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性

责任心

高效率

科学性

全面性

教育与培训发展环境分析

第一节 宏观经济环境

一、经济发展

全年国内生产总值209407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0.7%,加快0.3个百分点。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4700亿元,增长5.0%;第二产业增加值102004亿元,增长12.5%;第三产业增加值82703亿元,增长10.3%。分季度看,四个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分别增长10.4%、11.5%、10.6%和10.4%。

1、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再获丰收。

全年粮食产量超过49000万吨。棉花产量673万吨,比上年增产17.8%。畜牧业克服疫情等因素的影响继续保持增长。预计肉类、禽蛋总产量分别达到8000万吨和2950万吨,分别比上年增长4.5%和3.0%。

2、工业生产快速增长,效益提高。

全年全部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12.5%。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6.6%(12月份增长14.7%)。在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中,重工业增长17.9%,轻工业增长13.8%。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销率达到98.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18784亿元,增长31.0%。

3、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增幅回落。

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9870亿元,比上年增长24.0%,回落2.0个百分点。其中,城镇固定资产投资93472亿元,增长24.5%,回落2.7个百分点(12月份14160亿元,增长13.8%);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1.3%。在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中,分地区看,除中部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3.1%,加快0.4个百分点外,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分别增长20.6%和25.9%,分别回落3.4和4.7个百分点。全年房地产开发投资19382亿元,比上年增长21.8%,加快0.9个百分点。

4、国内消费市场活跃,增速加快。

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6410亿元,比上年增长13.7%,加快0.8个百分点(12月份7499亿元,增长14.6%)。其中,城市消费品零售额增长14.3%;农村消费品零售额增长12.6%。批发和零售业增长13.7%,住宿和餐饮业增长16.4%。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大类商品零售中,石油及制品类增长36.2%,汽车类增长26.3%,建筑及装潢材料类增长24.0%,通讯器材类增长22.0%。

5、对外贸易快速增长,外商直接投资有所增加。

全年进出口总额1760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8%,加快0.6个百分点。其中,出口9691亿美元,增长27.2%;进口7916亿美元,增长20.0%。进出口相抵,顺差达1775亿美元,比上年增加755亿美元。全年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63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5%。年末国家外汇储备10663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2473亿美元。

6、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房价涨幅仍然偏高。

全年居民消费价格上涨1.5%,涨幅比上年回落0.3个百分点(12月份上涨2.8%),城市和农村均上涨1.5%。从构成看,消费品价格上涨1.4%,服务项目价格上涨1.8%。从类别看,食品价格上涨2.3%,其中粮食上涨2.7%,其余商品价格有涨有落。全年商品零售价格上涨1.0%,涨幅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12月份上涨2.4%)。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上涨6.0%,比上年回落2.3个百分点(12月份上涨5.0%)。工业品出厂价格上涨3.0%,比上年回落1.9个百分点(12月份上涨3.1%)。固定资产投资价格上涨1.5%,比上年回落0.1个百分点。全年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比上年上涨5.5%,比上年回落2.1个百分点。

7、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加快,就业增加较多。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759元,比上年增长12.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4%,加快0.8个百分点。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587元,比上年增长10.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4%,加快1.2个百分点。年末居民储蓄存款余额16158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0544亿元。全年城镇新增就业1184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1%,比上年末回落0.1个百分点。

以上情况说明,2006年国民经济总体呈现“增长速度较快、经济效益较好、价格涨幅较低、群众受惠较多”的良好发展态势,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增强。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矛盾是,农业基础仍然脆弱,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投资消费关系不合理,国际收支不平衡和银行体系流动性过剩仍比较突出;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任务仍十分艰巨。

二、人口增长

2006年年末全国总人口130756万人,比年末增加768万人。全年出生人口1617万人,出生率12.40‰;死亡人口849万人,死亡率6.51‰;自然增长率为5.89%

庞的人口数量直是中国国情最显著的特点之。虽然中国已经进入低生育率国家行列,但由于人口增长的惯性作用,当前今后十几年,中国人口仍将年均800-1000万的速度增长。按照目前总生育率1.8预测,2010年2020年,中国人口总量将分别达到13.7亿14.6亿;人口总量高峰将出现2033年前后,达15亿左右。

受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三次出生人口高峰的影响,在2005年—2020年期间,20岁—29岁育旺盛期妇女数量将形成个高峰。同时,由于独生女陆续进入生育年龄,按照现行生育政策,政策内生育水平将所提高。上述两个因素共同作用,导致中国将迎来四次出生人口高峰。

三、WTO环境

根据日内瓦WTO统计和信息系统局按服务的部门(行业)划分,把全世界的服务分为12大类143个服务项目。教育服务属于12类服务贸易中的第五类,在项目上又分为初等教育服务、中等教育服务、高等教育服务、成人教育服务及其他教育服务五类。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3条规定,除了由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之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贸易服务范畴。“服务贸易”主要有如下四种提供方式:

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在服务消费国的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的流动。跨境交付具体到教育上说,是通过远程教育和函授等方式实现服务贸易。境外消费对教育来讲,指某国学生到国外去求学和培训。商业存在是指在该国设立办学机构,或与该国的机构合作办学,以机构身份进驻该国。自然人的流动指外国教师到另一国任教,以个人身份参与教育服务。

服务贸易把教育视为一种服务贸易产品,同其他类服务贸易一样在进行服务贸易磋商谈判时,各国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要按照不同的服务行业(教育类别)分门别类地作出具体承诺,并列入各国的服务贸易减让表,同时允许各国依据国内立法对有关服务的开放做出限制和保留。

第二节 政策法规环境

一、相关产业政策

1、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1)对现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民办幼儿园(招收3—6岁幼儿)、托儿所(招收3岁以下幼儿)基本情况,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认真清理整顿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资格,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定期复核审验。对不具备基本办园(所)条件、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未经许可的学前教育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查禁停办,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符合或接近当地基本办园(所)要求,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可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限期补办办学许可证。

2)严格审批程序,明确监管责任。

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要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要实行教育部门的归口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未经审批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设学前教育机构。凡由于审批把关不严,向不合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放办学许可证,造成重大幼儿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审批责任。

3)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日常管理与考核,淘汰不合格从业人员。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避免因管理疏漏和其他不当人为因素引发幼儿伤亡事故。

4)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的安全管理。

各地要定期开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的专项排查行动,严格检查校车车况和驾驶员资质,严禁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幼儿,严禁聘用不合格驾驶人,严禁校车超载。使用校车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跟车教师负责在幼儿上下校车时清点核对人数,校车驾驶员负责在收车锁门前检查车内幼儿是否全部下车,严防将幼儿遗漏在车内。托儿所幼儿应由家长接送,并提请家长负责孩子道路交通安全。

5)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基础教育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是幼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用非常的细心、非常的呵护,确保学前儿童的生命安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覆盖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教育督导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督导检查工作。

2、政府投资导向分析

仅1990年到2000年10年间,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家教委等部门出台关于或涉及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多达17项。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随后国家相续出台一系列民办教育政策的法规,并采取一系列重要举措: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大,2002年)。这是我国自恢复发展民办教育以来国家出台的第一部专门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民办教育的性质、地位,并对投资民办教育的合理回报问题做出了富有创新精神的规定。

2)《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2003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年)。《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各项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4)《关于取消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通知》(教育部,2004年)。该《通知》要求:结束高等教育学历文凭,结束文凭考试试点工作,取消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教育部在通知发布后将不再对文凭考试试点省份进行资格审批,已具有文凭考试试点资格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一律不再对文凭考试试点机构进行资格审批,并切实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已具有文凭考试试点资格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2004年可适度招生文凭考试学生。自2005年始,所有进行文凭考试试点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一律终止招收文凭考试学生。

5)《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七部委,2004年)。该《意见》中指出:“为更好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的迫切需要”,要求“在高等教育中,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应占一半以上。要巩固和加强现有职业教育资源,促进职业院校办出特色,提高质量,中等职业学校不再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或并入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不再升格为本科院校,教育部暂不再受理与上述意见相悖的职业院校升格的审批和备案”,“高等职业教育基本学制逐步以二年制为主”。

6)教育部于2005年2月22日在北京召开部分民办高校负责人座谈会。教育部决定将新批准设置一批民办本科高校,这是鼓励、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一项新措施,也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教育部吴启迪副部长在充分肯定民办高等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方面所作贡献的同时指出:在国民教育体系中,民办的各种办学层次、类型的学校都应有一定的比例。这批民办本科高校的设立,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史上是往前迈出了一大步。民办高等教育应该始终坚持公益性的办学方向。

在国家积极出台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并采取重要举措的同时,各地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在符合国家宏观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各地实际,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促进、规范民办高等教育的东方法规政策。如2004年12月2日,陕西省通过中国第一部民办教育地方法规《陕西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标志中国民办教育的法制化建设进入一个以地方立法为主的新阶段。

随着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出台,使诸如产权归属、合理回报等一些在理论界长期争论、困扰民办高校办学多年的重大政策问题基本得到明确。目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确立,民办高校依法办学、教育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已有法可依,依法治教成为趋势。特别是2005年,国家新批准设立了西安外事学院、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江西蓝天学院和烟台南山学院等17所民办本科普通高校,使全国民办本科普通高校的学校数达到26所,我国民办高等学历教育发展到新的历史阶段。

3、未来产业政策的走势

从现在起到2020年前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对中国教育发展也蕴涵着很大的机遇.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划,预计在这一阶段,中国将全面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成果,重在提高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实现城乡,区域和学校之间的均衡发展;确定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时间表,促使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整体提高国民素质;职业教育培训将面向就业和市场需求,办出特色,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进一步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改进发展途径和人才培养模式;因地制宜地推进学习型社会的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推进教育信息化和现代化方面走得更快一些。

与此相关,政府还要确认发展公共教育的权责,继续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转变管理职能,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动员全社会和教育系统共同努力,使中国尽快完成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的根本性转变.为此,中国教育发展与改革的政策方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重新确认正规教育,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的功能

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正规学校教育特别是公办学校教育,仍将是学习型社会的支柱.为了实现全民终身学习的宏伟目标,中国首先要促进各种正规学校系统与社会文化教育机构的相互沟通,开发和建设覆盖面广的,灵活开放并且多样化的学习平台或网络,提供各种学习场所和机会,更大限度地方便全民学习;另一方面是以终身学习的理念,改革传统教育制度和学习模式,形成有利于终身学习的法规,政策和制度环境.通过试行"学分银行"等方式,记录公民一生中参与学校教育,非正规教育与非正式学习的经历与成果,并对各种成果进行认证和积累,并争取社会用人单位的认可与支持,逐渐使学习成为每一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和需要。

2)强化政府统筹公共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的责任

今后,中国教育发展面临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就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与力度,也就是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中的政府责任合理定位问题.政府可以根据不同的教育领域选取不同的作为方式:

(1)"主动作为"

重点在于全力支付免费的九年义务教育,促进区域内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确保国防建设和重大工程人才需求,保障弱势群体基本学习和发展的权利,以教育公平体现社会公平;

(2)"有所作为"

选择基础学科,边远艰苦行业,事关公共利益而市场又不好调节的部分教育领域,予以稳定的,有效的扶持;

(3)"委托作为"

选择政府该作为但力不从的教育领域,或为了提高效率,明确委托授权给第三部门或民营机构来做;

(4)"不须作为"

引入社会参与和必要的竞争机制,政府仅制定规则和进行监管就可以了.而且,政府促进教育公平,也须包括规则和监管公平在内。

3)加强非义务教育投入效益监管与教育质量评估

公办学校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政府是公共服务的管理者,今后,中国必须明确公办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财政经费分配使用的权责,完善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完善财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制度,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审计结论要向政府和人大报告,向社会公众公开,将公共教育经费的投入,分配和使用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同时,随着现代学校制度的探索和实验,中国将明确区分公共教育领域中的政府,学校和社会的行为边界,政府依据国家行政与教育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拨款,指导和服务;学校具有法人地位,依法自主规范办学.而且,还要引入更多的社会监督元素,建立政府委托评价,学校自我评价,社会中介评价,公众参与评价等多种途径相互结合的机制,健全教育质量评估和监测的体系。

4)立足中国基本国情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

目前,中国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还不高,在一些地区的职业教育在校生中,中低收入家庭比例较高,职业教育仍然处于弱势境地,还有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术培训,也是相对薄弱的环节。

从世界银行的模式看,若让公共教育服务惠及经济贫寒学习者,不能完全交由市场自行调节,可能有三种方式:

(1)提供基本知识,技能训练的基础学校或者职业学校,政府需要尽可能提供贫穷学习者的基本资助和财政补贴;

(2)有一定市场回报率的教育,政府应通过贴息贷款或奖学金等予以资助;

(3)有很高市场回报率的,政府应对成绩较为优异的贫穷学习者提供全额资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制度的完善,中国政府一定会在资助处境不利群体接受终身学习包括职业教育培训方面承担起更多的责任。

二、行业管理体制

1、现行监管体制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体系是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的,现行《宪法》(法律文件名称前均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即1982年《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其第19条和第46条分别就国家对教育事业的基本政策、公民受教育的基本利义务作了原则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于1980年至今先后通过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七部教育专题法律,它们构成了我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十余部教育专题行政法规,其中主要有《教师资格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
作为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部(国家教委)前后共发布了近200项部门规章。各地制定的教育专题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达150余项。更引人注目的是,2001年8月13日,最高法院做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开创了司法实践中以宪法作为直接法律依据的如何。而且,随着教育社会地位的迅速提升,其他非教育专题方面的立法也越来越关注教育,最高法院2003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针对近年来日益增多的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人身伤害案件,明确规定了相关民事赔偿责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11月通过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首次将“学生减负”(如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选拔考试或测试)、“保护学生隐私”(如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虚绩名次)等在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

总体上说,我国自20世纪30年代至今,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教育工作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此外,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还做出了不少规定,如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十条禁令,规定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等,此类规定对教育实践也有着一定影响,但不是国家立法行为,不属于教育法律制度范畴。

现行教育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教育实践又检验着教育法律制度的先进性和科学性。由于我国教育改革起步较缓,上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的教育法律制度与当时的教育实践基本上是相匹配的。

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特别是近六七年来,我国市场经济日趋成熟、改革开放全面深入,教育事业得到空前的重视和繁荣,同时,营利监控、市场监管、教育公平等一系列问题亦随之越来越实际且尖锐地摆在了人们的面前,中国教育正走在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教育制度体系,教育事业本身惯势的变迁必然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一定程度的变化,教育领域新生事物的出现也必然产生新的法律问题。

实践的发展要求教育法律制度必须与时俱进,并尽可能地明确、规范和指引教育实践中出现的新事物、新做法、新情况。然而,我国教育立法并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尽管近年来国家也制定或修改了一批教育法律法规,如《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法》”)等,但并没有从根本和全局上改变我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的面貌,与市场经济和新的教育形势相适应的教育制度体系远未建立,整体上说,教育法律制度已很难适应教育发展实践的需要了。因此,“面对新形势的要求,必须把加强教育法制建设提到更加重要的工作日程上来,抓紧完善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2、现行监管体制的改进及不足

1)理论基础薄弱

教育法律制度是规范和引导教育事业发展的集中体现,是教育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它固然应该建立在对教育本质深刻认识的基础之上,一定的教育法律制度反映出立法者对教育的本质、价值、规律、原则、目标和发展趋势的认识,以及这种认识的高度和水平。可以说教育理论就是教育法律制度这棵大树的根基,根基不牢的话,教育法律制度这棵大树就不可能生机盎然。然而我国对包括教育法学在内的教育基本理论的研究与对教育法律制度的研究,以及教育法律制度的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之间往往脱节。所以,纵观我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鲜见有教育基本理论的影子,有的部分,也远跟不上时代的要求,这反映出我国教育法律制度理论基础薄弱的问题。教育的本质应是促进人的文明与发展,即学生的文明与发展,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指导原则。以人为本,在教育领域最主要的就是以学生为本,中国教育法律制度应当高举以学生为本的大旗,准确、完整地诠释和反映新时代的教育理论精神。只有这样,教育法律制度才能具有鲜活的生命力,才能更加准确、科学和有力地保障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2)有些概念欠妥

这主要是指“公办”与“民办”的问题,长期以来,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上,我们都把学校及其所实施的教育(以下简称“学校及教育”)分为公办的和民办的两种,并适用不同的政策制度。2002年《民办教育法》的出台,显然进一步在法律层面上认同了这种区分。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单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这即是民办教育的法律界定。作为法律对学校及教育属性这一重要问题的回答,“公办”与“民办”这一对概念是否科学呢?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1)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

法律层面上,至今未有“公办”的概念。在《民办教育法》颁布之前,也从来出现过“民办”—词,且至今,两词也从未在其他任何领域的法律中出现过。

(2)其不符合教育发展实践。

该概念本意上主要是要从资产投入方面,更准确地说是从投资主体及其资产性质上做区分,“公办”就是“公家”拿国家的财产来办,民办就是“百姓”拿“私人的财产”来办。

然而,随着教育的不断发展和成熟,教育资产构成必将日益多元化,混合所有制学校将越来越多并成为教育领域的主要形式,如近年来高校中出现的“独立学院”就是一个典型,对此,“公办”与“民办”之分将越来越难以发挥功效。特别是对那些国际性教育机构而育,公办和民办的定义就更加不合适了。
 

(3)其不能反映不同的学校及教育在本质上的差异,也无益于优化对不同的学校及教育进行制度层面的安排。

学校及教育的本质是促进人的文明与发展,在这一点上,“公办”与“民办”应该是没有差别的,否则,国家就没有促进“民办教育”的必要了。法律的功能最主要的是一种制度安排,正如前所述,这种制度安排务必建立在对事物本质的深刻认识的基础之上,人为地把教育为“公办”和“民办”,并没有反映出学校及教育在本质上的差异。这一点,决定了它对于法律针对不同的学校及教育做出科学的制度安排是没有用处的。

3、未来监管体制的走势及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1)从高重心向低重心的转移。

即通过权限下放,改变过去整个国家的教育活动的管理权都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和中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状况,给予地方政府和学校自身更多的管理权和自主权。其重要手段之一在于,它反映了管理权限在原有体制内从上到下的变化,只是把管理的重心由中央下移到地方各级政府和学校,而并未超出原有体制范围。

这一走向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

(1)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地方教育活动的管理权限的扩大。

过去,无论是学校的建设、专业的设置和学科的调整,还是课程、教材、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的审定,包括各种教育经费的拨付与使用等等,基本上是由中央政府和中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十分有限,更多地只是扮演一个执行者的角色。这一管理模式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是相吻合的,在特定历史时期,它对于较好地利用教育资源,维护教育活动的有序性,也是必要的。但是,这种模式不利于发挥地方办学的积极性,难以适应随着社会发展和分化而出现的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由于信息收集和掌握上的困难,也常常影响管理的效率。

为此,在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中央政府明确规定了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政府所有。除了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由中央决定外,具体政策、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管理和检查的权力和责任,都交给地方。《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则更进一步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机决定本地区的学制、年度招生规模、确定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和审定省编教材”等等,同时也给予了其对所属各级政府教育管理权限的决定权。

(2)是扩大学校,主要是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在招生、专业与系科的调整、机构的设置、干部的任免、经费的筹措与使用、职称评定、工资分配及国际交流等各方面,高等院校正一步步地朝着在政府宏观管理下,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发展。

2)从原有体制内向体制外的转移。

即改变过去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

(1)学校的举办主体由过去体制内的一元化向体制内与体制外相结合的举办主体多元的改革。

过去,学校的举办被完全看成是政府的职能和权力。教育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活动,也完全纳入了中央的计划调控之中,由此形成了政府作为唯一的举办主体的现象。对于有效地贯彻势行社会主义的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无疑给予了体制上的充分保障。但面对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政府在财政上的负担也越来越重,同时也限制了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和发展教育。近年来,各种不同的社会力量办学的兴起,私立学校的涌现,以及与国际上有关组织机构的合作办学等等,反映了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举办主体多元的走向,并呈现出逐渐深化和扩大的趋势。

(2)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的同一也逐渐走向分离。

过去,在政府包揽办学的体制中,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和由政府任命的学校领导基本上都是同一的。政府既举办学校,又管理学校,同时也成为具体的办学者。如今,一方面由于出现了体制外不同的举办主体,而学校也获得了较大的自主权,便带来了三者之间的分离和差异。这有利于更好地动员各种社会资源发展教育,有利于调动办学者的积极性,但它同时也向教育管理提出了挑战,增加了难度。

3)教育供给与教育需求之间由基本重合向相对分离的转变。

这里所讲的“教育供给”与“教育需求”分别指的是整个社会所提供的各种不同的教育及总的数量,和社会各个层面在上述种类和质量方面对教育的需求。这一走向表现为:社会的教育需求逐渐从完全由政府提供的教育供给的约束和控制中分离出来,并获得了相对的独立性,与此同时,教育供给本身也呈现出多元的状况。

这一走向是与改革中整个社会的资源重新配置相联系的。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中所有资源都是基本上为中央政府所掌握,地方和个人很难说是具有独立利益的主体,而中央政府又同时是唯一的教育供给的主体,由此必然形成在实质上的教育供给与教育需求的基本重合。通过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初步形成了一定的利益主体,有了相应的利益驱动和约束,成为教育需求的现实主体;而劳动人事制度、工资制度、招生及毕业分配制度等改革,也使得教育,尤其是非义务阶段的各种教育,与人们的自身利益有了内在的联系,并促使个人在教育需求上有了更为实际和主动的选择。

所有这些,使当前社会的教育需求形成了一种极其复杂,取向多样化,并相对独立于教育供给的状态。另外,尽管中央政府仍然从宏观的角度调控着社会总体的教育需求,并在整个教育需求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各地区、各部门乃至于个人的教育需求已日益成为影响教育发展的不可忽视的力量。同时,由于学校举办主体的多元,教育供给上中央政府的单一主体地位也受到挑战,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局面。

第三节 社会文化环境

事实上,随着时代的进步,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情况和新的社会课题。这些新的情况实际上反映了社会需求的变化,需要各类教育去共同面对,而有一些则需要成人教育去直接面对。

1、知识经济的发展,信息化进程的加快

给社会、也给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重大变革,也必然要求各类教育、包括成人教育在教学内容、教育方式、乃至教育对象方面相应地发生变化。

2、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的加速

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的加速,不仅给各类教育,而且给成人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其中既有对受教育者素质的要求,又有对教育者和管理者素质的要求;对外开放进程的加速,使大批量地培养国际通用型人才和外向型劳动者成为紧迫的任务;

3、产业结构调整和就业制度改革的加速

产业结构调整和就业制度改革的加速,不仅给人们的从业观念,而且对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学习化社会建设的加速,更给成人教育办学提出了直接而重要的任务。

第四节 科技环境

1、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初具规模,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教育信息产业得到较大发展,教育软件建设硕果累累,培养出大批适应社会需求的信息化人才,制定了教育信息化政策、法规和标准。

目前CERNET已经成为我国第二大互联网络。随着中国教育电视台卫星多媒体传输平台建成并实现与CERNET的高速连接,初步形成了一个天地合一的具有交互功能的现代远程教育和教育信息化的网络平台。

与此同时,大学校园网工程建设成效显著。在西部地区,通过项目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开展远程教育,缩小东西部差距。在东中部地区,高等学校校园网建设采取国家投资(“211”工程二期)和学校自筹、企业投资等多种方式完善和全面提升高校校园网,实现与CERNET的高速连接。“校校通”工程、中小学远程教育建设工程等项目也取得了很大进展。

2、教育软件建设硕果累累

为了加强优秀高等教育教学资源的建设,教育部实施了“新世纪网络课程建设工程”,国家投资4000多万元,建设了300多门基础性、示范性网络课程、案例库、试题库、课程平台,实施了网络课程质量认证项目,100多所高校参与了该项目,培训了上万名高校教师,促进了校内网络教学的开展。

3、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目前,我国已有70%左右的高等院校建立了不同层次与规模的校园网,开展了网络教学活动,并不同程度地实现了教学、教务管理的信息化和行政办公自动化。在高等教育系统内已初步形成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新型教育体系的意识,有效地调动了广大师生应用信息技术的积极性,改善了自主学习环境,激发了学生的创新思维,提高了师生的信息化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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