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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批准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标准
 
  自2005年起,本市以三个年度为周期,先后于2005年、2007年、2010年和2014年分别发布了《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其中,2005-2010年度减征额为每年2400元,2011-2013年度减征额为每年3600元,2014-2016年度减征额为每年4500元。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后,本次发文明确2017-2019年度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为每年5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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