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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一、背景
 
  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安发〔2017〕1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通过开展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北京市电网、发电企业。
 
  三、主要内容
 
  企业标准化建设程序包括企业自评及申请、评审单位评审、评审组织单位复核、电力行业管理部门公告、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
 
  1.申请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没有发生人员重伤、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及社会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3)未被列入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
 
  (4)标准化二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电力行业管理部门推荐,标准化三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园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推荐。
 
  2.评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初访,成立评审项目组,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评审,并在3个月内(不含企业整改时间)完成评审工作。
 
  3.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和评审报告的审查。对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抽查,并在20个工作日(不含整改时间)内组织完成现场复核。
 
  4.电力行业管理部门收到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审查合格结果和复核报告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需要进行现场核实及企业整改的时间除外)。对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于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5.对于经电力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公告后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6.电力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规范和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比、通报和约谈等措施,强化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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