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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上海市首批次新材料专项支持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0120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新材料”是指新出现的具有优异性能和特殊功能的材料,或是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和产生新功能的材料。


  (管理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本市新材料发展规划方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且近3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五条专项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新材料研发及应用推广,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二)属于市经济信息化委当年编制《上海市首批次新材料支持指南》范围内(支持方式和标准)


  符合国家战略急需方向或具有应用示范作用的为重点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余为一般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通知)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项目评审)


  (项目公示)


  。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经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市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程序,一次性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对采取弄虚作假、伪造项目成果、出具虚假销售合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等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并将有关信息按规定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3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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