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性
责任心
高效率
科学性
全面性
第一节 全球直销业
一、国际直销业的发展
国际直销协会对全球30个国家(不包括美国)的广告费用和潜在销售额的关系进行了广泛研究,并于5月25日发布了有关研究报告。首先,它对全球范围内各种直销渠道(包括因特网、邮购目录以及电话等)对商品销售的潜在增长的影响进行了测算。其次,该研究报告还预测,在未来五年内因直销的影响,30国的商品销售额会稳定增长,增长率自2.7%至32.3%不等。
直销协会首席执行官H·罗伯特·温特森说。“几年前我们就认识到,不仅在美国,而且在全球范围内,直销会更加普及,顾客对它的认可程度将不断提高,由直销带来的的销售额也将不断增长,通过研究,使我们的认识得以量化。在许多国家,直销正在发挥着日益巨大的作用。以巴西为例,1995年至2000年,直销带来的销售额从11亿美元飙升至18亿,年增长率超过了7%。”
研究还表明:直销在巴西带来的销售额将保持17.7%的增长率,到2005年将会超过25亿美元,直销对经济的远期影响可见一斑。
直销协会国际商业发展和政府事务处副主任查理·普莱斯考特认为:“研究国际市场的公司在报告中会发现:继美国之后,人均使用直销最多的国家是日本和瑞士。从事某些行业(如金融业和制造业)的公司,在报告中也能找到发展其业务的直销方式。另外,青睐某一特定媒体(如电视直销、电话或广告邮件)的公司,也会从中找到符合其标准的有用数据。”
同时,报告也指出了影响某些国家投资者投资收益率的种种不利因素,如地址标准的差异、邮政设施的不足、经济状况的变化、支付手段的不一致等。
去年,在美国市场上,商家在直销上每投资1美元,其收益可超过9美元。温特森说,“仅在2000年,直销这一行业就为美国创造了巨大的收益,以及1400多万个就业机会。由于各国政府和海外投资者已经意识到直销能带来巨大的潜在利润和经济影响,因此,我们认为,全球范围内的直销竞争将空前激烈。”
二、世界直销商德约法
(一)通则
1、范围
本商德约法系根据世界直销联盟为其遍及全世界的各国直销协会会员所制定的商德约法而制订。本商德约法是有关直销公司与直销人员与消费者之间、直销公司与直销人员之间、及直销公司彼此间的相互关系而制定。
本商德约法的制定宗旨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并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直销人员的权益于自由企业体制中,提倡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提升直销的公众形象。
2、专门用语
商德约法中之专门用语解释如下:
1)直销:
直接于消费者家中或他人家中,工作地点或零售商店以外的地方进行商品的销售,通常是由直销人员于现场对产品或服务作详细说明或示范。
2)直销协会:
直销协会是由直销公司所组成的全国性协会,代表一个国家的直销业。
3)直销公司:
直销公司是透过直销体系来销售其商品的商业组织,拥有自己的产品商标、服务标章或其他识别标章的直销协会会员。
4)直销人员:
直销人员是直销公司直销体系中的成员。直销人员可以是代理商、承包商、经销商或批发商,受雇或独立经营,经特许授权等。
5)商品:
包括有形及无形产品及服务。
6)销售:
销售行为包括拜访潜在客户,介绍并示范商品使用方法,接订单并于买卖成交后送货及收款。
7)家庭聚会:
由直销人员到邀请了其他人聚会的主人家中或其他场所,介绍并示范产品使用方法以销售产品。
8)订单:
包括印刷或手写的订单、收据及合约。
9)推荐活动:
任何为介绍他人成为直销人员的活动。
10)商德约法督导人:
由直销协会指派的独立个人或团体,其任务是督导会员公司对商德约法遵循,同时根据商德约法负责处理申诉案件。
3、协会
每一个国家的直销协会须承诺采用商德约法主要条文作为营业守则,以作为加入并继续保有世界直销联盟会员资格的条件。
4、直销公司
每一个直销协会会员公司?均须遵守商德约法,方可成为或继续为直销协会的会员。
5、直销人员
直销人员不直接受制于商德约法,但其直销公司须要求其直销人员遵守商德约法或公司之营业守则,以作为保有公司之直销人员资格的条件。
6、自律
商德约法是直销业自律的准则,并非法令。其所要求的职责是一种超乎法令所要求的商业道德。不遵守商德约法并不直接产生民事责任。直销公司之直销协会会员资格被解除者,即不再受制于此商德约法。
7、法令
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理应遵守法令,本商德约法并不重述所有法令的规定。
8、准则
商德约法含有直销公司和直销人员之商德行为准则,各国直销协会可修改这些准则,但须维持商德约法之基本精神或法令所要求者。商德约法可作为直销业的准则根据。
(二)有关顾客之营业守则
1、禁止行为
直销人员不得有误导、欺骗或不公平的销售行为。
2、表明身份
开始介绍直销计划时,直销人员即应自动向潜在的顾客表明身份并告知其代表的公司、销售的产品及拜访的目的。在聚会销售中,直销人员应向主人及在场参加聚会者,表明聚会的目的。
3、说明及示范
产品的说明及示范应正确及完整,尤其是关于产品价格或分期付款价格、付款方式、犹豫期或退货权利、品质保证及售后服务,送货等事项。
4、答覆问题
直销人员应明确答覆顾客所提出有关产品及买卖的问题。
5、订单
于买卖成交时应给予新顾客一份书面订单,上面应列出直销人员及公司的全名、事务所或住居所地址及电话号码,并应详列买卖条款。所有条款须清楚易读。
6、口头承诺
直销人员对商品的口头承诺,不得逾越其公司授权的范围。
7、犹豫期及退货
不论是否法令有规定,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应在订单或其他文件上,明列顾客得在一定期间内随时解约,并取回所有贷款的犹豫期条款,若直销公司或直销人所提供的是无条件退货者,应书面明列之。
8、品质保证及售后服务
订单或其他附件或产品上?应明列品质保证条件、售后服务的方式及范围、保证人的姓名住址、买方所享有的保证期限及补偿办法。
9、文宣
促销文宣、广告或信件均不得刊载夸大不实的商品介绍、商品声明或插图,而应印有公司或直销人员之全名及地址或电话。
10、见证资料
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不得引用未经授权、不实、过期、已作废的证明书或担保书来误导消费者。
11、比较及诋毁
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不得使用容易误导且有违公平竞争原则的比较方式,作为比较的论点须公平且根据事实并有明确证据。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不得以直接或影射方式来诋毁任何公司或商品。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不得冒用其他公司之名称或产品之商标以获取不当之利益。
12、尊重隐私权
直销人员应选择适当时机且以得体的态度,进行个人拜访或电话拜访,以避免妨碍对方。并应于消费者要求停止时立即中止商品示范或直销计划说明。
13、正直原则
直销人员不得滥用消费者的信赖,应顾及对方商业经验的不足,不得利用对方之高龄、疾病、理解力之不足或缺乏语言能力。
14、引介式推销
直销公司或直销人员,不得以介绍买主给卖方即可享受折扣或折现方式,来引诱顾客购买产品或服务,若此种折扣或折现优待并无任何保障时。
15、送货
直销公司或直销人员,应确保顾客所订购的产品能按约定时间准时送达。
(三)直销协会之营业守则
1、直销人员之遵循
直销公司应要求其直销人员遵守本商德约法或相类同的营业守则,以作为加入公司的直销体系成为直销人员的条件。
2、推荐活动
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不得有误导、欺骗或不公平的推荐行为。
3、资讯
直销公司提供直销人员有关直销创业机会及其权利义务的资料应详尽且正确,直销公司不得对推荐对象提出不实的言论或无法实现的承诺。直销公司不得以错误或不实的方式,向推荐对象表示有关直销创业机会的各种好处。
4、收入声明
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不得夸大直销人员实际或可能达到的销售业绩及收入。若提及任何收入或销售业绩?均须有事实及文件作根据。
5、契约关系
直销公司应提供其直销人员一份须经过双方签署的契约书或声明书,此契约书或声明书应详列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直销公司应告知直销人员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如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及税金等。
6、费用
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不得向其他直销人员收取明显不合理的高额入会费、训练费、经销权费,业务推广资料的费用或任何有关加入直销业之费用等。
7、终止契约
终止直销人员契约时,直销公司应接受直销人员之退货并买回可供再销售之存货,包括业务推广资料、辅销器材及创业资料袋,并依据原先购买金额,返还直销人员原先的成本净额,可扣除最高10%的手续费及根据直销人员购买该批存货时所获得的奖金。
8、存货
直销公司不得要求或鼓励直销人员购买过量之存货。下列为合理存货应考量的重点?存货量与实际之可能销售量之间的考量,产品市场竞争力之性质及其市场状况,以及直销公司之退货及退费之制度。
9、奖金及奖金清单
直销公司应提供一份周期性的各项奖金清单予直销人员,例如销售、购买、所得项目、佣金、奖金、折扣、运费,取消订单及其他相关的事项,并应根据直销公司和直销人员的安排,所有应付款项应准时支付,且不得有不合理的扣留。
10、教育及训练
直销公司应提供直销人员适当的教育及训练,使其以诚信的方式经营。教育训练可透过训练课程或事业手册或事业指南,或视听资料。
(四)直销公司之间的营业守则
1、原则
直销协会之会员公司应对其他会员公司公平相待。
2、劝诱
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不得向其他公司的直销人员,以有计画性的诱导方式,来怂恿其离开或劝诱其加入自己的组织。
3、诋毁
直销公司不得允许其直销人员,不公平的诋毁其他公司的产品、业务计划或该公司的其他事项。
(五)商德约法之施行
1、直销公司之职责
直销公司之首要职责即遵守本商德约法。若有违反商德约法的情形发生,直销公司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其所能满足申诉者之要求。
2、直销协会之职责
直销协会应指派人员负责处理申诉案件。协会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其所能妥善处理申诉案件。
3、商德约法督导人
直销协会应指派一独立个人或团体担任商德约法督导人之职。商德约法督导人应采取适当行动来督导直销公司遵守商德约法,并应妥善处理因违反商德约法而产生的顾客申诉案件。
4、处分
处分可由直销公司、直销协会或商德约法督导人自行决定,其中包括取消订单、退回购品、返还价金或其他适当的处分,包括告诫涉及违反的直销人员、终止直销人员与直销公司契约关系、告诫涉及违反的直销公司、解除协会会员资格及公布该处分。
5、申诉之处理
直销公司、直销协会或商德约法督导人,应订定一套处理程序以确申诉案件的收件迅速,并于合理期限内提出解决方案,并免费处理顾客申诉案件。
6、直销公司之申诉
直销公司对另一直销公司或对直销协会之申诉,应交由商德约法督导人或独立仲裁者处理。直销协会须制定处理的程序。
7、商德约法之推广
直销协会应公布推广本商德约法,使其广为人知。
三、世界直销业发展趋势
直销这种营销模式中生产消费者将成为一种趋势。
到2010年,保健品行业将产生兆亿的财富,保健品时代的到来,将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而目前靠广告轰炸起家的各种保健品,走过红极一时的光辉历程后,来自消费者的反馈,专业机构的检测,媒体的曝光纷至沓来,最终都要进入低谷,甚至是无人问津,销声匿迹。曾为大众熟悉的三株口服液、中华鳖精,最近曝光的神源等都有过这样的遭遇。而靠直销方式,口碑相传的保健品却红红火火,营业额爆增。就拿安利的纽崔莱来说,每年销售额的100多亿中,其就占去了60%,不能不令人瞠目结舌。
就目前来讲,一些科技含量较高的日用品、化妆品、保健品、甚至服饰,走传统模式都不如直销模式更容易拓展市场。传统模式中这类产品一般广告投入很大,产品流通迅速,但产品的生命周期却很短,究其原因,这类产品在销售过程中,顾客的信息大多来自电视广告或报纸、传单等,而广告的可靠程度越来越受大众怀疑。就拿过去红红火火的中华鳖精来说,消费者疯狂购买,当记者扛着摄像机摄下生产厂家的大缸里仅有一只龟的镜头时,消费者的眼睛就亮了,产品就只有死路一条。传统销售中是一对多的服务模式,一个售货员一天要服务的顾客很多,很难做到专业化的讲解产品、服务顾客,更不存在对产品的亲身体验,仅是简单的买卖关系。出现售后问题,销售点推脱让找上级代理,上级推脱让找厂家,皮球踢来踢去,消费者遇到的问题很难得到合理的解决。所以传统的销售模式越来越不适合这些产品的流通,而直销则不然。就拿新时代健康产业的国珍产品来说,在走传统模式销售的时候,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很大,而每月的销售额不过5万元;经过6年多尝试特许专营和网络销售结合的模式却创造了奇迹,仅2004年就完成了6亿多的销售额。
第二节 美国直销业
一、美国直销业动摇商场地位
美国企业为了追求效益,不惜裁减冗员和削减中间环节。在商品销售领域中,为减少商品销售的中间环节,直销业近年来在美国有了长足发展,直销额每年已达到2万多亿美元,而且还将以年8.5%的速度继续增长。
直销业如此迅猛的发展势头,使人不得不发出疑问:美国最终会告别商场,一切产品的销售都将改成直销吗?
美国是世界头号直销大国,年直销额是世界第二大直销国日本的3倍多。据美国直销商协会公布的数字,2003年美国直销商的销售额预计为2.2万亿美元。该协会还预计,2007年这个数字将达到3万亿美元。
美国直销业的发展速度在过去几年都大幅超过同期经济增长速度,今后几年增幅仍将高于同期经济增速。美国直销商协会提供的数字从直销业的销售额和雇工人数等方面都说明了这一点。
据美国直销商协会统计和预测,在1997到2002年间,直销商的销售收入年增幅为9.5%,同期美国全国销售收入年增幅为5.0%;在2002到2007年之间,直销商的销售收入年增幅预计为8.5%,而同期美国全国销售收入预计年增幅为5.5%。在1997到2002年之间,直销商雇工年增幅为5.1%,同期美国全国雇工年增幅为1.3%;在2002到2007年之间,直销商雇工年增幅预计为3.5%,而同期美国全国雇工增幅预计为1.1%。美国直销商协会指出,由于在2002年至2007年间,直销商雇工人数的增幅低于销售额的增幅,直销商的毛利可望进一步提高。
在美国直销的渠道很多,主要有通过直接给消费者打电话推销商品的“电话直销”;把商品目录直接邮寄给消费者的“目录直销”;通过电子邮件推销商品的“电邮直销”等通过各种手段进行的直销。
在各种直销渠道中,因特网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据美国直销商协会估计,互动/在线直销商的销售额在今后4年内将以21%的年增幅增长,是所有直销渠道中发展最快的。
据了解,有2个基本的社会保证使美国直销业得以迅速发展,即社会化的快捷、方便,可靠的送货与支付手段以及反欺诈立法和执法。
发展直销业必须有一个快捷、方便和可靠的送货服务体系。目前,美国直销商可以选择的送货服务有美国邮政局、联邦快递和信使服务。这样一个社会化的投递服务系统虽然不由直销商经营,但却是直销业赖以生存和保证顾客满意的一个重要环节,不用担心因货物没有按时送到而与顾客发生纠纷。
除送货上门外,还要有通过投递公司进行的换货或退货服务。服务好的直销公司,只要顾客打800免费电话表示要退货或换货,公司就会叫投递服务公司免费上门来取,减少顾客对直接购物的顾虑。
在直销商送货前,消费者一般需要事先付款。过去主要靠汇款和邮寄支票,如今则主要使用信用卡。一般的情况是,顾客看到直销商的广告信息后,只要通过电话或网络告诉直销商自己的信用卡密码,当时就能成交。
由于直销不是厂商与消费者或零售商与顾客面对面的买卖,也没有交易场所,特别容易滋生商业欺诈。所以反欺诈立法和严格的反欺诈执法是保证直销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社会条件,当然这也是使美国人能够在各种场合放心大胆地使用信用卡的一个重要前提。
美国很早就有专门打击通过邮件进行欺诈犯罪的法律。有关法律尤其是严格的执法使不法直销商不敢贸然利用邮件对产品做出不符实际的虚假描述,也不敢在收到货款后违约。
美国近年又加强了打击通过网络盗用信用卡号的欺诈犯罪,下大力气维护和保证现代社会有一种低成本和便利的交易手段。
美国直销业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已经不是欺诈,而是隐私权保护。由于直接销售需要向消费者进行直接的诉求,而这种诉求的分寸如果把握不当,就会构成对消费者的骚扰,侵犯其隐私。
据美国直销商协会统计,直销效率最高的渠道是电话。但直销电话太多就构成对消费者生活的干扰。美国不少居民为避免直销商给他们打电话,专门出钱要求电话公司不将住宅电话号码登在电话号码簿上,甚至还发起了得到政府支持的“禁止电话干扰”(Nocalllist)运动。根据联邦政府规定,向列入名单的电话号码拨打一个商品推销电话将被罚款1.1万美元。美国加州政府还有打击垃圾文传的法规,可对通过文传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商处以巨额罚款。
“电邮直销”曾被认为是一种新兴的廉价而高效的直销手段倍受推崇,但近来却成了“过街老鼠”。一方面是信息产业界联手打击推销商品的“垃圾邮件”,推出能过滤掉垃圾邮件的软件和邮箱服务,使直销商徒劳无益;另一方面是政府在加紧制定法律,打击垃圾邮件。
根据美国直销业高速发展的趋势可以预期,在不远的将来,直销将大行其道并改变零售业的现状,使商场不再是买卖的场所,而仅仅是新产品的展览厅或陈列室。
二、美国直销合法性大检验标准
美国是多层次直销的发源地,而相对于以往,今日美国的直销公司,已经不会再轻易地被行政主管机关或执法机关控以不法的告诉,以及受制于不必要的法令约束。这些可以说都归功于符合道德规范的直销公司的成功典型,以及直销协会持续不断的努力,显著地降低了一般大众原本对直销的质疑态度,同时,也促进了原本具有负面功能的金字塔市场计划,使那些公司能朝诚正的方向发展。
美国直销协会直销合法性9大检验标准:
1、加入组织所需支付的代价
公司应该尽量降低参加人于加入组织所需支付的代价。如果公司大部分的赢余来自参加人介绍新人加入组织,那么,执法人员势必以怀疑的态度探察公司的运营。公司的赢余应自参加人销售产品中获得,而不是多来自推荐新人的加入而产生,要求如果参加人在加入组织的6个月内,需要付的代价达到500美元的话,将会使联邦交易委员会(FTC),依商业税法的规定展开调查,并可能导致违反其他相关法案。
2、购买相当数量的存货
囤积存货是非法的金字塔行销组织,构成欺诈行为的重要特征。推荐人的佣金、推荐奖金,都可以变相的对新人要求购买相当数量的存货来达成,所以存货的要求应该避免。诚然,于产品销售时,方给付佣金,是直销公司通常用以降低参加人加入囤积存货诱因的运作,最佳的策略是产品买回方案。
3、产品买回
美国共有五个州以及美属波多黎各地区,立法要求直销公司,必须以产品售价的90%价额,买回参加人要求退还的产品(如果产品还处于可销售状态)。另有许多州的执法官员认为,纵使产品买回方案并非是该州的强制规定,但都认为买回方案是公司行为的合法明证。
4、培训费用
公司就所提供的服务企图向参加人收取使用费,以降低公司成本。例如公司可能要求加入人订购公司刊物或申请表,而要求加入人交一定的费用,以此为加入的条件。公司须警觉此费用,很有可能引致金字塔管制案及商业机会法的管制。此等费用越低,越显示出公司的行为合法。
5、辅销用品
许多公司建议或坚持参加人购买辅销用品,美国直销协会提醒,基于不同状况,这些辅销用品很有可能被主管部门视为参加人加入组织的费用,进而引致反金字塔行销计划案和商业机会法案的管制。公辅销用品司应坚持该辅销用品费用价格合理,以避免不必要的困扰。
6、猎人头费用
公司对参加人所付给的报酬,需基于产品之销售。各州管制金字塔行销法案中,任何推荐他人加入组织,即获得现金回赠或其他报酬行为,皆属违法。
7、升级
公司有时鼓励参加人投入相当的资金购买产品以期在组织中获取比率更高的佣金作为回馈。此类运作方式也应避免,该等相当资金的投入可能被看做是-独立商业机会,而依据商业机会法注册及公开有关资讯的要求和规范。
8、报酬的陈述
公司从事行销市场区域内,直销商的收入必须是证实的,不能夸大其次。如果不这样就有可能被控告为从事不公平及欺诈行为。公司经理及行销人员,应积极真实的态度,行销公司的商业机会,切勿以虚幻不真实之假设方式促进销售。美国至少有八个州对参加人的收入报酬,订有认定之标准及管制办法。
9、个人之消费使用
为数不少的参加人,也自行使用其直销事业所购以供转售的产品。参加人之所以会成为销售人员,是因为他对产品的认可和满意,或其人以折扣价购买该产品甚为值得。鉴于金字塔行销组织,经常以大量存货购买之要求,掩饰起非法运作行为。
三、美国新型的零售形式
厂家直销中心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美国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形式,短短十几年已获得较大的发展,遍布全美各州,几乎所有城市周边都有这类厂家直销门市部汇集而成的购物场所。
厂家直销中心是生产发展、市场商品丰富的产物。随着买方市场的出现,生产企业通过商家经销、代销和自己附属的供销系统出售商品已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特别是大量积压的库存商品,需要自己寻找出路。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就在城市与城市之间交通方便的地方建筑简易的、有一定规模的联体式独立商店,以租赁形式供生产商直接销售商品。这种由厂家直接经营而形成的商业群体,就叫Factoryoutletcenter,译为厂家直销中心或厂家门市部中心。
由于厂家直销中心地处郊外,装修简易,造价低,租金低,加上厂家直接销售不经过商业的中间环节,因此,价格非常便宜,同类产品低于市场价格30~70%,少数低80%,因此,特受中低层消费者的欢迎。开始只中心重点销售三类商品:滞销积压商品、“不完善”商品(我国称为次等品)和零售企业退回的退换货商品。由于这里人气比较旺、不少厂家的名牌商品,应季商品也直接进入销售,使厂家直销中心成为美国人新的购物场所,并作为一种新的经营形式和直销方式,迅速向全国扩展,形成商业一道新的风景线。
我们对密西根州伯创(BirchRun)厂家直销中心进行了调查。该中心1986年成立,目前以连锁形式发展到52家,成为全美第三大直销中心。直销中心商场面积达72万英尺(约21万平米),共有231个厂家销售点,平均每家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英尺以上,都是以独立的专门店存在,经营某一品牌、某一类的商品,像服装名牌Gap、玩具反斗城等在这里都设有直销点。其他如鞋帽、眼镜、箱包、礼品、书籍、化妆品等都有厂家在这里直接经营。这个直销中心经营12大类商品,以经营服装为主,仅男装就44个专门店,妇女服装56个、儿童服装20个,还有一美元商店。直销中心的停车场有4400个停车位,总面积近400万平方英尺,同时设立银行、邮电、餐饮、汽车旅馆等配套设施,进行多功能服务。
厂家直销中心的产生并迅速兴起,其生命力在于:
厂家直销集中化。许多不同厂家集中在一起直接销售自己的产品,产生集聚效应,价格便宜、品种多、档次齐,产生巨大的辐射力,对周围发生影响,成为低收入阶层假日消闲和理想的购物场所。全美国直销中心平均每天每平方英尺销售额可达270美元。
物业管理专业化。厂家与直销中心是两个法人的租赁关系。厂家每平方英尺支付30~40美元的租金(包括停车场用地费、服务费、管理费和财产税),物业管理、包括卫生、维修、信用咨询等均由直销中心负责。直销中心还专门设立顾客服务中心,为顾客提供信息、咨询、代理、礼品包装等多项服务,同时负责处理顾客与厂家的关系。可以短期租赁,也可以协调长期租赁,一般租期为5~7年,最长可达10年。
商品价格大众化。由于美国流通费用较高,市场定价100美元的商品,厂家只得32美元,剩下68美元是流通过程的费用和商家的利润,这就为厂家低价直销创造了有利条件。因此,厂家直销中心以低价招徕大批顾客,少数商品的零售价只有市价的20%~30%,一般商品比市区商店同一品牌低30%~40%。如史诺比玩具狗市价为17.99美元,这里只卖4.99美元,是市价的28%。这就是直销中心的总是顾客盈门的关键所在,
经营商圈扩大化厂家直销中心的最大特点是停车场面积大,停车场面积与营业面积的比例为4:1或5:1,这样就以容纳驾车购物的大量顾客,形成行车半小时到1小时,距离80~100公里的巨大商圈。如设在美国75号与57号高速公路交叉处的普瑞米欧厂家直销中心,距底特律市的汽车行程为75分钟,距弗林特市的20分钟、塞诺20分钟、兰多75分钟,形成周围几百公里的商业圈。
顾客群体国际化。光顾厂家直销中心最多的是亚裔、非裔和欧洲来的移民,形成国际化的消费群体,象纽约的伍德百瑞、加拿大的尼加拉厂家直销中心,都同时使用英语、法语、日语、俄语、德语和汉语等。打着“优雅、安全的购物世界,特价供应的品牌商品”的口号,欢迎各国消费者的光临。这说明了“低价”是所有消费者能够共同接受的营销方式,也是消费者共同追求的购物理念。
我国历年积存几万亿的商品,并不是绝对的过剩,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渠道不通、价格过高而造成的。因此,在我国有条件的地区,如京津石地区和沪宁、沪杭三角地带也可以试办1~2个厂家直销中心,只要价格便宜,交通方便,同样有生存空间和发展余地。
第三节 日本直销业
一、日本访问贩卖法
日本直销协会具有十分明确的合法地位,其宗旨是严格监督相关会员执行1988年11月颁布的《访问贩卖法》(2001年改名为特别商业交易法)中公平交易的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从而使直销在日本获得长足的发展。此外,日本直销协会员还负责公平解决消费者对直销协会会员企业投诉的问题。
长期以来,拜访销售是日本的传统销售方法,但是这种方法也有其固有的缺点:销售队伍良莠不齐,不好管理,容易发生欺诈行为等,给直销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此,日本直销协会每年都要提出培训计划,并帮助企业培训师,企业组织对销售员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协会颁发登记证,持有登记证的销售员才能够从事访问销售工作,目前日本全国上百万人取得了登记证。
同时,为了帮助家庭消费者对访问销售员的辨认和监督,协会正在向每一个家庭赠送一个访问销售的标志,并讲明消费者的权利。
近年来,日本经济虽然不振,但直销业以其独特的魅力吸引着众人,直销在日本发展迅速,并在整个销售业中获得巩固地位,日本直销协会的业务也因此不断扩大。目前日本直销协会正不断认真研究日本直销业中各方面情况,以便能够妥善处理在直销业不断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日本《无限连锁链防止法》
第一条(目的):鉴于无限连锁链终会断层,而又利用人的侥幸心,给不少参加者造成经济损失,本法律禁止该种行为,并通过就有关防止的调查和启蒙活动作出规定,防止无限连锁链所带来的社会危害。
第二条(定义):本法律所指“无限连锁链”的定义所下。捐献金钱物品的参加者无限地增加,最初加入的成员的位次排在先,以后参加者以二以上的倍率连锁式和阶段式的递增,后来参加者的位次根据其参加的顺序排在后面。位次在先的成员从位次在后的成员所捐款的金钱中得到高于自己所捐款的金钱物品的金额或数量的金钱物品。“无限连锁链”是指以上所述为内容的金钱物品的分配组织。
第三条(禁止无限连锁链):禁止开设、经营、引诱参加无限连锁链或助长此类行为。
第四条(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任务):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必须努力从事有关防止无限连锁链的调查及启蒙活动。
第五条(罚规):开设或经营无限连锁链者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并罚。
第六条以劝诱加入无限连锁为职业者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第七条劝诱加入无限连锁链者处以二十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第四节 新加坡重新开放直销市场
虽然新加坡的DsAS有如此悠久的历史,但多层次直销却直到最近几年才被新国政府解禁。
2000年12月6日,如新企业集团新加坡分公司正式以多层次直销方式营运。在一份由如新集团总部发行的报告中,该集团总裁兼首席执行官伦兆勋先生描述了如新抢滩新加坡,对未来开拓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市场的乐观展望。他说,如新企业为它的直销商通过持续的全球拓展,提供坚实的商业机会,特别在亚洲,如新的产品和事业机会被广泛地被接受;他期望如新产品和事业机会能为新加坡人民提供高质量的生活享受以及重要的收入来源。
伴随着公司和直销商的巨大支持,我们对新加坡将会成为一个繁荣的市场充满信心;由于新加坡的经济开放,全球环境和高效率的政府,它是亚洲最好的商业城市之一,该国对如新所提供的商业机会及产品有着巨大的需求……
继如新之后,安利和立新世纪等跨国直销公司先后进驻新加坡,刺激了当地直销业开始蓬勃发展。
《新加坡联合早报》2002年4月9日曾发表署名张曦娜的一篇文章《年轻大专毕业生转战直销业》,可为我们提供相当多的参考。她说,过去持较高学历的人,大多不会做直销。但近来不但新大专毕业生,还有许多专业人士与白领阶级,都转行成了直销商。
认为年轻人之所以选择直销来创业,主要原因是它“低投资,少风险”,而朝九晚五的工作形态对他们来说并不是唯一的谋生方式;上班对他们来说,“是一种选择而非必要”。很多人把直销看成是尝试的机会,“没有尝试肯定就没有机会”,而年轻是他们可以投入的资本,即使失败,他们也能重新来过。
传销绝对是一个可以正正当当经营的事业,但一定要对这一行有清楚正确的认识……过去人们将直销当作走投无路的一种选择,但目前人们追求不一样的生活方式,既追求自由,也追求生活品质。直销由于不受上班时间限制,很能符合这些人的追求。直销提供给每个人均等竞争的创业机会,因为它并不需要很多资金就可以创业、做生意,对于年轻人来说尤其是一个机会。直销的成功与否,首先产品应具有独特性,不但品质要好,还要有独特配方,这样生意才会持久。同时,产品也应具有循环性,如保健品、美容及护肤品等,顾客在用完其产品之后,仍会不断有所需求等……
中国民企天狮集团,计划将它在全球170个国家和地区的资金调配到新加坡,以新加坡为“资金蓄水池、区域中心和生产基地”,并“力争今年底在新交所上市”。集团总裁李金元表示,他之所以决定将资金从全球调配到新加坡,是因为新加坡理财安全、法律健全,资金投入后,天狮集团将进行多项投资。作为该集团新加坡的区域总部天狮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完成注册手续。目前天狮集团在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巴西、日本等地设有生产基地,据可靠消息,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已经同意为天狮集团提供厂房和办公室。新加坡物流强、有金融、信息和人才优势,国家管理和法律健全,是高度文明的国家,对全球化发展非常有意义。
DASA成立已有经年,为什么新加坡迟迟不开呢?那是因为在20世纪70年代,老鼠会对新国人的信心打击太大。因此,新加坡政府过去对直销一直持强硬的反对立场,直到两年前,如新公司成功开辟了新加坡市场,才标志着新国全面正式开放直销业。
新加坡转变姿态,是和与之比邻的马来西亚的直销业成就分不开的。大马早在1993年就制订了详细严谨的直销法规,并于1996年付诸实施。当前大马国内大约有700家持有执照与无执照的直销公司,所涉及的产品包括化妆、保健、维他命、家庭用具等;其中有50家直销公司已经将业务扩展到印尼、新加坡、泰国、文莱、印度与中东。
由大马国内贸易与消费者事务部发出的数据显示,直销公司在2000年取得了45亿零售营业额。如果巨大的商机吸引着周边禁止直销的国家的年轻人去到马来西亚捞去人生的第一桶金,而新加坡和大马在历史上的关系可谓源远流长,加上新加坡是个高度民主开放的国家,很少限制国民不得出境等,因此在过去很多年,新加坡年轻人都到马来西亚等周边开放直销业的国家从事这个行业。经过几年的拼搏,他们的物质富裕和精神变化是有目共睹的,这些人回国后,使新加坡社会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了对直销业的一贯的负面看法,加上东南亚经济危机给国家带来的压力,而后才有新加坡政府对直销业的解禁。
开放直销业,这是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作为一种通过法律法规即可有效控制与约束的销售方法,任何国家的政府都没必要视其为洪水猛兽。如果曾经因为不了解而把这一行之有年的已经相当成熟的销售方法绝之门外,那是情由可原;倘若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对之立法开放了,在国内都已经有相当比例的人从事这一行业了还墨守成规,那就是在向世人公开承认自己的无知乃至无能。和某些国家相比,新加坡能在2l世纪到来之前就结束禁止直销的情况,也算是社会的一个进步吧。而内地天狮公司进军新加坡同样让国人看到了祖国开放直销的希望。
第五节 台湾直销业
一、台湾直销历史
从80年代至今,直销业在台湾走过了20个年头,根据世界直销联盟的统计,1999年台湾直销业的总营业额,达到新台币357亿元,高居全世界排行第10名,从业人员也高达281万人口,仅次于美国甚至高出日本,这样辉煌的成绩足以证明,台湾直销事业在这20年来的努力,的确有了令人赞赏的收获及成果。
1、直销在台湾
若把直销广泛地定义为:「透过人员到顾客家里或工作场所去销售产品的方式」因而运用此种销售途径的公司及行业,即称为「直销业」;台湾的直销业泰半师法或承续日本的直销系统和作法,而日本直销业则渊源于美国直销业的制度和精神。
专家学者认为,传统式的直销应是指有组织,具规模、制度的「访问贩卖」或「人员销售」,而纯就历史的观点来看,台湾的直销市场应以60年代的人寿保险,例如:国泰、新光、庆丰、南山等企业为代表。后来,以台湾英文杂志社为主导的套书直销,亦采用国外直销的管理制度,一般客户对这种新的销售服务方式颇感新奇,且慑服于业务员情理交攻的说服技巧,于是双方大有斩获,也为直销事业奠定了相关的基础。
在台湾直销业的发展历程中,直销协会无疑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1980年末期,美、日两国的直销公司纷纷涌入台湾。除了当时台湾的经济、社会环境有利于直销产业发展,部分也是因为两地发生多起诈欺事件,不肖业者转移阵地,来台另起炉灶。1981年,台湾爆发「台家事件」,一时之间,直销业形象严重受损,媒体的大肆渲染,为台湾直销发展史写下黯淡的一页。
台湾直销协会自1986年起,即致力于正当直销与传销理念的推广与宣导工作。社会对产业的误解,加速协会会员们建立产业秩序与自律的决心。多年来,协会不断运用主办或参与各类型的直销研讨会、座谈会、记者会等国内外活动,进行直销信息的传播与经验交流。10年来所累积的具体结果,对产业环境改造深具意义。
2、直销协会见证直销历史
至今,直销协会成立已届10年。10年来,除了在健全直销体质上贡献良多之外,更见证了直销市场的历史发展与更迭。
细究台湾直销产业的发展环境,约略可分为4个阶段:即导入期、成长期、暴涨期与成熟期。1980-1986年为直销导入期,当时台湾社会对直销产业尚处于缺乏管道以建立正确认知的阶段;1987-1991年进入成长期,1990年中华民国直销协会成立以后,台湾直销业界在协会的带领下,开始摆脱旧有的负面形象,朝向正派经营的康庄大道迈进。
台湾直销协会以:
1)做为业者与政府单位、传播媒体及消费者间的沟通桥梁;
2)建立直销的经营伦理与业务准则;
3)保护直销消费者权益并提升其生活品质;
4)加强教育、研发及强化直销经营管理工作等。
4大要项为创会宗旨,在全体会员的努力运作下,产业秩序逐渐建立,企业财团与跨国公司纷纷进驻,台湾市场因而逐步扩增。
1992年,公平交易法生效,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台湾直销业正式纳入有法可循的阶段。一方面改变过去十几年来政府单位无法可据、束手无策之窘境,同时也可约束、吓阻欲藉直销敛财或图谋短期暴利的投机份子,促进产业健全发展。因为法令的公布实施,台湾直销产业也跨进了暴涨期。
在1992-1995年的暴涨期中,台湾从事直销活动的人口年年攀升,报备的直销公司家数与年营业额也逐年成长,但快速拉高产值后的表现,就是市场胃纳量趋于成熟阶段。
根据公平会每年年中公布的「多层次传销事业经营概况调查报告」显示,自1992-1995年,直销产业的经营概况,只能用「一路长红」来1995年的总体营业额甚至高达448亿元。
1996年后的成熟期,台湾直销产业已蜕变成更专业、更具品质,同时市场也步入良币驱逐劣币的态势,而为求市场竞争的公平合理化、公开化;同时保护正确的交易秩序,政府主管机构亦采取主动执法的精神。
3、成熟期后的直销业
成熟期的台湾市场,无论新旧公司都进入重新调整市场的盘整期。「激情过后」,反映在数字上的便是1996年的产业年营业总额略降为418亿元,但直销公司的营业家数,仍由210家增加为275家。1997年,受亚洲金融风暴及公平会大力取缔违法双轨制公司等因素影响,营业额续降为401亿元、营业公司家数240家;1998年,全球性经济不景气,直销市场产值亦缩水,营业额继续下探为392亿,营业家数242家;1999年,「健康食品管理办法」施行、「921」震灾对产业造成冲击,总体业绩表现降至357亿元,营业家数只剩209家。
对于近年直销产业业绩逐年下滑,台湾大学国际企业学系所长赵义隆认为,这是深受1998年11月中公布的「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修正草案」结果,使整个直销业呈现一个参加人数、业绩精准化的务实状态,不再是过去几年因特殊因素所造成的数字虚胖表征。他表示,整顿浮夸现象后,消费者已达高度稳定的成熟度,可分辨真正好与不好的直销公司,使正当、正派的业者在稳定中成长。
中山大学企管系教授、直销学术研发中心主任陈得发教授认为,总体业绩下滑是受台湾整体政、经情势不稳、「921」大地震和产业界如三光吉米鹿、康荟等负面事件的影响;而政治大学企管系主任洪顺庆教授则表示,虽然直销产业近期深受环境及负面案例影响,但一直「没有新的商品」出现,也导致一般消费大众有所保留而不愿加入直销团队。陈得发教授指出,直销业者应朝正确、永续经营的方向前进,其方法有:
1)遵行商德约法,推动公司、直销商与消费者的严格规范,以提升一般社会大众对直销商的看法;
2)加强低阶和消费型直销商服务,由公司运用各种沟通管道,落实服务真正产品使用者;
3)提升正面形象,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
(1)、参与、赞助公益活动,提升公司形象;
(2)、热烈参与学术活动,以提升直销商专业层次;
(3)、针对媒体制造新闻性话题,如:「如何辨识正派经营的传销公司」等正面议题;
(4)、改善经营效率,全面进行e化;
(5)、经营透明化,透过媒体广告,宣扬公司制度、产品等。
向外寻求更新、更好的产品和落实对直销商、一般民众教育,以提升形象,是直销业者应努力的方向。
直销产业虽历经多年风雨,但直销人仍在风雨中不断挺进,直销产业的健全、市场的兴荣与否,必须由所有直销人以及政府相关单位共同努力,直销协会以提升、健全直销产业为己任,希望所有直销公司、直销人,能与直销协会齐心协力,为更美好的直销明日而努力。
二、直销所面临的问题
对于未来经营所将面临的问题,根据公平会历年来的调查报告显示,「同类产品竞争激烈」向来与「不法多层次传销业者之破坏」分列1、2名,若以去年的统计数字来看,业者的看法依序是:
1)同类产品竞争加剧(54%);
2)不法多层次传销业之破坏(50%);
3)传统通路之竞争激烈(33%);
4)参加人渐减少(31%);
5)市场渐趋饱和(23%);
6)不认为未来经营有问题(19%);
7)其它(7%)。
另外,大多数业者皆希望政府提供多项协助措施,俾在合法的环境下发展业务,其中提供直销产业信息、加强查缉非法业者及举办相关座谈会或讲习会等3项措施,有超过半数的业者希望能藉由政府的力量协助,另有4成以上的业者希望公布报备事业名册及办理宣导说明会。
三、台直销业兴旺
台湾景气低迷,直销工作魅力却不减。据公平会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直销营业额在520亿元新台币以上,近400万人参加直销,在20至69岁的人口中,平均每4人就有1人加入直销行列,遍布各阶层的直销大军影响力不容小觑。
据《中国时报》报道,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依据“世界直销联盟”的统计,台湾直销产值在全球位居第10,但若以台湾平均每人直销消费金额68美金的水准来看,台湾人的消费能力已窜升至全球第4位,仅次于日本(194美元)、美国(101美元)及韩国(96美元)。
旗下直销商人数高达154万人的“中华民国直销协会”常务理事刘明雄表示,在经济不景气的冲击下,在台湾发展逾20年的直销业,在去年创造20%的高成长,整体营业额一路攀升到520亿元的高峰,显示直销业已从过去负面的“老鼠会”刻板印象中蜕变而出,未来可望继续成长。
四、台湾公平交易法部份条文
为维护交易秩序与消费者利益,确保公平竞争,促进经济之安定与繁荣,相关公平交易法之条文摘录于下:
第八条
(多层次传销、给付一定代价之定义)
本法所称多层次传销,谓就推广或销售之计划或组织,参加人给付一定代价,以取得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介绍他人参加之权利,并因而获得佣金、奖金或其它经济利益者而言。
前项所称给付一定代价,谓给付金钱、购买商品、提供劳务或负担债务。
第二十三条
(多层次传销参加入取得佣金等禁止之情形)
多层次传销,其参加人如取得佣金、奖金或其它经济利益,主要系基于介绍他人加入,而非基于其所推广或销售商品或劳务之合理市价者,不得为之。
第二十三条之一
(多层次传销参加入人解除契约之条件及因解除契约而生之权利义务)
多层次传销参加入得自订约日起十四日内以书面通知多层次传销事业解除契约。
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于契约解除生效后三十日内,接受参加人退货廨伸请,取回商品或由参加人自行送回商品,并返还参加人于契约解除时所有商品之进货价金及其它加入时给付之费用。
多层次传销事业依前项规定返还参加人所为之给付时,得扣除商品返还时已因可归责于参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毁损灭失之价值,及已因该进赀而对参加人给付之奖金或报酬。
前项之退货如系该事业取回者,并得扣除取回该商品所需运费。
第二十三条之二
(多层次传销参君人终止契约之条件及因终止契约而生之权利义务)
参加人于前条第一项解约权期间经过后,仍得随时以书面终止契约,退出多层次传销计划或组织。
参加人依前项规定终止契约后三十日内,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以参加人原购
价格百分之九十买回参君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该项交易而对参君人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及取回商品之价值有减损时,其减损之价额。
第二十三条之三
(多层之传销参加人终止契约之条件及因终止契约而生之权利义务)
参加人依前二条行使解除权或终止权时,多层次传销事业不得向参加人请求因该契约解除或终止所受之损害赔偿或违约金。
前二条关于商品之规定,于提供劳务者准用之。
第二十三条之四
(多层次传销事业之报备等之管理)
有关多层之传销事业之报备、业务检查,及对参加人之告知、参加契约内容及与参加人权益保障等相关事项,除本法规定外,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办法管理之。
第三十五条(罚则一)
违皮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四十一条规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后再为目同或类似违反行为者,处行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
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者,处行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
第四十一条(罚则四)
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之事业,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得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锾;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继续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按次连续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罚锾,至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为止。
第四十二条(罚则六)
违反第二廾三条规定者,除依第四十一条规定处分外,其情节重大者,并得命令解散、停止营业或勒令歇业。
违反第二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第二十三条之二第二项或第二十三条之三规定者,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得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锾。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为或未采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继续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按次连续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罚铜,至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为止;其情节重大者,并得命令解散、停止营业或勒令歇业。
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三条之四所定之管理办法者,依第四十一条规定处分。
五、台湾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授权依据)
本办法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条之四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多层次传销事业之报备、业务检查,及参加人之告知、参加契约内容及与参加人权益保障等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三条(多层次传销事业之定义)
本办法所称多层次传销事业,系指就多层次传销订定营运计画或规章,统筹规划传销行为之事业。
第四条(参加人之定义)
本办法所称参加人如下:
1、加入多层次传销事业之组织或计画,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并得介绍他人参加者。
2、与多层次传销事业约定,于累积支付一定代价后,始取得推广商品或劳务及介绍他人参加之权利。
第二章报备程序
第五条(开始实施传销行为之报备)
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于开始实施矛层次传销行为三十日前,以书面据实载明下列事项,向中央主管机关报备:
1、公司执照及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
2、主要营业所及其他营业场所所在地。
3、关系企业之名称、所在地及与多层次传销事业间之持股关系。
4、传销组织或计画。
5、营运计画或规章,并应载明参加人取得佣金、奖金及其他经济利益之计算方法;并预估上述佣金、奖金及其他经济利益之合计数占有其营业总收入之最高比例。
6、开始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之日。
7、规范参加人权利义务之契约条款及其他约定。
8、销售商品或劳务之种类、性能、品质、价格、预估单位制造、进货或劳务成本、用途及其有关事项。
9、关于销售商品劳务之瑕担保规定。
10、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前项所称书面之格式,得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
第六条(报备之补正或补充)
多层次传销事业未依前条第一项规定备齐报备资料者,中央主管机关得命其补正。
前条第一项所列报备事项,中央主管机关认有必要时,得命多层次传销事业提出相关资料补充。
前二项之补正或补充,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于中央主管机关规定期限内为之。
第七条(变更报备)
多层次传销报备资料所载之报备内容如有变更,除第五条第一项第八款之单位制造、进货或劳务成本外,应于实施前报备。但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报备事项如有变更,得于变更后十五日内报备。
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于每年六月报备其上年度销售商品之单位制造,进货或劳务成本。
第八条(停止实施传销行为之报备)
多层次传销事业停止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者,应于三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机关报备,并公告于其各营业处所,告知其参加人。
第九条(报备名单及重要动态资讯之公告)
多层次传销事业经查已备齐第五条第一项资料者,中央主管机关应将该事名称列载报备名单。
多层次传销事业报备名单及其重要动态资讯,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布之。
前项公布,得以刊载于中央主管机关之公报、电脑网站或其他足使大众周知之方式为之。
第十条(营业迹象之注记)
列载于报备名单之多层次传销事业,经查己搬迁不明或无营业迹象者,中央主管机关得报备名单上注记。
第三章参加人之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应告知参加人之事项)
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参加人加入其传销组织或计画时,应告知下列事项,不得有虚伪、隐瞒或引人错误之表示:
1、资本额及前一年度营业总额。但营业未满一年者,以其已营业月份之累积营业额代之。
2、传销组织或计画。
3、营运规章、交易须知及多层次传销相关法令。
4、参加人应负之义务及负担。
5、参加人直接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可获得利益之内容;参加人于其所介绍加入之人再为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时,可获得利益之内容及取得条件。
6、商品或劳务之种类、性能、品质、价格、用途及其有关事项。
7、商品或劳务瑕担保责任之条件、内容及范围。
8、参加人退出组织或计画之条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权利义务。
9、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前项规定,于参加人介绍他人加入时,亦适用之。
第十二条(得予许可结合之情形)
对于前条之申请,如其结合,对整体经济之利益大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者,中央主管机关得予许可。
第十三条(参加契约之缔结)
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参加人加入其传销组织或计画时,应与参加人缔结书面参加契约;
参加契约应包括第一项第二款至第九款事项:
1、参加人得自订约日起十四日内,以书面通知多层次传销事业解除契约。
2、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参加人解除契约生效后三十日内,接受参加人退货之由请取回商品或由参加人自行送回商品,并返还参加人于契约解除时所有商品之进货价金及其他力加入时之费用。
3、多层次传销事业依前款规定返还参加人所为之给付时,得扣除商品返还时熙因可归责于参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毁损灭失之会值,及已因该进货而对参加人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前款之退货如系该事业取回者,并得扣除取回该商品所需运费。
4、参加人于第一款解约权期间经过后,得随时以书面终止契约,退出多层次传销计画或组织。
5、参加人依前款规定终止契约后三十日内,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以参加人原购价格百分之九十买回参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熙因该项交易而对参加人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及取回商品之价值有减损之价额。
6、参加人依第一款及第四款行使解除权或终止权时,多层次传销事业不得向参加人请求因该契约解除或终止所受之损害赔偿或违约金。
前项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规定不影响参加人依民法相关规定得行使之权利。
前二项之规定,于提供劳务者准用之。
第十四条(可归责参加人之事由下之退货处理)
多层次传销事业以参加人违反营运规章、计画或其他可归责于参加人之事由,而解除或终止契约者,对于该参加提出退货之处理方式,应于契约中载明。
第十五条(财务报表之揭露)
多层次传销事业自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应将下列经会计师签证之上年度决算报表备置于其主要营业所:
1、营业报告书。
2、资产负债表。
3、财产目录。
4、损益表。
参加人加入己逾一年,且于前一年内自多层次传销事业应获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者,得向所属之多层次传销事业查阅前项决算报表。多层次传销事业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停止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起二个月内,仍应依前二项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招募未成年参加人之要式规定)
多层次传销事业招募未成年参加人为参加戈者,应事先取得该参加人法定代理人之书面同意,并附于参加契约。
第四章传销行为
第十七条(禁止行为)
多层次传销事业不得为下列各款行为:
1、以训练、讲习、联谊、开会或其他类似之名义,要求参加人缴纳与成本显不相当之费用。
2、要求参加人缴纳或承担显属不当之保证金、违约金或其他负担。
3、要求参加人购买商品之数量显非一般人短期内所能售罄。但约定于商品转售后始支付货款者,不在此限。
4、于解除或终契约时不当扣发参加人应得之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5、约定参加人再给付与成本显不相当之训练费用或显属不当之其他代偿,始给予更高之利益。
6、以违背其传销组织或计画之方式,对特定人给予优惠待遇,足以减损其他参加人可获得之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7、以不当方式阻挠参加人办理解除契约、终止契约退出退货。
8、要求参加人负担显失公平之义务。
第十八条(特定违约事由及处理)
多层次传销事业为规范其参加人从事与多层次传销有关之行为,应将下列事项列为参加人违约事由,订定处理方式并确实执行:
1、以欺罔或引人错误之方式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组织。
2、假借多层次传销事业之名义或组织向他人募集资金。
3、以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方式从事传销活动。
4、以不当之直接访问买卖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费者重大损失。
5、从事违反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传销活动。
第十九条(明示从□传销行为之义务)
多层次传销事业以广告或其他使大众可得知之方式招募参加人时,应表明系从事多层次传销行为,并不得以招募员工或假借其他名义为之。
前项规定,参加人亦适用之。
第二十条(宣称案例之说明义务)
多层次传销事业或其参加人以声称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介绍他人加入时,就该等案例进行期间、获得利益及发展历程等事实作示范者,应具体说明,不得有虚违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
前项于声称第十一条第一项各款情形者,准用之。
第二十一条(参加人之教育训练)
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参加人加入其传销组织或计画后,应对其施以多层次传销相关法令及事业违法时之申诉途径等教育训练。
第五章业务检查
第二十二条(记载及备置传销经营资料)
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于主要营业所备置下列书面资料,按月记载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发展状况:
1、事业整体及各层次之组织系统。
2、参加人数、当月加入及退出之人数。
3、参加人之姓名或名称、国民身份证或营利事业登记证统一编号、地址、联络电话及主要分布地区。
4、与参加人订定之书面参加契约。
5、销售商品或劳务之种类、数量、金额及其有关事项。
6、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之给付情形。
7、处理参加人退货之办理情形及所支付之价款总额。前项资料,保存期限为五年,停止多层次传销行为者,亦同。
第一项书面资料得以电子储存媒体资料保存之。
第二十三条(接受检查及定期提供资料之义务)
中央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检查前条资料或命事业定期提供该项资料,事业不得妨碍、拒绝或规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外国事业之管理)外国事业于中华民国境内从事多层次传销行为之管理,适用本办法;其参加人或第三人引进该事业之传销计画或营运规章者,亦受本办法有关事业之规范。
第二十五条(适度条款)
多层次传销事业于本办法施行前已报备者,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之报备及第七款之变更报备应于本办法条正条文施行后二个月内为之。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