剂

GB5135.1-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部分:洒水喷头

GB5135.2-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2部分: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

GB5135.3-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3部分:水雾喷头

GB5135.4-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4部分:干式报警阀

GB5135.5-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5部分:雨淋报警阀

GB5135.6-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6部分:通用阀门

GB5135.7-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7部分:水流指示器

GB5135.8-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8部分:加速器

GB/T8196-2003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JB/T10378-2002固定式消防泵

SY/T6557-2003石油工业防火用水喷淋系统应用指南

六、城市消防规划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防火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三条城市消防规划由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吸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以及独立工矿区的规划建设。

第五条在城市总体布局中,必须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设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位于旧城区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必须纳入改造规划,采取限制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然气调压站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

合理选择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管道和阀门井盖应当有标志。

第七条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

第八条城区内新建的各种建筑,应当建造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建筑。

第九条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积棚户区,应当纳入城市改造规划,积极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开辟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等措施,改善消防条件。

第十条贸易市场或营业摊点的设置,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第十一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城市消防站的位置和用地。

已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控制,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用。如其他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必须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并按照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第十二条消防站的布局,应当以接到报警五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每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为四至七平方公里。

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企业、古建筑比较多的城市,应当建设特种消防站。

第十四条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当建设水上消防站。

第十五条基本抗震烈度在六度(含)以上的城市,消防站建筑应当按该城市的基本抗震烈度提高一度进行设防。

第十六条合理利用高层建筑或电视发射塔等高度大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消防望台,并配备监视和通讯报警设备。

第十七条供水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的具体条件,建设合用的或单独的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水井或加水柱。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并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天然水源。

第十九条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消火栓的间距应当符合国家防火设计规划的规定。市政消火栓规格必须统一,尚未统一的,应当逐步更换。拆除或移动市政消火栓时,必须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二十条消防给水管道陈旧或水量、水压不足的,供水部门应当结合管道的扩建、改建和更新,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大面积棚户区或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给水不足、无消防车通道的,应由城市建设部门根据具体条件修建消防蓄水池,其容量宜为一百至二百立方米。

第二十二条市政消火栓被损坏时,应当由供水部门及时修复。

第二十三条街区内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的宽度、间距和转弯半径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有河流、铁路通过的城市,应当采取增设桥梁等措施,保证消防车道的畅通。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挖掘或占用消防车通道。必须临时挖掘或占用时,批准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第二十六条城市应当规划和逐步建设比较先进的有线、无线火灾报警和消防通讯指挥系统。

一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应当规划和逐步建成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火灾报警和消防通讯、调度指挥的自动化系统。

第二十七条小城市的电话局和大中城市的电话分局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应当设置不少于两对的火警专线。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的电话分局至消防火警接

警室的火警专线,不宜少于两对。

第二十八条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或责任区消防队,应当设有线或无线火灾报警设备。

城市火警总调度台与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设有专线通讯。

第二十九条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的基本建设和消防部队的装备,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之内的,由地方审批后,其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开支见附件)。

第三十条城市公安消防部门所需行政经费和业务性开支,按照公安部、财政部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82)公发(武)15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直接关联并由公安部门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费用,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用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预算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委另订。

第三十三条城市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拆迁的市政消火栓,其修复费用全部由损坏、拆迁单位负担。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城市规划、供水、供电、电信和市政工程部门贯彻实施,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建设等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共同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节 中国消防设备行业技术环境分析

一、中国消防设备技术研发相关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消防技术服务中介机构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形式到多种形式,从体制内的政府部门组建到体制外的自发自愿组建的发展过程。其发展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最先发展起来的是依托公安部所属的4个消防科研所成立的的消防产品、消防装备质检中介机构与火灾原因鉴定中介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是承担行政部门指定委托的任务。1996年,《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颁布,建立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制度后,各地相继筹建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介服务机构,这其中大部分仍是消防行政部门以消防协会名义所组建。1998年,中央出台政策规定政法部门不准经商,这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开始逐步脱离行政部门,与此同时,各地开始出现从事电气防火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监理的消防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办消防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开始在我国出现并逐步呈发展之势。目前我国消防技术服务中介机构所开展的中介服务范围已包括有: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建筑物性能化防火设计、城市火灾报警监控、消防器材检查与维修、消防保安管理、消防设计审核、火灾财产损失鉴定、火灾痕迹物证鉴定、火灾风险评估、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监理等十几个领域。

二、消防装备概述及国内配置现状

1、消防装备概述

消防装备是针对火灾和抢险救援现场使用的各种灭火剂和灭火器材、设备仪器的总称。通常人们对消防装备的分类有以下两种:

(1)按照灾害事故的种类分类

按照灾害事故的种类消防装备可分为静态灾害事故处置装备和动态灾害事故处置装备,其中静态灾害事故处置装备包括工程用消防系统装备及民用消防装备,动态灾害事故处置装备则包括部队用消防装备和特殊领域用消防装备。静态灾害事故处置装备是指被施救的对象与环境等条件相对明确、具体、固定。灾害事故的性质明确。其装备应用具有一定的专一性或专用性。如工程灭火系统装备、民用救生防护器材等。

动态灾害事故处置装备是指被施救的对象、环境、地点等因素以及火灾或救援的性质不明确,灾害事故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装备相对具有较大的机动性、通用性和处置柔性。如消防部队的装备等。

按照灾害事故的种类对消防装备进行分类

静态灾害事故处置装备 工程用消防系统装备 消防泡沫(水、干粉)炮灭火系统装备
气体灭火系统装备(如 CO2 、七氟丙烷、烟烙尽等)
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装备
细水雾灭火系统装备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装备
民用消防装备 民用灭火设备(如:家用灭火器)
家用逃生设备(如缓降器、救生绳、防护面罩等)
家用报警设备(如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火灾报警器)
动态灾害事故处置装备 部队用消防装备 灭火装备系列(如枪、炮、泵、车等)
防护装备系列(如头盔、服装、靴子、空气呼吸器等)
救援装备系列(如破拆工具、救生器材、封堵设备、洗消设备、转输工具等)
侦检装备系列(如气体探测器、生命探测仪、红外火源探测仪)
特殊领域用消防装备 如森林消防装备、水上消防装备、军队消防装备等
 

 

(2)按照消防装备的使用功能分类

按照使用功能消防装备可分为消防员个人保护器具、救助器具(破拆、登高、救生、火灾探测等)、灭火器具与设备(灭火器、吸水器具、射水器具、消防泵、消防车、消防艇、消防飞机、坦克、机器人等)、灭火剂(水、泡沫等)四类。

2、国内消防装备配置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消防装备工业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已初步形成了以消防车辆为龙头,随车配件为基础,消防特勤装备为辅助的较为完整的装备制造业体系,国外一些著名企业也逐步进入中国市场,基本满足了中国公安、职业消防队装备建设的需要。

但我国消防装备配置总体情况仍处于世界落后水平,一些常规装备仍处于欠帐状态。在一些欠发达地区,消防经费十分紧张,消防装备甚至一些常规装备都无法得到完善的配置;而经济发达地区装备配置缺乏科学的配比,有的配备不具备对本地区火灾形势的针对性,使消防装备配置中出现了不少问题。

3、我国消防装备生产企业现状

消防装备企业近些年来依靠科研部门和自身努力,已经在消防装备的各个领域取得很大的发展,一部分企业建立了自己的实验室,装备更加人性化。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不足或问题,比如企业文化建设力度不够,科研、生产、制造与消防部队实际脱节,消防装备产品开发不能及时追踪国际潮流等等。值得提出的是,在认识到自身不足的基础上,随着国家对消防事业的重视,各消防装备企业也逐步重视产品质量,重视科研开发,正在逐步与国际化消防事业接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消防装备企业会有一个飞跃性的改变。

三、新式消防装备技术的发展方向

1、我国新式消防装备技术发展思想

在紧跟国际先进消防产品步伐的前提下,我国消防装备的研究与开发,不能一味地跟随国外及模仿复制,而应结合我国自身实际,并综合国际总体发趋势进行科学大胆预测,确立适合我国自身的发展思路,并进行努力创新,这种创新更多是指全新技术与理论的创新,而非先进成熟的技术引进后的国产化创新。新装备的发展应体现高技术含量、以人为本、全球化、清洁环保、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思想。

消防新世纪的消防装备与技术的发展方向概括讲可用“外延、内伸、横向增强转化”来形容。

(1)立足国际前沿面上向外延伸

立足国际消防技术发展的前沿,密切关注国际先进技术的发展动态,努力增强我国消防科研开发与转化的创新能力,紧扣时代的脉搏,在消防装备与技术的发展方面不断提出适合我国现代化经济建设发展形势的新理论、新技术、新装备和新思维。

(2)消化现有技术点上向内深入

我国消防装备的发展基本上是按“单纯引进装备→引进技术与装备(为引进技术而引进装备)→技术消化→技术创新→自我良性发展”的历程来发展。目前我们正处在第二与第三阶段之间。对于现有装备要真正消化、吃透,并真正使其功能更可靠、安全、完善并趋于合理。这就要求我们对消防装备及技术的基础理论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和认识。利用现有的一些先进技术和手段(如ANSYS、STAR—CD、PHOENIX、CFX等应用软件)对我国现有的建筑结构与火灾机理进行模化仿真研究,对相应的具体产品的关键技术与性能进行深入研究和评估,从而能从理论上、技术原理的深层次上对产品的结构、性能、功用真正做到科学合理和优化设计,并使现有消防装备性能指标不断趋于完善、合理并具有科学理论依据。

(3)横向转化加强,重视成果应用

据报道,我国科研成果的转化率不足10%,这种现象在消防方面同样很普遍,不仅造成了科研成果的原始开发投入的浪费,也不利实现这些科研成果所必须经历的在应用中不断完善和提高的良性循环,造成我国消防装备总处于“国内技术水平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实用装备又落后于国内技术发展的真实水平”这一尴尬局面。这其中有技术上的不成熟、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技术开发转化与生产部门之间的渠道不够通畅、激励机制不够完善、健全的原因,以及部分基层消防部队的管理与使用者重人重战术不重视先进的装备与技术应用等原因。因此,在新世纪里对消防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方面应予以高度重视。

2、消防装备技术发展方向

在现代社会,新技术的发展一日千里,如现代控制技术、电子技术、制造技术、网络技术、数字化技术、卫星应用技术、纳米技术等的发展;新工艺不断涌现,如化学镀镍磷合金、硬氧化材料添加剂工艺、表面渗透工艺等;新材料层出不穷,不断投入应用,如光纤、陶瓷、高强度非金属材料、超导体、新型合成材料(如锌铝合金)等。这些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为消防装备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契机。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在进行消防装备技术研究时完全可以借助这些先进技术加入到我们消防设备中,随着社会发展,对消防设备适应性和有效性要求逐渐增高。我们可以建立陆、海、空立体的消防装备体系。我们也可以利用卫星和软件技术、GPS技术相结合开发火灾现场火势力综合分析软件,让消防人员快速、准确掌握火灾现场的第一手资料,在研究的时候也可以用立体思维模式,运用新技术开发出一套能立体作战的装备。总之随着技术不断发展,消防装备的信息化、智能化、系统化、专业化和多功能化等特征日趋明显。在21世纪的灾害事故现场上,防化装备、激光装备、单兵攻防装备、防高温装备、纳米装备、无人化装备等将成为未来消防装备的主旋律。

四、中国电子自动化技术

中国消防产业需要一支庞大的乘风破浪的“远洋舰队”,更需要中流砥柱式的“航空母舰”。如果把跨国消防大企业比作“航空母舰”,则中国的消防企业大多数是“舢板”。并购整合,是消防电子产业发展的需要,但这却是言易行难的抉择,要摒弃“宁为鸡头,不为凤尾”的传统观念,更要克服务方面利益冲突的重重阻力。消防产品制造业是消防产业的基础。我国的消防产品现划分为21大类105个品种,相关消防产品划分为8大类25个品种,本文就消防电子技术(含消防自动化工程技术)现状和发展方向进行探讨。

1、技术现状

面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机遇和国内市场国际化的竞争挑战,我国消防电子产品向高可靠、智能化、网络化的早期火灾探测报警技术发展。

1)现代火灾探测报警技术

现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传统现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探测器本身性能,由开关量探测器改为模拟量传感器的质的飞跃,将烟浓度、上升速率或其他感受参数以模拟值传给控制器,使系统确定火灾的数据处理能力和智能化程度大为增加,减少了误报警的概率。区别之二在于信号处理方法做了彻底改进,即把探测器中模拟信号不断送到控制器评估或判断,控制器用适当算法辨别虚假或真实火警,判断其发展程度和探测受污染的状态。这一较高质量的信号处理技术,意味着系统具有较高“智能“。

增加系统可靠性是现代火灾探测报警技术的发展方向。智能式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按其智能的分配可分为三种系统。一是探测智能、二是监控智能、三是探测智能和控制智能兼有。后者是智能化程度更高的系统,其可靠性更高,但缺点是成本高。人们对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期望在于:首先要求系统早期发现火灾,其次是消除误报和降低系统的成本费。火灾智能报警系统最终可能发展机器人智能报警系统。当前火灾探测领域广泛使用的就是智能型探测器探测方式。它是将火灾探测及信号处理都集中在探测器内部,在探测器内设有微处理器,这样探测罪就不再是单纯的传感器。探测器不需要再向控制器传送传感信号,而只需传递一系列的数字信号。

当今时代微处理技术发展非常快,低价位、低功耗高性能的小型单片机比比皆是,这就为我们发展智能型探测器提供了充分的物质保障,所以智能火灾探测器是消防领域的发展方向。采用单片机后,许多以前需要硬件完成的功能,现在可以通过软件程序控制实现,使探测器测量与控制较硬件更加容易,电路结构更加简单,增加了电路的可靠性。随着火灾探测方面的新技术的出现与应用,我们可以在电路结构不做大的调整的前提下,随时更新探测器软件,加入最新的火灾探测的算法,对探测器进行升级,使之报警更准确,性能更可靠。例如国产JF988火灾报警系统,探测器采用软编址方式,取消了拨码开关。具有内置动态调零能力,能够自动修正环境造成的本底漂移。

现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迅速发展的另一方面是复合探测器和多种新型探测器不断涌现,探测性能越来越完善。多传感器/多判据探测器技术发展,从响应火灾不同现象的多个传感器获得信号,并从这些信号寻出多样的报警和诊断判据。一些特殊材料燃烧后产生的烟雾很小或烟粒子颜色是黑色,采用光电探测方式时,响应幅度很低,但由于有较大的温度变化,如果采用单一方式探测,会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适应各种火源,如单光电感烟探测器对SH3、SH4两种试验火均较难响应。可以把两种或两种以上探测方式融在一起,制成复合探测器,增强探测器功能,同时弥补各探测方式的缺点。如光电感温复合探测器,可利用温度补偿光电对黑烟不敏感的缺点。由于其内部有微处理器,每个探测器都有信号处理软件,就地采集就地处理,不需经过线路传输,信号的真实程度得到提高。采用复合探测形式,不仅对烟雾探测,同时对温升进行测量,通过一定算法将烟值与温度变化量结合,达到报警目的,充分利用燃烧的各种参数有机结合,达到探测火灾的目的,因此复合探测技术是发展智能火灾探测器的关键技术之一。如国产的一种光电感温两复合探测器,除了满足感烟和感温的各项检验指标之外,在火灾灵敏度实验中,实现了对SHl、SH2、SH3、SH4四种试验火均响应。

2)工控机作为中央处理器的控制器

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的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其中心处理单元均采用单片机控制,单片机以其价格的绝对优势,加之硬件简单,便于维修等被广泛应用,可谓物美价廉。但随着系统容量的增加,单片机的处理速度及容量显然不够,对于复杂系统的软件编程繁琐、操作不便,尤其是要进行报警平面图的显示时,这种控制器无法实现,必须要配一台计算机。由此以工控机作为中央处理器的控制器应运而生,它以中文Windows2000作为操作平台,采用高级语言编程,使得控制器具有良好的界面和更好的兼容性,克服了上述不足,其容量更大,功能更强,能很好地适应市场需求。例如国产某一种产品特点如下:

(1)系统报警容量大,可达19000多点。

(2)由于采用Windows2000操作平面,因此界面美观,易于操作。

(3)关于历史记录保存、平面图管理的优势尤为明显。

3)嵌入式产品方式

随着市场需求的发展,对报警控制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首先,在功能上要求控制器应尽可能详细地显示各种信息,通常这要求其液晶显示器至少达到640x480普通PC机的显示分辨率,以及灵活友好的人机显示界面;第二,在速度上要具有高速处理功能,一般要达到30~60MIPS,才能满足对几千点报警探测器的多重处理及控制器网络化输出的要求,文件信息量也须达到1M~4Mbyts的规模要求;第三,要具有较低的成本,一般要远低于PC机的价位,才能满足市场竞争的要求,同时还要便于生产及质量控制。以上这几点用PC机或单片机来解决都有较大难度,而随着嵌入式系统的发展及成熟,使其能顺利解决以上问题,而成为现代控制器的最佳核心处理器的选择。

智能消防报警控制器的嵌入式系统随着微电子技术而发展,嵌入式系统芯片以集成度高,价格低,越来越适合市场应用。例如国产SD2200系统目前用ARM7设计整个处理单元,其直接成本仅300元人民币左右,而全数字高集成贴片几乎不用人工调试调整。以上各点均体现了嵌入式系统应用于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种种优越之处。此外,嵌入式系统应用可进一步拓展火灾自动报警监控联网技术产品的应用范围。

4)空气采样感烟探测技术

空气采样感烟探测技术自70年代中期由澳大利亚首创后,在国外已得到广泛应用,并逐步进入我国消防市场。该技术在探测方式上,完全突破被动式感知火灾烟气、温度和火焰等参数特性的局面,跳跃到主动进行空气采样,快速、动态地识别和判断可燃物质受热分解或燃烧释放到空气中的各种聚合物分子和烟粒子。国际上将空气采样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定义为:通过管道抽取被保护空间的空气样本到中心检测室,以监视被保护空间内烟雾存在与否的火灾探测器。该探测器能够通过测试空气样本了解烟雾的浓度,并根据预先确定的响应阈值给出响应的报警信号。

5)红外光束线型感烟探测器

是应用烟粒子吸收或散射红外光束强度发生变化的原理而工作的。探测器的工作原理与光电感烟探测器类似,只是烟不必进入点型光电感烟探测器的采样室中,在保护空间任何地点上的烟都可能使红外光束衰减。线型光束探测器在一个长达100米的路径上可代替若干个点型感烟探测器,具有保护面积大、安装位置较高、在相对湿度较高和强电场环境中反映速度快等优点,适宜保护较大的室内、外场所,尤其适宜保护难以使用点型探测器甚至根本不可能使用点型探测器的场所。

6)分布式光纤火灾预警系统

国内已研制成功一种分布式光纤火灾预警系统,由若干个光纤传感单元、具有长度标度的单芯光缆、光纤测量系统以及微机信号分析识别与处理系统组成。与一般应用于电缆沟和桥架的光纤火灾测温系统不同,它的优点是能广泛安装在建筑物中,精度可达到5m,可精确地对在建筑物中的某个部位进行及时的火灾定位,且其成本也低于传统的火灾检测系统。

7)报警联动一体化

以带联动控制功能的报警控制器为控制中心,既联系火灾探测器,又联系现场消防设备,联动关系是在报警控制器内部实现的。这种方式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系统简单,但目前国内仅限少数厂家能生产。

自动灭火系统独立设置与安装的情况场合并不多见,以往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无自动灭火系统的情况与场合也越来越少。一般常见火灾自动报警与自动灭火联动控制系统,有两者组合和两者合一类型,后者是当前发展的方向。国内外先进的通用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器均是集报警和联动控制于一体,可实现手动或自动联动、跨区联动、设置防火区域,使火灾报警和联动控制达到最佳的配合,符合最新火灾报警和联动控制国家消防标准。

8)CAN总线的分布式火灾报警控制系统

CAN是英文Contro,JerAreaNetwork的缩写,译为控制器局域网络。CAN总线是德国Bosch公司1985年推出的高级串行数据通信协议,最初的目的是为解决现代汽车中电子监控设备之间的数据交换。1993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0颁布为国际标:隹(1S011898)。CAN是一种多主式总线,通信介质可以是双绞线或光纤,通信速率可达1Mbps。其通信接口由硬件实现,完成物理层和数据链路层功能。其独特的设计和高度可靠性,非常适于分布式实时控制,因此越来越受到工业界的重视,广泛应用于各种工业自动化和测控领域,成为最有前途的现场总线之一。

RS-485总线是在火灾报警系统中最早应用的一种总线,在监控范围较广、传输距离较远的情况下,RS-485总线的局限性已逐渐体现出来。用CAN总线取代RS-485总线是一种较为彻底的解决方案。基于CAN总线的火灾报警控制系统采用了目前较为流行的分布式控制结构。遵循管理集中,危险分散的原则。通过TCP/IP协议和系统提供的软件接口,实现火灾报警系统与其他楼宇管理子系统的集成。再如国内已有几家研制成功基于CAN总线的分布式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例如国产DFS火灾报警系统,控制器与总线控制器之间通过CAN总线连接,单条CAN总线上最多可以连接31个总线控制器。又如国产JF988火灾报警系统,在控制器各单元之间以及联网的多台采用了内部和外部两个CAN总线进行连接。将CAN总线应用于大型火灾报警系统是目前发展的趋势。不过由于研制和使用时间较短,目前市场上大多数产品的报警性能并没有完全发挥出CAN总线强大的差错控制、故障处理和低廉成本等特性,CAN总线下位网络的设计不太完善和统一。有一家单位提出了一套完整的基于CAN总线大型火灾报警系统下位网络的设计方案,并在火灾报警系统产品中实现,设计了一种分布智能型火灾报警系统,其主和副CAN总线、探测器双绞线和连接三者的下位机模块(包括:主副CAN转换器、回路板和楼层显示器)统称为CAN总线下位网络。上位机可以是工业控制PC机,它控制CAN总线配置卡连接CAN总线构成火警控制器。CAN总线采用双绞线形式,这里以10KB/s的速度传输信息,距离可达到4.4km。因为一般CAN总线上通常只能连接110个节点,若只有这么多节点去完成整个系统的探测、预报、联动、显示、报警等所有功能,显然是不够的。必须将整个CAN总线的下层设计咸面向对象的各种功能模块。在单个功能模块不够用的情况下,再添加副CAN总线扩充,例如由”主副CAN转换器”转发主CAN总线上的信息给副CAN总线下的各个节点。从上述方法设计出来的CAN总线下位网络,其产品在实际工作中就具备稳定性和通用性。

9)网络通信系统结构

网络通信系统结构可在集中智能或分布智能系统基础上形成,它是将计算机数据通信技术应用于火灾报警控制罪,使控制器之间能够通过Ethernet、Token、Ring、TokenBus等网络通信协议,以及专用通信线或总线(RS232、422总线、485总线)交换数据信息,实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层次功能设定、远程数据调用管理和网络通信服务等功能。因此,网络通信系统结构配以分布智能数据处理方式,能适应智能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发展需要,并能适应智能建筑楼宇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和城市消防数据通信系统的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消防自动化系统纳入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之中的广度与深度国内外差异很大。一般而言,国内智能建筑中消防自动化系统大多呈独立状态,自成体系,并未纳入BAS中。这种自成体系的消防系统与楼宇、保安等系统相互独立,互联性差,当发生全局事件时,不会形成他系统配合联动和集中解决事件的功能。第二种国内智能建筑中消自动化系统也呈独立状态,自咸体系,但已具备与楼宇自控系统联的功能。这种类型情况比较复杂,大多为进口产品系统及少数国产统,其中确已实现与楼宇自控系统联网功能。火灾报警控制器实现数据通信标准化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能建筑数据共享和有机联系的基础。智能建筑火警信息数据共享可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咸封闭体系现状,促进相应技术和产品发展实现楼宇集中管理系统直接采集火灾参数、监测火灾状况和联动控制消防设备。例如国产GST系列产品具有配接专用连接探测器及模块的光纤接口,可实行远程(430公里)探测器及模块到控制器之间的信号传输。控制器之间也可通过专门设计的RS-232光纤接口,实现远程耳网通讯;它是一种具有互操作性的LONWORKS开放性网络。

10)火灾自动报警联网监控技术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火险隐患不断增加,重特大火灾发生几率呈上升趋势。目前,在各建筑物内安装的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及消防话施,在早期发现火灾警情和预防火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产品质量、设备管理、警情处理等方面问题也巨益突出,严重影响了火灾探测报警设备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现代通信和网络传输技术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火灾自动报警联网监控技术,可以确保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和消防安全设施正常运行并发挥其应有作用,通过传输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设备运行数据和报警信息,为消防监管和灭火救援部门提供强有力支持,实现缩短报警时间,准确迅速扑救火灾,提高整体防灾减灾技术水平。火灾自动报警联网监控技术在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较早得到应用,我国此项技术的应用研究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但在近些年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已有多家科研院所和厂家致力于研发适合我国消防领域特点的火灾自动报警监控联网技术及相关产品,在部分城市建立了火灾报警监控网络系统,在消防监控和灭火救援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火灾报警监控网络系统一般由火灾报警监控终端(亦称为火警传输设备,简称监控终端)、报警监控通信网、报警监控中心三部分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监控联网技术是消防安全报警技术的组成部分,是对现有火灾探测报警技术及功能的延伸和拓展,实现消防监管部门对各建筑物内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城市规模大区域监控管理,将火灾探测报警和消防监管、通信指挥、灭火救援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造成的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消防安全意识不断增强,火灾自动报警监控联网技术必将得到进一步推广应用,成为消防安全报警领域中新的增长点。

现代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研究开发新一代火灾自动报警监控联网技术产品提供了有力支持。消防监管部门对火灾报警监控联网系统日益重视,尤其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监控网络通信协议》的颁布实施以及正在制定中的国家标准《火警传输设备》,为火灾自动报警监控联网技术的规范化全面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监控联网的新技术;嵌入式终端产品方式和多信息技术的应用格外引人注目。目前消防报警产品市场上生产和销售的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备多不具备联网通信功能。建立城市规模的火灾自动报警监控联网系统,需要为消防安全单位的火灾探测报警系统额外配备监控终端,重新进行安装、布线、调试,程序繁琐复杂。而嵌入式模块化设计的监控终端,可以采用OEM方式直接供给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生产厂家,与其系统融为一体,在使用中不影响原有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结构、功能状态和电气性能,并进一步拓宽延伸其系统功能,实现联网通信,直接向监管中心或消防中心提供详细准确的报警部位、报警类型、系统运行状态、故障信息、工作记录等信息,并可实现设备远程数据维护功能。此种直接向企业提供火灾报警监控联网嵌入式OEM产品的方式,可以避免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生产厂家的重复性技术研发投入,进而利于降低其产品成本。

现代数字声像编码技术和宽带通信接入技术的发展,为火灾自动报警监控联网提供了更完美的解决方案——多信息火灾自动报警监控联网技术。多信息火灾自动报警监控联网技术,可以提供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备的运行、现场情况的图像、音频同步信息,内容详尽,效果直观,可实现全方位消防监控管理,极大地提高了报警效率和监管水平。并且,在发生紧急事件时,多信息监管技术的提供信息直观性和报警操作交互性可以极大地简化报警环节,缩短报警时间,最终实现早期预警、自动报警,对消防部队快速;隹确扑救火灾起到重要作用,真正体现火灾自动报警监控联网技术的应用意义。多信息技术是未来火灾自动报警监控联网技术的主要发展方向。

11)大空间场所消防探测及灭火

合肥科大立安公司利用图像型遥感探测技术较好地解决了大空间场所消防探测及灭火这一世界难题。实现了大空间建筑早期火灾的探测和三维空间定位。目前大空间火灾探测及消防水炮灭火系统可用于房间高度大于8米的场所,如展览中心、体育馆、大型剧院、会议中心、机场、机库、大型物资仓库以及环境恶劣的工业场所等。

12)工业消防安全技术

我国第一个工业消防专业技术公司——首安公司,开发成功了工业消防专用成套设备:同轴缆式模拟量线型感温探测器、远程红外可燃气体探测器、多频三波段火焰探测器、工业消防专用细水雾灭火系统等;以适用先进的成套技术,为客户提供可靠、经济的”工程消防解决方案”;在国内工业消防领域已夺取一席之地并迅速扩大地盘,与诸多国外著名厂商竞争。石油化工企业、海上采油平台、油田油库储罐以及油轮码头等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令人担忧,长期以来都采用点型可燃气体气敏探测器构成报警系统,效果不好。近年来国内外专家都在探索其他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的新途径。沈阳消防科研所采用红外光束原理初步开发成功了“大面积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分布式光纤温度探测报警系统,比较适合电缆隧道的防火。上述技术和产品国内都已研制成功并投入批量生产。高灵敏吸气式激光粒子计数型火灾报警系统、分布式光纤温度探测报警系统、计算机火灾探测与防盗保安实时监控系统等新技术问世并获得应用。在诸多新技术新产品中,一种将通常用的离子感烟改进为用CO传感器组合的复合探测器,由于空气中的CO含量变化早于烟雾和火焰的生成,因此,它响应速度更高(可测出1—20ppm的变化),应用前景十分良好,国产智能一氧化碳与烟温复合火灾探测系统已经研制成功。笔者认为这种新技术及其系统产品是现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展方向。

2、技术差距及发展方向预测

1)采用智能技术处理传感器提供的火灾信息

这一方面国内外技术差距较大。近年来国内不少企业应用数理计算和计算机技术,开展了火灾探测算法的研究,有的应用模糊逻辑算法、人工神经网络信号处理,以及采用多传感器硬件复合配套,以获得更多的火灾信息作为火灾判断的依据。在产品设计思想上将火灾探测器的火灾信息收集传感的功能与火灾判别判定功能相分离。前者主要依靠技术精度高的硬件来实现,而后者主要依靠智能化的软件来实现。通过努力,这一方面国内外技术差距正在缩小。

2)以搜集时间信息为主作为报警依据转为以物质信息与时间信息相结合作为报警依据

目前任何一种火灾探测器所接受的信息都不可避免包含着不可靠的信息成分,所以总会存在一定的误报率。目前国内一些科研开发机构、火灾实验室正在致力火灾物质信息的基础研究工作。例女口选择不同激光对各类典型物质燃烧生成物进行光谱分析,捕获识别真假火灾的细微特征参数;也有的开展燃烧生成物形成过程中的电磁波、亚声波、嗅觉味觉仿生信号等研究,对早期火灾的原始物质信息特征进行探索,企望能在这方面获得应用上的突破,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多信息多参数的复合判断,从而达到提高火灾探测报警技术的高准确性和高可靠性的目的。由于基础研究工作投入力度和火灾实验室条件限制,这一方面国内外技术差距更大,但通过努力,这一方面国内外技术差距也在缩小。

3)空气采样感烟探测技术

目前世界上出现了3种吸气式高灵敏度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其中有一种还比较适合电缆隧道的防火,即“HighSensitivityArtifi-cial-intelligenceSmokeDetectionSystem”,以下简称HSASD,主要采用了“光学神经网络灰尘识别技术”“前馈神经网络数据处理技术”,它可以让机器对灰尘等污染物进行识别,对环境进行自动不停的学习,使灵敏度能随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不会产生误报现象,所以电缆隧道恶劣的环境也不可能影响它的正常工作,而且由于该系统采用PVC或ABS管取样,所以可将机器安装在地区建筑物内,或用其他方法,只对机器本身做一下处理,因此不受隧道潮湿等环境因素的影响。这种用于工业消防的空气采样感烟探测技术,国内技术差距还不小。

4)火灾探测报警的网络化

信息网络化技术是一项重要的共性科学技术,也是21世纪科技发展的特征之一。对消防产业而言,如何把计算机数据通讯技术及时地应用到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以便利用并通过网络协议,充分享用社会信息资源,及时交换系统内部和外部之间的数据信息,从而构成一个动态的城市化、社区化的具有多层次的火灾探测报警救援、管理、服务网络信息系统。这一方面国内外技术差距很大,尽管国内已开发成功城市消防网络管理系统产品,但国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讯协议无统一标准,各厂家自搞一套、自成一体,通讯协议不开放,数据格式不统一,传输非标准,技术层面的信息交换不畅通,成为技术良性发展和产品研发的重大障碍和”瓶颈”,甚至同一企业不同系列的产品所采用的通讯协议也不同,系统维护保养缺乏标准及可持续的技术支持,用户操作使用困难。这一重大障碍必须突破,由于涉及各企业切身利益,国家有关部门可组织国内大型生产企业,有步骤地规范和统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讯协议,借鉴国际上广泛公认的标准总线和通讯协议,利用现有软件、硬件技术,使协议与国际接轨,同时也应以国内技术相对先进、产品性能相对可靠的生产企业的现行标准作为基础技术支持,使使国内消防电子产业的发展得到合理的衔接、过渡和更新。

5)工业消防

易燃、易爆、高危险、高灾害的工业场所的火灾探测报警,这是一项国内长期存在、但至今尚未解决好的火灾探测报警重大难题。如国外有一种FIRERAY线型红外反射光束感烟探测器,将发射机和接收机合二为一,信号经一块棱镜反射后用于探测烟雾的分析,有自动快速对;隹和自动补偿功能,同时有防爆型供选择。如日本TAKEX火感探测器覆盖范围达8米,只要出现7cm长的火苗便可触发报警。又如火探自动探测灭火装置是国际上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自动灭火装置,系统简单,安装方便,不需敷设管路和配置复杂的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设备,探火及灭火自成体系,特别适用于无人值守场所。火探管(相当于定温火灾探测器)是一种充压的非金属软管,在一定的温度范围内遇火时爆破(但它不会熔融滴落),灭火剂从爆破点向外喷射,并会传递火灾信号;灭火装置是由装有灭火剂的压力容器、容器阀,充有压力的火探管和(或)灭火剂释放管组成。国内已有一家单位正在研制大空间红外光束探测,兼顾特殊恶劣环境下火灾探测技术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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