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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一、2003-2010年我国GDP增长分析
2003-2010年我国GDP增长分析
单位:亿元

二、2011年度我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分析
2011年1-5月经济数据一览表
| 指标 | 5月数据 | 4月数据 | 3月数据 | 2月数据 | 1月数据 |
| 价格指标(同比) | |||||
| CPI | 5.5% | 5.3% | 5.4% | 4.9% | 4.9% |
| PPI | 5.8% | 6.8% | 7.3% | 7.2% | 6.6% |
| 增长指标(同比) | |||||
| 固定资产投资(累计) | 25.8% | 3.08% | 1.73% | 1-2月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24.9% | |
| 社会消费品零售(累计) | 16.9% | 17.1% | 17.4% | 1-2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15.8% | |
| 工业增加值(累计) | 13.3% | 13.4% | 14.4% | 1-2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14.1% | |
| PMI(制造业) | 52% | 52.9% | 53.4% | 52.2% | 52.9% |
| 用电量 | 11.2% | 13.41% | 15.82% | ||
| 外贸指标(同比) | |||||
| 出口 | 19.4% | 29.9% | 35.8% | 2.4% | 37.7% |
| 进口 | 28.4% | 21.8% | 27.3% | 19.4% | 51% |
| 顺差/逆差 | 顺差130.5亿美元 | 顺差114.23亿美元 | 顺差1.4亿美元 | 逆差73亿美元 | 顺差64.5亿美元 |
| 金融指标(同比) | |||||
| M2 | 15.1% | 15.3% | 16.6% | 15.7% | 17.2% |
| 信贷 | 5516亿元 | 7396亿元 | 1727亿元 | 5356亿元 | 1.04万亿元 |
| 人民币存款 | 1.11万亿元 | 3377亿元 | 1.12万亿元 | 1.31万亿元 | —203亿元 |
三、2011年下半年我国宏观经济走势预测
1、美元将盘整走强,大宗商品震荡下行
全球经济继续企稳,动力充足。在产能利用率尚未到达中性水平和失业率依然偏高的作用下,两年内不会产生核心通胀大幅上扬的局面。
2、美国在消费带动下继续复苏,趋势温和偏强。
3、欧元区分化加剧,欧元可能将长期疲软
中长期美元预期走强,欧元疲软,大宗商品价格将在较大调整后继续温和上升中国目前内需潜力旺盛,但供给被政策压制。输入型通胀压力将于下半年回落,下半年财政政策将更加积极,货币政策紧缩力度将可能于三季度初减弱,从而第三、四季度将恢复潜在增速水平
4、短期产出增速下滑,但长期增长路径清晰,潜力未充分发挥
结构优化过程不会突变但长期将持续,投资在未来五到十年依然是主要经济贡献力量,短期内房地产调控政策本身考虑了平衡对冲的因素,对投资总量影响不大。消费持续稳定上升趋势明显,并且受到城镇化带来的底层人民收入相对较快提升的持续推力。贸易顺差将长期存在,但将逐渐向贸易平衡转变。
如果美元走强,全球大宗商品价格将回落后再温和上升。下半年中国PPI将回落,通胀压力将明显下降。CPI预计在年中见顶,下半年到年底将逐步回落到4.4%上下的水平。房价调控政策效果已经显现,5月和6月间房价回落的预期会大幅上扬,经济下滑速度将加快。货币政策紧缩力度将会放缓,下半年(第三季度)货币政策可能不得不转向相对宽松。
一、行业发展基本政策
1、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家庭装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范家庭装饰活动,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筑装饰业与室内装饰业分工管理的规定(国办通[1992]31号)和《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装饰是室内装饰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居民住宅室内空间及相对环境进行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及室内用品配套供应、陈设布置,达到一定技术、艺术效果的服务体系。民住宅包括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居民、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家庭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中国轻工总会是全国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家庭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轻工主管部门或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家庭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性和地区性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协助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家庭装饰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必须赁有关部门的证明,经过职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当地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七条居民应委托具有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进行家庭装饰活动,以防止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
第八条家庭装饰主管部门应同有关部门合作,开辟家庭设计、施工和材料用品市场,建立方便群众的家庭装饰配套服务体系。
第九条家庭装饰活动一般应按咨询、设计、选材、预算、合同、施工、保修等程序进行,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创造优美、舒适、温馨的家居环境。
第十条家庭装饰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做好家庭装饰咨询服务工作,给消费者普及有关知识,宣传有关规定,推荐有关产品,介绍有关企业,帮助选择方案,引导健康消费。
第十一条家庭装饰工程应讲究室内设计艺术。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按不同风格和档次设计多种类型供居民选用。
第十二条家庭装饰工程必须使用合格的材料的用品。因材料、用品不合格、不适用造成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应由负责材料、用品采购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家庭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收费,应按有关规定和市场行情,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居民和受委托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共同商定。双方协商一致的工程预算书是工程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家庭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接受居民委托从事家庭装饰活动,必须按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共同遵守。
第十五条家庭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二、严格执行国家或有关部门关于建筑物安全和防火的规定。严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或明显加大荷载,不得使用易燃和危害人体健康的材料;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改燃气、暖气、电气等房屋设备。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应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不得妨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承担家庭装饰工程的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违反合同及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应由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家庭装饰工程实行限期保修制度。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生因受委托方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受委托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第十八条家庭装饰合同纠纷当事人,可向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合同负责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对在家庭装饰活动中成绩显著、信誉较高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可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向用户进行推荐。
第二十条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室内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无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进行家庭装饰设计、施工。
二、转卖、出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家庭装饰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一条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热心为家庭装饰服务,秉公办事。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等行为的,应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充办法和实施细则,报中国轻工总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按照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约、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二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
第六条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开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的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七条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二)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精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和商标;
(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权益;
(七)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规则。
第九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逐步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为开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材料营销、装饰承包等活动提供交易场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的管理。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可以开展信息咨询、投诉质量评估等服务,以满足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要求。
第三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除自行装饰装修外,居民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或者具有个体装饰从来者上岗证书的个人进行。
第十一条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不得随意在承重墙上穿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另建门窗;不得随意增加楼地面静荷载,在室内砌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及吊扇;不得任意刨凿顶板,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者改线;不得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以及水、暖、电、煤气等配套设施;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等。
第十二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可以委托有关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并按照规定支付监督费用。
第四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与价格管理
第十三条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遵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其中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还应当填写本人身份证和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号码;
(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间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
(四)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工程价格及支付的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方式;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家庭居室装修纠纷,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六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作业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不论是自行进行还是委托他人进行,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十八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而产生的废物及其他物品。
第十九条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找被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2008-2010年行业新政策、法规出台情况
十种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有关法规:
2001年,国家质监局颁布实施了各类人造板、木器、各类涂料、胶粘剂、木家具、壁纸、地板革、地毯、混凝土添加剂等建筑材料放射性物质等10项室内装饰材料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室内装饰材料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和释放量进行了强制性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严格执行该10项国家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需停止销售不符合该10项国家标准的产品。
《十种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
一、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其制品中甲醛的释放限量;
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的限量;
三、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的限量;
四、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的限量;
五、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的限量;
六、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的限量;
七、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的限量;
八、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的限量;
九、混凝土添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
十、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的限量;
第三节 地板革产品相关标准
地板革产品相关标准
| 标准编号 | 标准名称 | 发布部门 | 实施日期 |
| QB/T1256-1991 | 聚氯乙烯无纺布基地板革 | 轻工业部 | 1992-01-01 |
| GB/T11982-2005 |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第1部分:带基材的聚氯乙烯卷材地板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 2005-08-01 |
| GB/T 11982.2-1996 |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 第2部分:有基材有背涂层聚氯乙烯卷材地板 | 国家技术监督局 | 1997-07-01 |
| GB 18586-2001 |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02-01-01 |
| QB/T 1647-1992 | 无基材聚氯乙烯塑料卷材地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 1993-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