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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水价格将逐步调整至不低于成本价

  7月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意见》指出,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
 
  制定合理的水价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水资源能否持续利用的大问题。经过多年供水价格改革,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城市供水价格体系,但由于时代局限等相关原因,其定价机制仍不完善,此次发改委下发《意见》将进一步完善供水价格机制。
 
  现行供水价格体制滞后
 
  目前,我国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定价机制的政策来源是1998年9月由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印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其第十一条规定: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8%~10%。具体的利润水平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其不同的资金来源确定。
 
  教授傅涛表示,1998年版的《办法》的制定有其时代背景,当时的财政投入不足以支撑供水系统的支出。因此,其投资主体主要来自市场,并且当时政府给了这些供水企业8%~10%的盈利空间。“但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当时通货膨胀较严重,资产收益率很高,8%~10%的收益率是合理的,后来资产收益率下降,这个收益率就显得偏高了,但一直没有调整。这一《办法》已实行20年了。”傅涛说,其实这一收益率后来就达不到了,属于政策和实施严重分离的领域。
 
  “1998年版的《办法》缺少一个类似于油价的价格联动机制,我们虽然有成本监审的相关意见办法,但申请调价需上报定价成本监审,之后还有价格听证会,这中间有一个漫长的周期,滞后性长达一两年,对整个行业有非常大的影响。”傅涛说,如果供水的成本上升,而企业受限于政府的一些宏观调控政策收益率偏低,同时没有价格联动机制,那么公共供水服务就堪忧。
 
  “此次《意见》提出‘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可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突破。”傅涛表示。
 
  对居民水价影响不大
 
  《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缺水地区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3:1。
 
  傅涛分析,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不低于”也就是说至少要覆盖成本,但并没有提到企业有没有一定的合理盈利区间。从居民的角度来说,理论上讲供水价格不会有明显上升,跟现在的状况应该会持平。“这也体现出新时代以人民群众利益为中心的调价思路。”
 
  相对于1998年的《办法》,《意见》只是提到要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而并没有给企业提供一个明确数值的合理盈利区间。
 
  对此,傅涛认为《意见》对特种用水和非居民用水作了强制性规定,表明节约用水是很重要的一个方向,对于特种用水和非居民用水相对应的企业而言,会增加其用水成本,阶梯水价会进一步加大。
 
  对供水企业而言,其盈利点将更多转向特种用水和非居民用水方面。对主要以提供居民用水为主的企业有负面影响,盈利会减小,对主要以提供特种用水和非居民用水为主的企业会有正面影响,利润会增加。
 
  傅涛表示,这只是发改委下发的《意见》,没有明确原来的《办法》就此作废,之后应该会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必须要像油价一样建立合理的、及时的联动机制,及时合理的调节机制,这样对整个行业是很大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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