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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 政策名称 | 政策要点 |
| 1月6日 |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确定2009年工作:适度增加货币、信贷总量 | (1)提出要以高于GDP增长与物价上涨之和约3至4个百分点的增幅作为全年货币供应总量目标,争取广义货币供应量M2增长17%左右;(2)发挥信贷投放、直接融资和民间金融的作用,多渠道增加资金供给能力;(3)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支持融机构加大对民生工程、重大工程建设、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区域协调发展的信贷投入。 |
| 1月7日 | 央行取消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规模限制条件(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号) | 取消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发行规模不低于5亿元的限制条件。 |
| 1月10日 | 关于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 | (1)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2)督促各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有关要求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3)对涉农类贷款实行有区别的信贷管理和考核政策,加大涉农信贷投入力度;(4)鼓励实施贷款重组,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而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予以信贷支持;(5)支持信贷资产转让;(6)允许有条件的中小银行业适当突破存贷比。 |
| 3月18日 | 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以特定资产管理组合名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 |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以特定资产管理组合名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并对其业务运作进行了规范。 |
| 3月18日 |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 | 在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10条意见:(1)保证符合条件的中央投资项目所需配套贷款及时落实到位;(2)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农村;(3)多方面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要精细化;(4)扎实做好就业、助学、灾后重建等改善民生类的信贷政策支持工作;(5)鼓励发展消费信贷,做大做好消费信贷市场;(6)落实好房地产信贷政策,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7)加大对产业转移的融资支持,支持过剩产业有序转移;(8)支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实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9)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10)加强信贷结构监测评估,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
| 5月20日 | 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银监发[2009]37号) | 逐步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的科技担保公司和再担保机构;推动各级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选择部分银行分支机构,开展科技金融合作模式创新试点。在东、中、西部涉农科技型中小企业密集省份,开展支持涉农科技型中小企业试点工作。 |
| 5月25日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 | 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引导多元化资金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积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和内控机制建设;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
| 6月9日 | 放宽对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限制(汇发[2009]24号) | (1)由现行的只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资跨国公司对外放款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2)允许境内企业在一定限额内使用自有外汇和人民币购汇等多种资金进行境外放款;(3)境外放款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资金的境内划转以及购汇等事宜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4)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放款人所有者权益的30%,同时不得超过其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协议投资额,以低者为限。 |
| 6月9日 |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银监发[2009]48号) | 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要求:(1)公司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2)公司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3)公司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4)公司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
| 6月19日 | 加强按揭贷款风险管理(银监发[2009]59号) | 银行不能以征信系统未联网、异地购房难调查等为由放弃对“第二套房贷”的政策约束,不能以任何手段变相降低首付款比例成数。 |
| 6月24日 | 银监会等紧急下发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 | 防止月末、季末“冲规模”现象,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资本市场、房地产等领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授信尽职调查、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并特别指出,要防止企业利用票据贴现套利等造成信贷资金“空转”,不得通过贷款转存等手段虚增存贷款,不得脱离客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发放贷款。 |
| 7月6日 | 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银监发[2009]65号) | 禁止理财资金以任何形式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督促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不得将商业银行理财客户的资金用于投资高风险或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 |
| 7月22日 | 银监会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 | 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试点,成功后再进行推广。 |
| 8月18日 | 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告2009第14号) | 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并明确规定申请发行金融债券的具体条件。 |
| 9月7日 | 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9]284号) | 全方位提升银行业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水平;多渠道拓展服务外包企业直接融资途径;完善创新适应服务外包企业需求特点的保险产品;改进外汇管理,便利服务外包企业外汇收支。 |
| 10月10日 | 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银监发[2009]89号) | 贷款额度方面,工会创业小额贷款采取信用贷款方式的,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5万元;采取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创业合伙人联保等贷款方式的,视借款人实际承担风险能力,贷款额度可适度提高;贷款期限方面,一般设定在2年以内,可适当展期,但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其中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利率方面,按照“保本微利”的业务运营原则,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进行风险定价。 |
| 10月12日 |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发布(汇发[2009]49号) | 下放审批权限,境内企业外币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以及所涉及的汇兑审核均由所在地外汇分局办理。 |
| 10月29日 |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87号) | 清晰划分商业银行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责,规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各个环节,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
| 11月9日 | 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汇发[2009]54号) | (1)试点地区扩大为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广东、北京、黑龙江、浙江、福建、广西、海南、云南、新疆等省市(自治区),及深圳、青岛、厦门、宁波等计划单列市;(2)选择区内一个城市或一个地市级区域作为具体试点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