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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热电联产市场分析

第一节 市场概述

在经历了70年代的石油危机后,热电联产受到了西方国家的重视。

美国暖电联产装机容量在1980~1995年的15年间增加了2倍,2000年已占总装机容量的7%,计划2010年占总装机容量的14%,2020年占总装机容量的29%欧共体在90年代支持了45项暖电联产工程,2000年热电联产发电量已占总发电量的9%,计划2010年达到18%。

1992年丹麦热电联产供暖已占区域供热的60%;暖电装机容量占总装机容量的56%,2005年提高到66%以上。

德国是欧洲最大的热电联产市场,其增长潜力巨大。德国50%的电力需求可通过热电联产技术覆盖。和其他国家比较,德国通过热电联产发电的比例仍然很低,所以市场发展潜力很大。此外,德国的供暖需求最为旺盛。考虑到不断上涨的电价,热电联产发电特别的有效和吸引。德国给投资者提供出色的条件,特别在高效热电联产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方面(比如发动机、涡轮机、燃料电池、有机朗肯循环),如发电厂、工业、商业楼宇或国内的能源供应。

欧洲在热电联产发展过程中,有如下基本特点:

1、开发可再生能源和生物质能

芬兰是最典型的例子。这个国家是一个多湖、多森林的国家,本国的资源中有大量的泥草炭和造纸用木材废料。该国某热电厂装机87MW,供热140MW,其中供工业用汽40MW。原来设计是烧煤电厂,后来锅炉改造为流化床锅炉。燃料为当地产的泥草炭占75%和25%的生物质能。

丹麦的阿伯格,有一家利用城市的奶牛粪便和食品工业的垃圾生产沼气,并发电供热的2MW小型热电联产工厂。

2、垃圾热电厂

3、供热管网新技术

欧洲的热电厂及热网普遍采用以热量计量收费的办法,室内暖气片上都有温控器。一般室温控制在25℃左右。

4、鼓励使用天然气等气体燃料

5、燃煤热电厂采用煤的洁净燃烧新技术

6、广泛使用热水式蓄热器

在荷兰、丹麦那些小型热电联产的机组都安装热水蓄热器来调节发电与供热的不平衡。

第二节 主要国家发展概述

世界各国都将热电联产作为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的重要措施,积极的鼓励、支持不同型式,不同容量的热电联产,制订有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1、丹麦

丹麦认为热电联产可以节约28%的燃料,减少47%的CO2。因而对热电联产的优惠政策最多,最落实。2000年丹麦热电联产的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61.6%,供热量占区域供热的60%。20年间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了43%,而能源消耗实现零增长。

1981年丹麦制定了集中供热的法规,城市的供热规划由中央政府批准,强制实行区域集中供热,不搞竞争。从法律上解决了热电的电力上网问题。

1990年丹麦议会通过了必须将1MW(1.3t/h)以上的燃煤燃油供热锅炉改造成天然气或垃圾热电厂;热网工程费用可以从政府得到30%的补贴。

1990-1995年此期间批准建设的150-200万KW的新建电厂中,全部为热电联产。政府对热电工程给予利率为2%。偿还期为20年的优惠贷款(由当地市政府担保)。对使用天然气的热电厂,政府给予30%的无息贷款,在投产年内给予0.07克朗/千瓦时的补贴。

1992-1996年政府对区域供热改造为小型热电联产和生物能系统给予投资补贴。五年间,政府每年拨款五千万丹麦克郎。

1993-2002年政府为推广区域供热系统的应用对在热电联产供热区域内1950年前建造的供热系统给予补贴。补贴一般为总成本的30%至50%。

1996年在工商业中引入环保税。税收所得作为投资拨款返还给工商业。其中40%的款项将发放给工业热电联产。在全国范围征收CO2排放税,按热电厂上网电量对电价按人民币0.15元/千瓦时补贴。

1997年政府给予垃圾或天然气为燃料的小型热电联产给予补贴。每兆瓦小时70丹麦克朗。对装机小于4MW的工厂补助以8年为限,为≥4MW的工厂奖励年限为6年。

1998年电力法修正案,电力调度时对小型热电联产和再生物质产生的电力给予优先。丹麦计划到2005年热电在电力系统总装机容量的比例,从现在的56%扩大到66%以上,继续支持小型热电联产项目,并开发微型(家庭型)的热电联产。

2、美国

1987年颁布的“能源法”中规定,电力公司必须收购热电厂的电力产品,其电价和收购电量以长期合同的形式固定。

1990年后在放松对公益事业管制的呼声中,又允许热电厂将其电力直销用户,电力公司只收相应的“通道”(电网)费用。

1998年美国燃气在热电联产发电量1950亿千瓦时,占热电联产总发电量的64%,燃煤热电联产占总发电量的17%,可再生能源占13%。在美国燃气热电联产比例如此之高,是因为他们感觉到燃机电力建设成本低、建设时间短、污染低、能量转换效率高、开停容易、便于调峰、布局灵活等一系列优点。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天然气价格比我们要便宜多,因此其热电联产的经济性要优于我国。

美国政府目前鼓励热电联产的主要行为是规范电力市场,政策激励和引导。

计划2010年前再增加4600万千瓦装机容量的小型热电联产能力翻一番,达到全美总发电能力的14%,而到2010年则达29%。

2001年5月,布什政府公布其国家能源政策,其中承认了热电联产的重要地位。在该能源政策中写道“热电联产技术的效率可以达到80%甚至更高。除了可以带来环境上的收益外,热电项目可以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可以广泛地运用在工业锅炉、能源系统和小型的建筑物规模应用上,仅在工业领域,燃气热电联产就可以多生产124000MW的电力,从而每年可以减排614000吨NOX和4千4百万吨的CO­2。CHP是一种清洁、高度可靠的分散式能源技术,可减少输配电损耗,减少建设输配电线路高昂开支。”而在2001年7月召开的第107届国会众议院会议上,也有多个议案建议给予CHP系统优惠政策。

对于发展热电联产的优惠政策的建议具体集中在3点:

(1)给予热电项目减免10%的投资税;

(2)缩短热电资产的折旧年限;

(3)使热电项目获得经营许可证的程序简单化。

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已经发布小型发电机互联标准。很多州和地区已开始制订自己的与热电联产有关的联网政策,排放标准及税收。

3、英国

英国从上至下都积极支持热电联产。1998年政府解除限制,购电少于100KW的用户可以直接向CHP电厂买电,拥有与大用户相同权利。副首相浦来斯科于1999年宣布英国热电联产的目标是:到2010年生产能力要翻一番,达到10,000兆瓦。后来的新政策也重申了要达到此目标的决心。为达此目标,英国政府在2001年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免除气候变化税;免除商务税;高质量的热电联产项目还有资格申请政府对采用节约能源技术项目的补贴金。英国政策还颁了一套指南,规定所有发电项目开发商在项目上报之前都要认真考虑使用热电联产技术的可能性,这套新指南指明了热电联产的市场机遇并提供了相应的联系方式。其他的措施,如免税,电力贸易细则的修改,刺激热电联产的热负荷的增长等也都提上了议事日程。

虽然英国热电联产占发电比例不是很高,但英国在推广应用小型热电联产方面有他的特色。2002年英国禁止上马新的燃气发电机组,但热电联产机组则不受限制。

英国白汉金宫的热电联产机组能产生4900KW电力,8000KW热力,其热力供23座政府大楼使用,现英国有300家酒店、225家医院、4000多家游泳池采用了热电联产技术。

英国从2001年4月1日起,工业和商业用能源要缴纳气候变化税。初步税率将使电费提高0.43便士/千瓦时,煤和燃气费提高0.15便士/千瓦时,而热电联产用户将可避免对上列项目征收税款。

英国的经验认为热电联产的年运行时间要达到4500小时,才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英国认为在能源价格中应融入环境成本,使热电优点得到重视。

4、荷兰

认为热电联产是最经济有效的减少CO2­排放的方法,作为减排节约的一项重要措施,采取多种鼓励措施:

(1)1998年提出发展热电联产计划,投资许可,优惠的燃气税率和建立热电联产促进机构。

(2)新的电力法案给予热电联产特殊的地位,热电优先上网。

对不同电网征收最小税率

(3)对有稳定热负荷的热电厂,天燃气较其他工业用户便宜2美分/立米。

荷兰分布式发电占装机总容量的40%,联网不成问题,2001年生效的“联网技术条款”得到配电部门和热电厂的一致赞同。

5、日本

日本将热电联产作为21世纪城市建设必不可少的设施,认为是附加值很高的社会资本,因此制定了相关的法令和优惠政策保证该事业发展。

法令有:《供热法》、《城市规划法》、《防止公害法》和关于推动热电联产发展的指导标准等。明确规定在新建和改造30000平米以上的建筑物时,一定要纳入到城市集中供热系统。

优惠政策有鼓励银行、财团对热、电、冷系统出资、融资,并进行减税或免税。

对供热设施,投产年折旧按30%计算,并减免税7%。

对区域供热工程费用核算执行特定标准。对区域供热工程固定资产税。

折旧资产税投产最初五年减免2/3,第二个五年减免1/3。

免除供热设施占地的特别土地保有税。

免除与供热行业用设施有关的事业所得税。

政府对热电项目给予低息贷款年利率3%(一般工业为6%)和补贴。

80年代末,包括修订《电力事业法》在内的一系列放宽管制的办法出台。1995年底又批准了新修订的《电力事业法》,最重要的变化是允许非公共事业类的供应商对需求大的用户售电而以前通常被电力公司垄断。

7、德国

对年总热效率超过70%热电联产项目免除现存的石油和天然气税,对自己生产电力超过0.7MW的免电力生产税。2002年1月25日德国议会通过了德国“热电联产法”,并于2002年4月生效。新的法律中规定对热电联产的一系列支持机制。鼓励老的热电机组的现代化和新建热电机组。

激励政策的对象为已有热电厂和新建2MW的热电机组。对热电厂按发电量给予补贴。补贴1.53-5.11欧分/千瓦时。

8、欧盟(EU)

欧盟制订一系列与热电联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污染排放控制(交易)、电网准入、电价及税收等方面对热电联产进行规范。例如:

《热电联产指令》2002

《污染排放交易指令》2001

《新电力和燃气指令》2002

《建筑能源利用性能指令》2002

《能源产品税收指令》1997

还有若干与热电相关的法律,例如2001年批准的《政府支持环境保护的共同指导方针》等。

欧盟各国能源部长于2003年5月14日就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欧盟热电联产指令》草案达成一致。该指令在建立一个框架以促进和发展基于欧盟内部能源市场有用热能需求和一次能源节约高效的热电联产,最终提高能源效率的技术术语和概念进行统一定义。

欧盟要求成员国在节能和可用能需求的基础上支持热电联产。要求成员国在电网系统和税率上支持热电。各国应尽可能为高效率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并网提供方便。

要求成员国鼓励设计符合热经济性需求的热电机组。减少监督和非监督方面对热电发展的障碍。要求成员国对本国热电潜力评估,全国热电联产使用的燃料,发电量和产热量以及节约一次能源量等情况定期向欧盟委员会交报告。

 

第三节 主要国外生产商简介

一、厂商介绍

1、德国意昂集团

德国电力部门的私有化进程开始得很早,而这一过程大部分是通过企业兼并完成的。2000年,德国联合电力与矿业股份公司和德国联合工业企业股份公司合并成了德国第一大电力公司———意昂股份公司。该公司在成立之初就是欧洲最大的能源企业之一。主要经营电力、化工和石油,兼营贸易、运输和服务业。国内生产基地在基尔、卡塞尔、明登等44个城市。

2、法国电力集团

法国电力集团成立于1946年,是负责全法国发、输、配电业务的国有企业。为了完成公共服务事业的使命,法国电力集团负责电力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营。

凭借50多年能源开发经验,法国电力集团已经成为世界领先电力公司之一。作为一家在核能、热能、水电和可再生能源方面具有世界级工业竞争力的大型企业,法国电力集团可以提供包括电力投资、工程设计以及电力管理与配送在内的一体化解决方案。

法国电力集团2000年发电量达到4820亿千瓦时。其中核电占82%,水电13%,火电5%。法国电力集团的总装机容量为103,500兆瓦(核电装机为63,000兆瓦,火电为17200兆瓦,水电为23,300兆瓦)。

法国电力集团是世界能源市场上的主力之一,已经在欧洲、亚洲、拉美和非洲的20多个国家投资超过110亿欧元。法国电力集团拥有3100万国内客户和2000多万海外客户,是全球范围内最大的供电服务商之一。

二、主要产品对比分析

国外热电联产主要厂商产品横向比较

企业 产品 优势
德国意昂集团 热电联产 优异科学的管理体系、盈利性高
法国电力集团 热电联产 科技含量高、设备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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