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江苏省“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
苏中医科教〔2017〕12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省直中医医疗机构:
为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充分发挥重点学科在学术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服务能力等方面的示范和指导作用,我局在“十二五”期间确定了一批省级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学科”),现建设期已满。根据《江苏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苏中医政〔2013〕13号),我局将组织开展重点学科建设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对象
江苏省“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和培育项目。
二、验收工作形式
重点学科验收采取建设单位自查、省中医药局组织集中答辩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三、验收工作程序
(一)自查工作
各重点学科建设点所在单位按照验收工作通知和验收指标体系的要求,对本单位重点学科进行自查,填写自查报告书和自查打分表。
(二)集中答辩
省中医药局组建验收工作专家组,召开集中答辩汇报会。具体程序为:
1.重点学科建设点进行验收汇报;
2.专家组质询;
3.专家组审阅学科建设相关资料;
4.专家组根据《江苏省“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验收指标体系》(见附件1),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打分;
5.专家组讨论、提出验收意见,填写《江苏省“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验收综合意见表》(见附件2)。
(三)实地抽查
对专家组认为需要实地检查或需要核实的重点学科,省中医药局组织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四、验收结果评定
验收结果按照专家组打分情况划分等次。
得分≥90分学科验收等次为优秀;得分≥80分、<90分,验收等次为良好;得分≥60分、<80分,验收等次为合格;得分<60分验收等次为不合格。
答辩情况及打分结果作为开展下一批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相关工作的主要依据。验收等次为不合格的学科点,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并进行通报。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各重点学科点及其依托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检查验收指标体系,积极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督促指导工作。
(二)《江苏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自查报告书》(含附件,一式五份)及《自查打分表》(参照附件1)一份于11月10日前报送省卫生计生委中医科教处。
(三)集中答辩时间、地址及相关事宜另行通知,请各重点学科点做好准备工作。
联系人:黄奇骏、戴运良
电 话:025-83620518、83620506
传 真:025-83620525
邮 箱:huangqj@jswjw.gov.cn
江苏省中医药局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