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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发展的政策环境分析

第一节 各国风力发电的政策简介

一、德国

德国的装机容量一直世界领先,这完全是由其有力的法律条文来保证的。发展大型风机的研发目标,基于生产的电力信贷和许多其他相关政策以及软贷款、出口协助,促成了德国风电市场的发展。在1989年到2008年,德国技术研究部将为选定为示范项目且技术上证明是先进的风电项目支付基于生产的电力信贷,“电力接入法案”同时也为本国的风场发展和风电技术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为了支持德国产风机的发展,政府为风电项目提供利率极低的软贷款,政府还出台了一些国际帮助计划,如只提供给风机制造商的专项资助用于在不同风况下测试德国产风机的计划。德国也有其风机的设计和型号认证。

而德国在1991开始施行的电力接入方案是其风电发展成功的源动力,它要求电网支付至少不含15%税金的90%电力零售价给所接入的风电电量。后来到2000年,德国可再生能源法案开始施行,方案要求到2010年德国电力的10%由可再生能源供给,并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的接入电价。可再生能源法案每两年由德国经济,环境和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修订一次。

二、丹麦

丹麦制造商在开发风能技术方面是一流的,他们占据了大部分的世界风能市场。丹麦政府很早便制定了合适的发展目标,并建立了严格的认证制度,这对风机向大容量发展提供了保证,而且辅助以政府贷款以及出口方面的协助。本土稳定的市场需求为其风机制造商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现在,丹麦的认证规是“丹麦机型许可和风机认证的技术规范”,丹麦的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其施行,丹麦的国家实验室则作为其信息中心。丹麦政府通过“丹麦风机担保”计划支持本土风机的制造,为使用丹麦风机的大项目提供长期融资和贷款担保。

为了在世界范围推广丹麦的风机,丹麦的“丹麦国际开发署”,对使用丹麦风机的项目提供直接的资助和项目开发贷款。另一方面丹麦采用了世界上最早且最成功的固定电价的机制,这种稳定的机制也确保了丹麦本土风机制造市场的持续需求。早在1979年,丹麦环境部便强制要求风电并网,并要求,每个风场经过商讨后的接入费用的部分由电网给付。从1992年开始,电网被要求以85%的净电价来购买风电电量,且不含生产税和配电成本。丹麦的风电市场在过去的20多年中一直可以获得稳定政府的资金资助,如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丹麦有用大容量风机替代小容量风机或选址较差的风机,这些项目可以获得20-40%替代费用的资助。现在的丹麦海上风电场项目的施行通过政府的招标,陆上风场通过一系列的生产激励来资助。

三、荷兰

荷兰在早期和丹麦是风电发展的先锋,但是没能在之后的发展中保持其领先地位。荷兰除了给予研发一定的资助并没有明确的鼓励本土风机制造的政策,在研发的大量投入,希望快速的产生效果,但是研发与生产的脱离使其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在风电市场方面,荷兰一直采用固定电价的机制,但最近由于其不够稳定,又尝试了如绿电市场等机制。荷兰政府还制定了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的比例达到10%。

四、西班牙

最初西班牙政府为了建立本国的风电工业,鼓励国外的风机制造商将生产基地建立在西班牙的本土,这样允许他们得以进入西班牙的风电市场。

西班牙政府强制要求在西班牙领土上安装的风机的本地化程度。现在一些西班牙的自治省份还要求这样的本地化率。对满足要求的风场,在南部省份有每度电0.005美金的补助,再加上联邦政府的每度电0.01美金,总计0.015美金。2001年1月份要求30%的本地化率,2003年1月份要求60%,到2005年要求80%。从2007年1月份开始,如果要想得到补助,风场的所有设备必须全部由本地企业生产。

西班牙风机制造的迅猛发展源自于固定电价的政策。西班牙电网被强制在5年里以规定的电价并加上一定的奖金激励。

西班牙也采用欧洲的目标即:到2010年12%的电能来自于可再生能源,设定了到2010年每年有21.5兆亿度电,或每年9000MW的装机。在注意到这个目标可能被提起实现,这个目标被提高到2011年13000MW,或28.6兆亿度电。而且之后风电收入的税收可以延期缴纳达15年。

五、美国

美国在世界上的总装机容量位列第二,但是其每年的装机容量由于没有稳定的政策变化很大。因此,美国本国的风电市场无法给风机制造商提供稳定的需求。而在2002年,能源巨头GE进入风能给美国市场以极大的改观。美国对本国风电制造的支持限于公共的研发,而且是对风电研发投资最多的国家。

美国的风电装机发展的政策支持一直不连贯,美国的风电工业最初在上个世纪80年代加利福尼亚开始,因为该州制定了固定电价的机制。到后来的90年代随着固定电价政策的到期,风电的发展速度放缓了,但到1999年又重新开始了。除了各州制定的激励政策外,联邦政府对风电也有鼓励政策,尤其是生产税收减免政策,即给合格的发电设施的前10年的所发电力提供由于通货膨胀的价格调整,在2003年有每度电1.8美分的补贴。生产税收减免最初由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建立,在1994年到1999年有效,后延期到2001年底,再到2003年底,目前延期到2005年底。生产税收减免对促进风电装机容量非常有效,但由于其隔一段时间就需要延期,这使得美国风电发展起伏很大。美国风机的发展还有一项全国范围的可再生能源配比标准(RPS),即强制要求在不同的时间里达到不同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的容量。18个州已经施行了这一政策,而且是风电为主,同时,14个州还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基金,用于尤其是风电的发展。

六、加拿大

加拿大风电的准入标准很高,这给风电产业带来了不少障碍。加拿大的一些地方政府正在本地区执行将风电场开发与国产化比例要求结合起来的政策,强制新建风电项目的一定比例成本必须直接到投资本地经济中。政府还规定在该地区组装风机机舱,开发商必需在其项目投标文件中承诺制造厂商将在该地区建立组装厂。魁北克省政府规定,对于本地区风电制造业的劳动力成本享有40%的税收优惠,并且在2010年前对全部制造行业实行免除税赋。加拿大政府从1974到2003年间为风电研发共投资了1亿美元。

在建立稳定的风电市场方面,加拿大还没有制定相关的政策,但是已经有迹象表明政策很快会出台。加拿大于2003年6月开始执行风电发电激励政策(WPPI),为风力所发的电量提供了0.01美元/千瓦时的补贴,但规定了所支持的风电容量的上限。加拿大还为风力发电的赠款项目提供几个免税期。一些省份也正在讨论实施再生能源配额制和政府牵头组织风电场项目的招标采购,一些地方政府和商业用户自愿购买了绿色能源。

七、英国

到目前为止,英国几乎没有支持风电行业发展的激励政策。然而,英国政府从1977年到2003年的对风电研发的总投资超过2亿美元。英国的可再生能源政策的不稳定,导致了每年新增风机装机容量的不稳定。在90年代,非化石燃料公约可以为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发展提供阶段性的保证,但是这些投标都不是很确定的,其合同收益方面也不足以让制造商对英国产生兴趣。目前,在英国授权的电力供应商必须强制遵守“可再生能源义务”(RO),即:从2002年到2003年,每年供应3%,然后从2010年-2011年提高到10.4%。到2027年RO预计至少停留在10.4%的水平。通过可再生能源所产生的电力也被免除了气候变化税,对于海上风场还有额外的资金补助。虽然,这些政策措施目前对于英国的风电的发展相当有吸引力,但是,由于风场选址以及批复方面的阻力,让这个市场很不稳定。

八、澳大利亚

虽然澳大利亚政府在历史上几乎没有支持风能发展的政策,但是澳大利亚政府的能源可持续发展会最近实施了一系列的项目来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和用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燃料。例如,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RIP)支持在新型可再生能源生产设备方面的资金投入。另外,澳大利亚政府也有一些项目来鼓励公司投资于研发方面,这十分有益于早期风电公司的发展。这包括研发启动(R&D)项目,这个值得褒扬的项目旨在通过一系列的补助款和贷款,来促进澳大利亚工业的研发和商业化,等等。澳大利亚在风能研发的公共支出是最小的。

澳大利亚采用了强制可再生能源目标(MRET),要求到2010年每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达到95亿千瓦时。澳大利亚风电行业正在游说力图实现更大的风电目标到2010年5000MW的,因为他们相信MRET没有足够的能力来在澳大利亚促使建成风机的制造基地。澳大利亚也有一些国家级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为可再生能源和绿色电力市场项目提供补助,贷款和资本金。

九、印度

印度当前是发展中国家里风机制造能力和总风机装机容量的佼佼者。印度采取了一些直接的步骤来鼓励本地制造。比如,印度规定了相关关税来鼓励进口风机零部件而不是整套的风机。但是对于风机制造中特殊的轴承,变速箱,偏航零部件和传感器,或者用于转子叶片制造的部件和原材料则免征关税。对用于风机制造的液压刹车部件,万向耦合器,刹车钳,风机控制器和转子叶片的关税则减少征收,对用于发电机制造的部件采取免税政策。印度也根据大部分国际测试认证标准,制定了风机的国家认证标准,由非传统能源资源部(MNES)管理。印度从90年代开始就是风力发展的积极支持者。在90年代的时候,由于一系列多样化的税务方面鼓励、吸引人的退税政策,和一些贷款优惠政策,印度的市场经历了一次重大的飞越。例如,在项目进行装机的第一年,所有的风机都可以按100%折旧,并且享受5年的税务优惠。国家在1995年6月制定的对风能项目实施的导则(后又在1996年6月完善)强制要求所有的国家电力部门以及他们的下级部门和网点都必须做出计划来保证规划的风电项目的电网接入的适应性,在对项目给与批复同意之前,他们还要从独立的顾问公司那里咨询所有规划的风能发电项目的详细项目报告(针对装机容量大于1MW的)来评估项目的资金成本和根据保证功率曲线和风场风数据计算的预计发电量。在90年代中期对未来市场成长的期盼吸引了一定数量的公司进入印度市场。

然而,即使拥有强力的适应风电场发展的政府规则,在90年代末由于不准确的风资源数据、低水平的风机安装工艺和低等的风机性能,还是导致了在90年代末和2000年代初印度市场装机容量的急剧下降。(Rajsekharetal.,1999).这个时期的政策导向也开始不稳定。

在最近一些年,市场开始进行自身的重组。印度政府实行了特许权项目,已经规划了50个风电场。一些省份的扶助政策也刺激了近期的发展。

十、巴西

巴西政府出台了管理风电场发展的政策,包括严格的本地化配套要求,主要是通过Proinfa15的立法(对可替代资源发电项目的鼓励法案)。Proinfa旨在增加独立能源制造商在国内电力发电中的参与能力,并且提供一个到2006年以固定价格强制购买3300MW可再生能源的合同,其中分别包括风电,生物能和小水电。可再生能源项目亦有权使用优惠信贷。从2005年1月开始,Proinfa立法要求风电场总投资的60%必须在巴西国内采购;而只有能保证达到这个指标的公司才有资格可以参与投标。另外,从2007年以后,这个指标将增长到90%。

根据上述的Poinfa法案,由一个国家机构Eletrobrás以一个极具竞争力的价格签署的风电场20年的购电协议,这第一次预示着巴西有风能发展环境的稳定。第一个Proinfa项目将于2006年12月并网。Proinfa的第二阶段包括在未来的20年里实现可再生能源提供10%的国家电力。

十一、日本

日本并没有在鼓励本地制造上发挥特殊的积极角色。然而,日本的新能源与工业技术发展组织(NEDO),补贴了私人公司风机安装费用的三分之一,并且地方政府还补贴了一半的装机费用。政府通过了建议书,计划在15-17年的固定合同期内以居民用电的零售价来购买可再生能源所生产的电力,实质上,就是为风电制定了固定电价。日本还确定可再生能源到2010年要占到日本基本能源的3%,而且每个电力零售商到2010年必须有1.35%的销售来自风力发电。政府也制定了官方的目标到2010年风机安装容量增加到3000MW。

第二节 政策扶持推动风电以及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发展

一、我国风电相关政策解读

风电以及风电设备制造在我国都属于初步发展阶段,我国政府也推出了种种的优惠措施推动国内风电以及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的发展。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中,成为行业发展的转折点,也成为行业发展的主要政策依据。

二、富于远见的行业规划

2006年11月,《促进风电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出台。《意见》指出,“十一五”期末,完成5000万千瓦的风能资源详细测量、评价和建设规划;建立国家风电设备标准、检测认证体系和用于整机及关键零部件试验测试的公共技术平台;风机总装机容量达到500万千瓦。

依照“十一五”规划的500万千瓦的装机容量计算,4年间复合增长率达到28%,绝对速度已经处于较高的水平。而且,实际的运行数据看,超出规划的概率很大,“十一五”规划风电装机容量500万千瓦的原定目标现正酝酿调整至800万千瓦,这也为产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宏观环境。

三、有保障的上网机制

《可再生能源法》允许多种投资主体进入可再生能源领域,并且要求电网公司全额收购新能源发电量,从法律上为以风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快速发展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

相对而言,目前的定价机制有明显缺陷。目前,风电定价采用特许权招标方式,规定由风电上网电价最低的投标商中标,导致一些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行投标。

根据特许权定价制度,我国最后确定的中标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仅在0.38元至0.52元之间。经权威部门测算,年上网电量为等效满负荷2000小时的风电场,经营期平均上网电价约每千瓦时0.60元,其投资回报率较为合理。目前中标价格普遍低于0.60元/千瓦时,风电运行投资回报率有限。

由于风力发电场60-70%的投资在风电设备,风电上网价格过低,抑制下游风电设备价格,最终将损害风电机组及零部件制造业,也影响了风电服务业。

有发改委负责人曾经表示,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风电电价调整的具体办法。就电价来说,风电可能实行标杆价制度,标杆价制度可弥补招标不足。

如果风电价格制定方法出现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变化,如给予一定补偿价格等,将对风电以及风电设备制造厂商产生非常积极的影响,缓解成本压力。

四、清洁能源发展机制(CDM)有助于风电项目控制成本

根据《京都议定书》规定,在2008年至2012年间,发达国家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而通过CDM项目,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帮助发展中国家建设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应的项目,用比较低廉的成本抵消部分减排义务。

截至2007年4月16日,我国已经有70个项目在CDM执行理事会(EB)注册成功,列第四位。风电作为清洁能源的一种,CDM机制将有助于风电企业成本控制。

五、规范招标机制有利于行业规范发展

从2006年以来的招标规则看,较之前有了较大的改变,更加规范的招标机制有利于行业的规范发展。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单机容量要求提高

与往年风电特许权项目比较招标条件有些改变,主要是采用的风电机组单机容量不得小于750kW,有利于行业的综合技术水平的提高。

70%的国产化率要求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强调风电设备国产化率要达到70%以上,不满足设备国产化率要求的风电场不允许建设,进口设备海关要照章纳税,明确表明了国家要鼓励国产风电设备制造业的发展。

关于风电机组70%国产化率要求中各个部件的比例作了一些修改,不仅考虑成本而且考虑重要性,例如降低了塔架的比例,还将原来不属于机组范围的升压变压器和风电场中控系统等排除在外。

“捆绑”招标提高行业透明度

每个投标人应确定一个风电设备制造商以后再投标,风电设备制造商要向招标人提交保证供应符合70%国产化率风电机组的承诺函,投资商在中标后只能采用投标书中确定制造商生产的风电机组,不得再进行设备招标另选制造商。

评价指标科学化

评标时将进行详细评审及打分,内容包括下列五项:投标上网电价、本地化方案、技术方案、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项目财务方案。各项评分内容分别制定相应的权重,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值为各单项内容评分的加权平均值,投标上网电价的权重由2005年风电特许权项目招标的40%降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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