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性
责任心
高效率
科学性
全面性
第一节 我国经济发展环境分析
一、2008年中国经济发展环境分析
(一)2008年我国经济运行分析
1、2008年前三季度工业经济运行情况
08年以来,工业经济克服连续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和外部需求减缓等不利因素的影响,总体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态势。三季度,受国内外因素的综合影响,工业增速持续放缓,需要予以高度重视。前三季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5.2%,增速同比减缓3.3个百分点。其中,7、8、9月增速分别为14.7%、12.8%和11.4%,减速趋势十分明显,9月份增速为2002年4月以来月度最低水平。前8个月,工业企业实现利润18685亿元,增加3035亿元,增长19.4%,增幅同比回落17.6个百分点。
重工业生产增速回落较大。前三季度,轻、重工业增加值同比分别增长13.1%和16%,增速同比减缓3和3.6个百分点。轻重工业增速差距由去年同期的3.5个百分点缩小到2.9个百分点(2007年全年为3.3个百分点)。
工业产品出口增幅回落。前三季度,工业出口交货值60492亿元,同比增长15.7%,增速同比减缓6.1个百分点。其中,9月份增长12.6%,增幅为2002年以来月度最低水平。工业产品销售率下降。前三季度,全国工业产品销售率为97.8%,同比下降0.1个百分点。
生产资料价格涨幅高位回落。9月份,流通环节生产资料价格比上月下降2.4%,已连续2个月环比下降;同比上涨17.5%,涨幅比上月回落5个百分点。工业品出厂价格同比上涨9.1%,比上月回落1个百分点;原材料、燃料、动力价格上涨14%。前三季度,流通环节生产资料价格同比上涨19.5%,同比提高15.9个百分点;工业品出厂价格上涨8.3%,提高5.6个百分点;原材料、燃料、动力价格上涨12.4%,提高8.6个百分点。
二、中国政府的宏观经济方向的转变
继美国、欧元区、日本等西方主要经济体确认经济陷入衰退之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表报告称,08、09两年中国经济增速仍有望达到9.7%和9.3%。尽管出口增长放缓,但受投资和消费稳定增长推动,中国经济仍将保持活力。
在经受国际金融海啸冲击和国内特大自然灾害影响的大背景下,中国作为外贸依存度超过60%的国家,能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足以说明国家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及时有效。
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一年来,中国宏观调控政策经历了迅速而大幅度的调整:从“双防”转向“一保一控”,再转向“保增长、扩内需”。
1、年初“双防”政策:确保经济可持续发展
08年年初,中国经济已连续5年以高于10%的速度加速增长,并在2006年突破11%,去年达到11.9%,经济增长有由偏快转为过热的风险。
为消除经济运行面临的风险和存在的不健康、不稳定因素,去年12月初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了2008年的宏观调控任务: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
正是着眼于“双防”的目标,我国实施了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财政支出要重点用于加强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着力促进结构调整和协调发展。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货币理论货币政策研究室主任彭兴韵认为,提出防通胀,就是为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物价水平相对稳定本身就是经济平稳增长和投资稳定的一个外在条件。
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在短短数月时间形成海啸之势,使许多行业陷入了市场萎缩、融资困难的尴尬境地。调查显示,国内知名品牌首饰的销售业绩到目前尚未受到剧烈冲击,行业发展相对稳定,但是,今年的天然水晶首饰市场快速发展的步伐已经开始放缓,同期销量减少了很多,而首当其冲的是天然水晶首饰出口企业和零售业,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有经济学家指出,从目前看,全球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在损失数量、持续时间、蔓延地域等多方面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但可以预计的是,此轮危机冲击的轨迹将依次是:金融层面、实体经济、体制模式和心理文化。
尽管在拉动中国经济的三架马车中,消费较之于出口和投资而言是最弱的一个,但是到目前为止,中国并未因为这场全球金融危机而受到很大损害。与10年前亚洲金融危机相比,中国拥有更多资源去应对负面的外部经济环境,包括更高的外汇储备、巨大的财政盈余和更有效的社会安全网等。此外,还有三大利好因素支持中国经济发展:超过30%持续高水平的国内储蓄率,充足的剩余劳动力,以及13亿人口组成的巨大国内市场。因此,中国依靠内需就可以实现经济增长。
经过近十年时间快速发展的中国珠宝首饰行业,正在面对的是一场空前的考验和空前的机遇。消费能力的暂时衰退导致的市场萎缩,必然引发珠宝首饰市场更加激烈的竞争,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将为珠宝首饰行业带来一场新的革命,净化环境、去伪存真,提升实力、夯实基础,再造品牌、重树形象将使强者更强,优者更优。
第二节 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标准
(一)我国将调整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收政策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39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的三个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税率分别是: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5%。
(二)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珠宝玉石首饰市场,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引导企业争创名牌,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规范我国珠宝玉石首饰从业者的行为。在国土资源部及国家有关部委的指导下,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是指从事珠宝玉石首饰设计、加工、批发、零售、设备制造、首饰包装以及与珠宝玉石首饰有关的科研、教育、检测鉴定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的总称。
第三条、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公约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凡是中国宝玉石协会的会员将视为自动加入本公约。倡议全行业从业者自觉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和创造本行业自身良好坏境。
第五条、中国宝玉石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自觉遵守有关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建没。
第七条、鼓励、支持开展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任何方式和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珠宝玉石首饰行业从业者应自觉遵守国家对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制定的各项规定,自觉履行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自律义务:
(l)自觉维护本行业的市场秩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不虚假打折、不低价倾销、不搞恶性价格竞争,严格遵守国家计委颁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3)不采用任何方式、在任何地方做有损于本行业形象的行为,并支持、配合各地方本行业协会的有关活动。
(4)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认真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
(5)生产企业在加工生产的各个环节要加强管理,重视质量。做到商品质量与鉴定证书相符。凡是不合格的产品、产品质量与鉴定证书不相符的产品,保证做到不出工厂(自销产品)。
(6)经销企业在购进商品时要严格把握商品的质量关,以及商品鉴定证书的质量关,对商品质量与证书不符的商品杜绝流通、上市销售。
(7)经销和加工企业在检测鉴定工作中自觉抵制假证书,并积极检举、揭发假证书制作者。在市场检查中如发现假证书,经销和加工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8)检测鉴定机构要加强业务、技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责任心,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9)检测鉴定机构应以国家颁布的各项标准为依据做好检测鉴定工作,自觉抵制某些经销、加工企业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以提高产品鉴定证书的质量级别等手段招揽客户;在与经销、加工企业签订检测鉴定合作协议时,不得有影响检测鉴定机构独立与公正性,以及对检测鉴定质量等级有任何不正当要求的条款。发现有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错误鉴定证书,检测鉴定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一条、支持和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设计、生产及科研等领域的协作,鼓励开发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珠宝玉石首饰款式等,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二条、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
第十三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四条、中国宝玉石协会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内企事业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行业内企事业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公约,并对行业内企事业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行业内有关企事业单位违反公约,任何其他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六条、行业内企事业单位违反公约并造成不良影晌、严重影响或极坏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行业内部批评、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处理,或交由国家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行业内企事业单位模范执行本公约的或在监督检查中没有发现任何问题的,给予表扬、通报表扬、优先推荐为“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放心示范店”及“优秀质检机构”等。并向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推荐为免检产品。
第十八条、中国宝玉石协会接受行业内对违反公约行为的投诉以及消费者的投诉,并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
第十九条、中国宝玉石协会对本公约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条、本公约经全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工作会议讨论通过,自2003年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