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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须建立风险管控机制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需法治保障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安全、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突出的三大攻坚战之首要战役。
 
  今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也明确指出,金融风险是当前最突出的重大风险之一,要配合金融、财政、住建等部门,运用数据化资源和手段,深化摸排银行不良资产、地方政府债务等重点领域风险隐患。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不仅是金融部门的任务,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履职尽责。
 
  亟须建立风险管控机制
 
  6月23日,第四届“国浩法治论坛”在北京大学举办。来自全国各地的400余位专家学者、法官、律师、金融界人士齐聚北大,把脉金融风险,纵论防范化解之道。
 
  论坛上,重庆市原市长、第十二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奇帆谈到宏观经济去杠杆和金融产品创新的风险防范问题时表示,通过加货币去杠杆,坏账通过发货币稀释掉了,这种通货膨胀把坏账转嫁给居民,如果过于严重,会带来剧烈的经济危机、社会振荡。
 
  黄奇帆指出,金融监管要设立禁区,避免各类金融工具的过度使用,明确规定不可逾越的“底线”。比如,“影子银行”可以建资金池,但资金池投放资金时的期限错配比例,一般不超过20%,绝对不能超过30%。如果超过了甚至达到100%,那就会演变成“庞氏骗局”。
 
  “在金融监管中,最需要防范的就是金融产品创新,因为金融产品创新往往是通过多种金融产品和工具叠加、抬高杠杆、以获取丰厚利润的代名词。”黄奇帆说,“只要按照中央要求,切实把握好金融去杠杆的政策节奏和力度,分类施策,根据不同领域、不同市场金融风险情况,采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办法,就一定能够打赢金融去杠杆的攻坚战。”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白鸽指出,和国内业务相比,金融机构在“一带一路”的投资中对贷前可行性研究与贷后持续管理的要求会更高。因为除了普遍性风险之外,还面临相对突出的国别风险、法律风险和金融风险。
 
  在她看来,改革开放初期的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政策主要是为了使新外资配合国内经济发展需求而制定的,是一种内在驱动式的主动开放;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政策的制定是围绕中国入世后的承诺进行的,对外开放的动力是外在驱动力,这是一种被动式的对外开放。
 
  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的形成并实践,使中国金融服务业走向更为深广的领域,呈系统性和主动性的特征。纵观中国近年来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其基本路径是从主动式开放到被动式开放,再到当前新一轮的更深入开放,形成了螺旋式上升的特点。
 
  随着“一带一路”区域经济合作的深入,赵白鸽指出,管控金融风险的压力将不断增加,建立金融风险管控机制迫在眉睫。“要进一步加强中国与沿线国家各监管当局间的沟通协调,扩大信息共享范围,提升在重大问题上的政策协调和监管一致性,逐步在区域内建立高效监管协调机制,同时加强金融监管合作、完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她建议,“走出去”企业要加快构建对外投资金融风险管控机制,建设境内外机构的全球统一风险管理平台,实现境内外的风险战略、政策制度、风险计量与风险评估的统一,企业还要加强对汇率风险的管理,合理利用各种金融避险工具,防范汇率风险,降低财务风险。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需法治保障
 
  本届论坛上,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周院生指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法治保障至关重要。
 
  针对防范化解金融杠杆率和流动性风险问题,他表示,目前高杠杆已经成为宏观金融脆弱性的总根源,主要表现在部分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突出,“僵尸企业”市场出清缓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等问题。
 
  在周院生看来,解决这些问题涉及大量法律事务,需要律师及时跟进,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和手段帮助企业进行分类处置。比如,“僵尸企业”的兼并重组、破产重整、资产剥离、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程序,都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实现规范有序处置。
 
  当前,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快速发展,部分实业企业热衷投资金融业,通过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赚快钱。部分互联网企业以普惠金融为名,行“庞氏骗局”之实,线上线下非法集资多发,金融诈骗违法活动频发,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蕴含极大风险。
 
  “防范化解这些风险,迫切需要律师发挥专业服务优势,参与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完善金融案件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促进金融法治,实现金融活动监管全覆盖。”周院生说。
 
  就应对金融创新法律风险的服务路径而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勇认为,要以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切入点,帮助客户在规范经营、合规审查和风险防控方面建立防火墙,主动防范法律风险;对于金融创新纠纷,及时采取调解、仲裁或诉讼措施;对于面临清退和资不抵债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依法启动公司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程序。此外,在工作中发现金融创新法律风险,及时向客户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法律建议;需要完善立法的,主动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车捷分析地方政府债务成因时表示,防范地方债务风险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协力完成,律师作为法治社会中重要一环,同样应当在此过程发挥积极作用。律师要有所“为”,就是要主动参与、事前监督;同时律师也要有所“不为”,就是要审慎核查,避免草率出具法律意见。
 
  推进现代化建设,就需要推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解决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关系问题,而金融风险的发生、金融风险的解决是复杂的问题,这其中法治思维、法治观念、法治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相关法律服务有非常大的空间。
 
  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是三大攻坚战之核心。律师应该在此战役中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孔不入,主动、积极、专业、全面、系统地担当重任、发挥作用。
 
  律师在政府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大有可为,一是可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技能作用,推动打非工作的专门立法;二是理清非法集资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关系,为政府处理非法集资奠定基础;三是协助当事人制定司法处置方案;四是在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之间起到协调作用;五是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的处置。
 
  值得一提的是,教授彭冰还表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技术进步带来金融业态的变化,并给针对原有金融业态的监管法律带来了挑战。他提出,要充分相信市场,应采取积极进取的监管态度并运用科技手段实现动态监管。
 
  将控股公司纳入金融监管体系
 
  “把资本关在笼子里。”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长孔丹结合亲身经历,畅谈中国改革开放与金融业发展时指出,在金融业发展过程中,往往看到一些设计的正面效果,但也要看到其负面影响,考虑到可能产生的问题和困难,早做准备和防范。资本是逐利的,如果为追逐资本的最大利益而无序发展,其负面作用就可能超过正面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其严密监控和管控,把资本关在笼子里。
 
  上海律师协会副会长管建军谈到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监管时指出,为了应对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带来的违规关联交易、监管套利、业务专业性风险甚至潜在系统性风险,有必要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
 
  “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系,因该类主体涉及数个金融行业,应由履行宏观审慎职责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直接监管机构,两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配合,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监管共同组成。”管建军建议,在具体监管层面,至少应注重资本充足率要求、严格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等方面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监管。
 
  中国进出口银行行长李若谷指出,金融监管并不是越严越好,要适度,其判断标准是促进了还是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控制风险要在动态中平衡,注重对新兴的金融业监管;允许适当地暴露风险;降税以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同时改革金融体制,适应市场化发展的需要。”
 
  郭雳教授认为,中国“影子银行”实践并不具有脱媒性,而是代替银行成为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的信用中介,其风险形态与传统银行近似,突出体现为金融机构层面上的期限错配。与美国不同,中国形成上述风险特征的制度性根源主要不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二元监管结构,而更多地归因于长期以来的金融抑制策略、路径偏好及思维定式。
 
  “就法律政策选择而言,一方面确有必要强化银行的信用中介专营权及相应规则,抑制监管套利、防范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要考虑对现有监管制度进行盘整,使‘影子银行’活动更加有效地与银行信贷业务形成互补。”郭雳说。
 
  杭州市律师协会会长沈田丰认为,应该用新思维来看待企业破产重整,若能有效化解风险,可起到化腐朽为神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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