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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允许小规模地块开展旧村复垦的通知

  一、允许小规模地块开展旧村复垦。根据1:10000地籍详查图件上图规范,耕地最小上图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00平方米。因此,我省以往旧村复垦最小实施面积均控制在400平方米以上。但随着旧村复垦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实施推进,全省可用于旧村复垦的资源日益减少,有必要进一步挖掘旧村复垦潜力,拓展旧村复垦实施范围,让政策充分发挥效益。经认真研究决定,允许将100—400平方米小规模地块纳入旧村复垦项目实施范围。
 
  二、做好小规模地块旧村复垦的组织实施。小规模地块应按就近原则归并入本乡镇其他旧村复垦项目,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补偿安置、拆旧建新、复垦耕地等工作。小规模地块地面物拆除补偿及安置标准,不得低于项目其他地块补偿及安置标准。在项目实施时,需将小规模地块纳入项目实施范围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资金审计制,进行规范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由村委会组织村民自行实施复垦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纳入项目实施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三、严格小规模地块旧村复垦新增耕地的管理。小规模地块开展旧村复垦,按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其新增耕地计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农业部门,依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图件和数据,严格小规模地块旧村复垦新增耕地的验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项目验收情况,认真完成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小规模地块旧村复垦新增耕地的报备工作,并做好新增耕地与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的衔接,将新增耕地及时上图入库。同时各地要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对复垦的新增耕地进行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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