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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行业政策环境变化分析

第一节 2004年我国化肥行业出台政策回顾

刚刚过去的2004年对于化肥行业来说是个不平凡的一年。化肥市场用“火爆”一词来叙说应该是不过分的,自1997年以来,中国的化肥市场比较平淡,有些年份可以说是低迷。但自2003年第四季度化肥市场启动以来,2004年全年化肥供应一直呈偏紧状态,化肥价格达到近些年来没有过的高度。化肥产量月月攀升,预计氮磷钾肥增长率都在两位数以上。2004年也是国家针对化肥行业出台政策较多的一年,现将2004年有关化肥行业国家出台的政策记述如下:

2004年1月5日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商务部、铁道部、工商总局、供销总社联合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

2004年1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从2月15日~4月15日在全国开展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

2004年2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发出《关于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过快上涨实行干预的紧急通知》。

2004年3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暂停尿素出口的退税一年的通知。

2004年3月25日国家发改委、铁道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粮食、化肥铁路运输价格监管。

2004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对生产和进口磷酸二铵企业给予专项补贴的通知。

2004年4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暂停磷酸二铵出口退税紧急通知。

2004年4月2日发改委发出加强磷酸二铵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

2004年4月19日国家发改委以发改电字〔2004〕57号文的形式发出加大价格监督力度,努力降低农资零售价格的通知。

2004年4月国家发改委以发改价格〔2004〕773号文的形式发出关于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价格继续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4年6月30日国家发改委、铁道部发出进一步明确农用化肥铁路运输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4年7月12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

2004年11月17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发出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2004年12月15日由发改委和财政部负责的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招评标工作结束。

2004年12月18日媒体公布出口尿素从2005年1月1日加收为期3个月的暂定从量关税,即每吨尿素加收260元。

回顾这些政策的出台,其宗旨都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种粮也能同样获得增产、增收;让国内化肥资源尽可能少的外流。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同层面有不同的看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里不再评述。

第二节 化肥行业监管体制和投资政策

一、我国化肥监管体制

我国化肥行业一般由4个不同的部门管理和操作,在计划经济下,4个部门各有分工和业务领域。近年来,各部分的界限正逐渐模糊:

化肥使用、推广、试验和流通市场的准入(化肥登记证):农业部、原化工部等;

化肥生产:原化工部(现国家石油化学工业局)及化肥生产企业;

化工进口: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入世后,允许其他企业经营进口化肥);

化肥销售:农资公司、农业“三站”、生产企业等;

另外,还有技术监督部门管理生产环节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商部门管理企业工商注册和化肥市场秩序等;大氮肥协会、小氮肥协会和磷肥协会等对行业进行指导,进行技术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化肥行业投资政策分析

化肥是支农产业,是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国家鼓励对化肥产业的投资。

(一)国内企业投资政策

2000年8月重新修订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列出化肥行业的鼓励投资领域:

土壤肥力培育技术开发;大型氮肥生产装置新建及现有氮肥企业的节能、增产改造;高浓度磷复肥、钾肥及各种专用复混化肥生产;各种新型化肥的开发利用;大型化肥、乙烯装置关键制造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粮食、棉花、化肥、石油等重要商品的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等。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政策

2002年4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对化肥产业的投资领域做了如下规定:

1、鼓励投资类

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化肥资源的开发生产;生物化肥、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复合化肥生产;年产30万吨及以上合成氨、48万吨及以上尿素、45万吨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透平压缩机、混合造粒机制造;

2、限制投资类

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

——佣金代理、批发(不包括盐、烟草):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可达50%,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

零售(不包括烟草):允许外商投资,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可达50%,允许经营书报杂志;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经营产品包括汽车(不迟于2006年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的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节 2005年化肥行业价格政策

1998年以前,化肥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和管理,1998年底以后,国务院39号文件规定:“化肥出厂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国家计委只对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化肥制定中准出厂价和上下浮动幅度,供需双方可在浮动幅度内根据淡、旺季及市场情况协商确定具体价格。”“放开化肥零售价格,必要时省级物价部门可以对部分品种规定最高限价。

2001年7月4日国家计委公布了《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将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继续定价的包括天然气和部分化肥等在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减少为13种(类)。其中部门化肥的定价范围指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2000年5月7日国家计委发出《进一步改进中央进口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对中央进口钾肥的口岸交货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仍由国家计委根据实际进货成本加1.7%综合经营差率核定;对中央进口磷酸二铵、复合肥由实行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即由国家计委根据实际进货成本加1.7%综合经营差率核定口岸中准交货价格,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以口岸中准交货价格为基础,在上下3%的浮动幅度内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地方进口化肥的口岸交货价格,由各地物价部门参照上述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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