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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过驳平台船项目产业发展分析

第一节 中国过驳平台船项目产业发展环境

一、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1、GDP增长分析

初步核算,2011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471564亿元,比上年增长9.2%。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47712亿元,增长4.5%;第二产业增加值220592亿元,增长10.6%;第三产业增加值203260亿元,增长8.9%。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0.1%,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6.8%,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3.1%。

2006-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分析

单位:万亿元

初步测算,2012年前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353480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7.7%。其中,一季度增长8.1%,二季度增长7.6%,三季度增长7.4%。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33088亿元,同比增长4.2%;第二产业增加值165429亿元,增长8.1%;第三产业增加值154963亿元,增长7.9%。从环比看,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长2.2%。

2、CPI变化情况

2011-2012年我国CPI指数同比增长变化情况

2012年9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1.9%。其中,城市上涨2.0%,农村上涨1.7%;食品价格上涨2.5%,非食品价格上涨1.7%;消费品价格上涨1.8%,服务项目价格上涨2.3%。1-9月平均,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去年同期上涨2.8%。

3、固定资产投资

2011年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11022亿元,比上年增长23.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5.9%。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301933亿元,增长23.8%;农户投资9089亿元,增长15.3%。东部地区投资130319亿元,比上年增长20.1%;中部地区投资70783亿元,增长27.5%;西部地区投资71849亿元,增长28.7%;东北地区投资32687亿元,增长30.4%。

2006-201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增长速度

2012年1-9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256933亿元,同比名义增长20.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8.8%),增速比1-8月份提高0.3个百分点。从环比看,9月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增长1.63%。

二、政策法规及标准

1、《上海市海洋发展“十二五”规划

《上海市海洋发展“十二五”规划》开发海洋离不开先进的海洋船舶和工程装备技术。为此,本市将在“十二五”期间大力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技术、海洋工程装备技术、海洋新能源开发技术。市政府在《规划》中明确表示,将重点开展海洋油气钻井平台、海底管线铺设检修维护设备、港口机械等高新技术的研发;大力培育深海探测、运载和作业设备的设计制造关键技术的研发;积极开展海水淡化等应用工程装备技术、极地考察开发利用装备技术研究;深化海洋工程材料耐蚀防护技术研究;加快推进海洋工程装备专业化、标准化、模块化、智能化集成制造技术研发和应用。同时,各相关科研单位将重点研究超大型原油运输船、万箱级以上集装箱船、大型液化天然气船、海洋勘测与海底布缆船舶等高技术和高附加值船舶的关键技术,加强船舶关键配套产品的开发和应用研究

2、《海洋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路运输服务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运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国内水路运输提供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行业,是指接受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以及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各义,为委找人办理旅客或货物运输、港口作业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手续并收取费用的行业,分为船舶代理业和客货运输代理业。

第四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依法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航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

第六条对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管理,应当遵循布局合理、服务方便、竞争有序,适应运输市场发展需要的原则。

第七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遵循方便、迅速、准确、节省的经营方针,为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提供服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中货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任何企业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交能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是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二)有与经营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四)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1、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

2、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

3、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申请人应当和拟设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审核后转市(设区的市,下同)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设立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三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三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交通部门审查批准。申请人所在地没有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和市(包括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草案;

(四)拟注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收”;

(五)资信证明;

(六)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

(七)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

(八)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九)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工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或逐级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市(包括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的设立的,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凭审批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书,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人取得许可证书后无正当理由连续180日未营业的,审批机关应当撤消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许可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在许可证收有效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水路服务业务的,应当在许可证书届满之日起前30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换领许可证收;未按本规定申请换领许可证书的,其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资格自许可证书届满之日起自动丧失,审批机关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该企业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相关项目。

第十六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要求变更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经济类型等事项,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批准手续。申请主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变更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四)原许可证书;

(五)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等事项的,应当报送本条规定的第(一)、(二)、(三)项文件。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事项的,应当报送本条规定的第(四)项文件和拟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3、福建:九措施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

省政府日前出台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九条措施,扎实推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这九条措施包括:

1)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设立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12~2015年,每年筹集不少于10亿元,集中用于支持海洋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服务业和现代海洋渔业等海洋重点产业发展,海洋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海洋科技创新能力、海洋公共服务平台和涉海基础设施建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符合条件的湾外造地等沿海土地整治等。从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引导设立福建省蓝色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海洋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服务业、现代海洋渔业和高端船舶制造等海洋产业发展。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以海洋新兴产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落实国家风力发电税收政策;海洋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并按规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符合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优先推荐纳入国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实行营业税差额征收。对从事远洋捕捞的企业,符合规定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海水养殖符合规定的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在海岛地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收入,以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收入,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海岛地区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海岛地区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海岛地区新办的海洋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服务业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海洋产业优势企业通过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发展,企业重组过程中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涉海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各自总行对福建海洋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给予信贷规模和政策倾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争取涉海贷款增速高于全省贷款平均增速;推动国家开发银行支持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的融资资金尽快落实到位。

拓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对滩涂、海水养殖和现代海洋产业的融资支持力度;试点开办码头、船坞、船台等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创新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模式,适当提高渔船抵押贷款额度;鼓励成长型海洋高新技术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改进信贷服务方式,根据海洋产业发展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鼓励对核心企业和配套中小企业采取整体营销模式。

鼓励海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探索开展中小微企业捆绑发行集合票据或集合债,为企业集合发债提供增信支持。探索海洋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为中小型海洋企业提供信托贷款支持。鼓励海洋企业利用融资租赁实现设备升级改造和融资。

4)推动海洋产业园区集聚发展

组织认定一批省级海洋产业示范园区,对园区内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城乡规划和节能环保要求的现代海洋服务业、海产品深加工和远洋捕捞企业,2012~2015年由当地政府按照其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比上年增加部分的30%~50%给予奖励。

对落地省级海洋产业示范园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用海等条件和要求的海洋产业建设项目,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优先研究列为省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用地用海用林,海域使用金省内部分减免30%;对入园现代海洋服务业项目,执行工业用地政策;对入园并经国家级、省级认定的海洋高新技术企业,占用耕地可减免开垦费30%。

对省级海洋产业示范园区用海按照区域用海,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论证、统一海洋环评、统一用海排污权。

5)培育壮大海洋龙头企业

每年组织评选一批省级海洋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服务业和现代海洋渔业龙头企业,省里对获得“十佳”的海洋产业龙头企业给予每家奖励100万元。对成功上市的海洋企业省里给予每家奖励100万元。

6)扶持发展远洋渔业

支持远洋渔业企业加快装备更新,凡总部设在福建或在福建注册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远洋渔业企业,建造或购买具有捕捞配额的大型金枪鱼围网船(1000总吨以上)、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500总吨以上)、大型鱿鱼钓船(1000总吨以上)等远洋渔船的,2012~2015年,省里每年按其贷款余额的5%给予贴息,每艘船累计贴息最多不超过600万元。

7)打造海洋特色品牌

新认定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海洋企业,除可享受既有奖励外,省里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海洋企业给予再奖励100万元;对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海洋企业(或单位)给予再奖励80万元;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新认定省著名商标的海洋企业给予再奖励30万元。

支持海洋产业加强品牌宣传,省里每年选择10个左右优势、特色品牌,按照每个品牌全年投在省级以上媒体的宣传费的10%比例给予宣传补助,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8)推进海洋科技创新

对获批建设的国家级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里给予奖励200万元;对获省部级认定的海洋科技领域的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适当建设经费资助。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海洋与渔业厅每年从整合资金中各安排不少于500万元资金,支持建设一批先进适用的海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9)给予现代海洋渔业企业电价支持

对进入省级海洋产业示范园区的海产品冷链物流和加工企业,优先保障用电,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时段时长减少2小时,平时段时长相应增加2小时,谷时段时长保持不变。

第二节 过驳平台船项目技术发展现状

一、技术发展分析

2012年通顺船舶为CC船东公司建造的2号97米过驳平台“BULKBORNEO”(TS110428)在1号船台成功下水。

2012年10月31日,东泽船舶为新加坡船东PTMARITIMBARITOPERKASA建造的110米过驳平台HT023下水。该船于9月24日实现全船贯通。

由以上的两个实例可以看出,我国的一部分造船厂已经具备了比较成熟的制造技术,技术水平逐步接近国外水平。现阶段我国造船厂在过驳平台船方面研究的重点是船舶的设计,船舶设计的精确性、系统性关系到日后船舶的性能,对其影响重大。

 

二、工艺流程或特点

工艺流程图

第三节 过驳平台船项目产业发展特点

一、周期性阶段

从规模上看,国内过驳服务业上没有形成规模经营,在国内市场仅仅是提供装卸服务。我国目前有两台类似水上大型过驳平台。一台是“新双峰海”号过驳平台,停靠在舟山群岛绿华山锚地,由一艘119500吨散货船改建而成,装卸效率2800吨/小时,主要从事海上大宗散货减载作业。一台是JH公司拥有的水上过驳平台,停靠在南京水域。可见我国过驳平台船制造业尚处于成长阶段。

二、区域性分布

海上过驳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这种作业方式在长江内河早已存在,在国外海运市场也早已成功运行。其主要功能是利用船载浮吊提供船到船的装卸,过驳等服务。从功能上看,只是一种简单的装卸服务。从分布来看,国内只是零星分布在长江沿线一些没有港口装卸能力的地区

 

三、产业链发展

产业链结构图

过驳平台船的上游产业主要为钢铁行业、涂料行业等。钢铁、涂料价格的稳定与与否,决定了过驳平台船生产成本的稳定性。过驳平台主要应用于干散货运输业,因此干散货运输业为其主要下游产业。干散货运输业的发展状况会影响到过驳平台制造业的市场需求。

(一)上游产业

1、钢铁行业

2010年,中国生产粗钢达到62665.4万吨,比上年增长增长9.26%。2011年的钢铁企业处在高产量、高库存、高成本、低需求的“三高一低”格局下,企业利润逐渐被挤压。2011年的粗钢产量同比依然保持大幅增长态势,2011年国内粗钢产量达6.83亿吨,同比增长8.92%。2012年我国钢铁的出口环境并不乐观。一方面,国际需求因为宏观经济的波动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如果国际钢铁需求有所恢复,目前闲置的产能也可以优先满足需求回升。此外,受欧债危机影响,我国的机电设备出口订单预计将大幅减少,间接影响对钢材的需求。基于以上判断,预计2012年钢材出口量将回归到4250万吨左右,同比下滑8.60%。2、船用发动机行业

2、涂料行业

一直以来,中国被冠以“涂料大国”的称号。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涂料生产量为507.8万吨,到了2009年已达到755.44万吨,跃居世界首位。可进口品牌仍占据着高端市场,而本土品牌趋于中下水平。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消费观开始趋于理性方向,进口品牌亦不再是王道,本土品牌开始凭着优质的品质、高性价比迎来了发展的春天,涂料行业新一轮的洗牌即将上演。

房地产业是我国涂料消费的主要领域,目前由于国家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买房的人数相对以往较少,房地产领域对涂料的需求有限,涂料企业为了保证销售收入也会上调涂料的价格。因此,除了成本上升之外,下游需求不旺也是近期涂料价格上涨的原因之一。

我国的涂料品种结构较为单一,中高档产品的比重小;而且企业的生产规模相对较小,经营也较为分散,国内涂料生产企业的竞争能力相对较弱。在当前上游原材料价格上涨和下游需求不旺的情况下,我国涂料生产企业的发展已面临困境。

(二)下游产业

从事干散货运输的航运企业,依然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中海集团旗下的干散货航运公司中海发展,出现了最近五年来首份中报亏损,而全球最大的干散货运输公司中国远洋,2012年上半年更是录得高达48.72亿元的巨亏。

运力过剩又难以消化,是干散货航运企业面临的共同难题。2012年上半年,全球干散货航运运力同比增长超过15%,而需求仅同比增长6.2%.代表干散货景气度的波罗的海干散货指数BDI上半年平均值为943点,比去年同期下跌了31.3%,为该指数设立以来最为低迷的时期。这种情况,在进入下半年后依然没有多少改观,需求状况更加恶化。截至8月31日,BDI收于703点,比上半年的均值再度下滑200多点。

与国际干散货航运相比,沿海干散货航运的运价尽管从7月底开始恢复性上升,但运价依然没有回到成本线之上,船公司也依旧处于亏损之中。对于沿海干散货航运企业来说,2012年的经营环境恶劣,运力严重过剩同样是主要原因。截至2012年第二季度,国内沿海运力共计1586艘/4742万载重吨,较2008年底的2298万载重吨,净增运力2444万载重吨,增长了106%。

短期来看,下游需求淡季以及运力过剩的背景下,市场运价仍难有表现。长期来看,随着在手订单消化接近尾声,2013年运力供给端压力有望逐步降低,干散货市场周期拐点的到来将取决于需求端的改善。
 

 

免责申明:本文仅为中经纵横市场研究观点,不代表其他任何投资依据或执行标准等相关行为。如有其他问题,敬请来电垂询:4008099707。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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