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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省级龙头企业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促进龙头企业发展工作部署,推动 我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龙头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 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我省工业和信息化加快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省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指在我省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实力、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重点骨干企业。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领域主要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17)》中的采矿业(门类B),制造业(门类C),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门类D),物流业(归属于门类G交通运输、仓储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归属于门类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
 
  第三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省经信委牵头开展省级龙头企业的评价发布和管理工作。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和推荐辖区内企业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做好跟踪管理。 有关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在闽央属企业负责组织所属企业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并做好日常跟踪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更新管理,每年由省经信委牵头组织申报,并发布省级龙头企业名录。
 
  第二章 申报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申报对象基本要求
 
  (一)在我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已纳统 企业、或已纳统企业的所属集团公司。
 
  (二) 企业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明确的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领域。以集团公司申报的,申报所列子公司(如有)必须是集团控股的子公司,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明确的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领域的已纳统企业。
 
  (三)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四)近两年内,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 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超能耗限额标准或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
 
  第六条 申报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大的营收规模。 除战略性新兴产业部分领域外,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需达10亿元以上, 并在省内所属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等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 上年度营业收入需达5亿元以上 。以集团公司申报的,所列子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需达1亿元以上。
 
  (二)对产业发展 具有带动作用。 企业在行业内具有影响力和带动力,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发展起到一定带动作用。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评价发布
 
  第七条 省经信委 每年发布省级龙头企业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具体要求等事项,组织开展省级龙头企业申报工作。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每年度申报指南和自愿申报原则,按以下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报送所属 县(市、区)经信部门 :
 
  (一)《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书》(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近两年来 与主要协作配套企业签订的原辅材料、零部件采购合同或相关合作协议等材料复印件 。
 
  第九条 县(市、区)经信部门收集企业申报材料后汇总送设区市 经信部门 ,设区市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部门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申报意见并报省经信委。 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在闽央属企业可按照第八条要求,对所属企业或省级本部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推荐报送省经信委。
 
  第十条 省经信委根据各设区市或省属 控股(集团)公司、在闽央属企业 推荐申报意见, 综合考虑申报企业规模、所属行业特点 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等因素开展审核,择优 提出拟发布的省级龙头企业名录,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 经信委 发布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省级龙头企业名录。
 
  第四章 跟踪管理及协调
 
  第十一条 省级龙头企业应注册并登录福建省工业企业服务云平台,定期报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经信部门应将省级龙头企业作为日常管理、服务的重点,动态跟踪、掌握省级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协调解决企业提出的困难问题,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辅导,帮助企业充分享受各级各部门支持企业发展、特别是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推动省级龙头企业持续发展壮大。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省级龙头企业,须如实、准确填报申报材料,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如存在弄虚作假、虚报伪造申报材料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省级龙头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且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自动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及后三年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省级龙头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的,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向通过所属县(市、区)经信部门 或省属 控股(集团)公司、在闽央属企业逐级报告省经信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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