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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支持战略清晰、坚持主业的企业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监管的重点,正逐渐从短期的乱象整顿向更长效的机制建设和立法层面转移。

在12月25日的全国商务工作会议上,商务部表示,非理性投资得到了有效遏制,今年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和体育俱乐部等领域新增对外投资为零,企业对这类投资应更加审慎,不能有过高的负债率,更不能借机违规向境外转移资产。

12月26日由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在进一步促进投资便利化的同时,也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到管理框架,补齐了多项监管短板,新办法对国家安全也多有强调。

此外,据商务部透露,去年对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的占99.6%,核准的只有0.4%。已形成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目前相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境外投资条例》,争取推动条例早日出台。作为中国首部境外投资领域的法规,《境外投资条例》将从国家战略层面对中国境外投资做出新的顶层设计。

非理性投资得到有效遏制

此前,中国的对外投资经历了一轮“狂飙突进”式的增长:2012-2016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累计6600多亿美元,年均增速22.3%,中国在2014年首次成为净资本输出国,并在2016年创下1701亿美元的最高纪录。

“非理性投资得到有效遏制。”商务部部长钟山表示。

今年商务部持续引导对外投资健康发展,加强对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突出实体经济导向。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加强规划引导,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强化对境外投资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联络服务和风险处置。

今年前11个月,化工、电力、机器人制造等实体经济和新兴产业领域并购增多,上亿美元并购项目达到52个。

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司长周柳军向21世纪经济报道提供的进一步数据显示,前11个月流向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分别占同期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的14.5%和9.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和体育俱乐部等领域没有新增对外直接投资。

针对房地产等行业投资零新增的问题,周柳军在2017全国商务工作会议媒体吹风会上表示,今年8月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即业内熟知的国办发74号文),明确了“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的原则,设置了鼓励、限制、禁止三类,开展分类指导与管理。“根据这一文件,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是明确被纳入限制类的,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他指出,2018年对于这一类的投资,企业要更加审慎、规范。对这些领域的境外投资,政府将特别注意遏制盲目并购等非理性行为。“今年已经清晰传递的一个信号是,不要有过高的负债率。我要特别强调的是,企业不得借对外投资之机向境外转移资产,我们将继续对各类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引导支持有实力、有信誉的企业,特别是有清晰发展战略、坚持主业的企业捕捉海外投资的商机。”

周柳军表示,对外投资不能说是趋严或者放松,而是引导和规范,政府的目的是引导企业更好地“走出去”。

会议上,钟山指出,中国将继续支持战略清晰、坚持主业的企业对外投资。

周柳军表示,中国支持的对外投资是有鲜明的战略导向:一方面要引导企业做大做强,企业要有清晰的发展战略,着眼全球布局来配置资源,增强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要服务国内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更好地促进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带动中国装备、中国标准、中国技术、中国服务“走出去”。

抓紧制定《境外投资条例》

值得注意的是,在境外投资监管方面,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这一从明年3月开始实施的新政策取消了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取消了地方初审、转报环节,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上述改革将进一步实现企业境外投资的便利化。此外,新办法在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时限、变更、延期等方面作出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这些“微改革”,既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也减少核准和备案机关自由裁量空间,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确定性。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告诉记者,今年早些时候对境外投资的规范更倾向于针对一些短期乱象加以整顿和纠偏,然而未来则需要更多地从长治久安的角度来建立一种对外投资管理的长效制度。

他表示,“中国一直坚持的投资便利化不只是我们对外资企业给予便利,同时也包括为我们自己的企业"走出去"给予便利。这也反映出中国仍将积极支持合规合法的境外投资,并为其提供便利。”

上述发改委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境内企业国际化程度提高,境外投资方式也更加多样,一些境外投资活动游离于现行管理边界之外,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对于这类投资新办法将采取“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的管理思路,补齐短板。

白明表示,“事前管理有区别”反映的是分类管理,一般情况下备案就可以,但是敏感行业需要核准,后者主要是指存在重大风险,且出现问题后会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救济成本过高的投资,而一般性的投资适用于事中事后监管,一方面这些领域出问题概率小,另一方面即便出了问题影响也相对可控。

国家利益与安全是新办法的一个关注重点,据统计,新办法中提及“国家安全”的表述多达7处。在核准申请材料中,新增加了项目对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而在核准条件方面,不威胁、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也是核准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

此外,据周柳军介绍,“近年来,在出台部令的基础上,商务部已委托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了一系列对外投资法律法规体系的课题研究,形成了一批具有比较高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我们正扎实有序地推进《境外投资条例》的制定工作,争取推动条例早日出台,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顺利实施和行稳致远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从长期看,立法是一项最根本的长效制度。周柳军表示,商务部正会同国内相关部门,探索完善境外投资法制化管理的新方式和新载体。

周柳军介绍,在条例出台前,商务部将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根据对外投资的新特点、新要求不断完善改进对外投资的监管工作,比如进一步完善对外投资备案报告等制度。

“从去年开始的阶段性管控也积累起来的一些新的经验,我们将会把这些经验提炼出来,充实到将要出台的《境外投资条例》当中。”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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