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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对疫苗市场的影响

第一节 SARS激活疫苗市场

一、疫苗产业迎来发展的春天

防治SARS的战役好比是对有待发展的疫苗市场施了一剂催化剂,必将使中国的疫苗产业发展出现新的机遇。首先,民众对采用疫苗预防控制疾病的概念更加强烈,需求大大增加。过去的几十年来,由于无大疫的平静状态,使得民众的防病意识逐渐弱化,突如其来的SARS,使民众的防病意识陡增,必将导致对疫苗需求的激增。其次,由于政府的重视,必将加大投资,其投资方面将向两方面渗透,一是对国内科研和产业化企业的扶持和加大对现有企业和产品的技术改造优化投资,二是加大地方财政对儿童接种费用补贴等等,三是政府制订出积极的、符合中国疫情特点的免疫规划策略,公开专家指导性意见,建立健全宣传教育渠道。

面对着这些利好,尽管跨国公司早已摩拳擦掌,秣马厉兵,但中国的疫苗企业无疑是最大的受益者。然而,要想真正在这场机遇中取胜,产品质量的优化、安全性、有效性问题,将成为中国企业能否赢得市场的关键所在。

二、疫苗行业发展的瓶颈

尽管近年来我国的疫苗行业发展很快,但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是要滞后很多,特别是有价疫苗市场中的数种产品,还是由跨国公司垄断。桎梏我国疫苗行业发展的瓶颈主要体现在四大方面:

1、列入国家免疫规划范畴的计划免疫疫苗,由于这类产品采用的是国家财政拨款,政府招标采购,低水平、广覆盖策略,而多年来国家财政拨款十分有限,一些产品只能维持在每支几毛钱的出厂价格,生产企业无利可图,无资金进行生产技术改造,原有的六大生研所只能停留在70—80年代的低水平,简单工艺生产勉强维持,因而疫苗质量十分令人担忧。

2、科研人员与具体实施疾病控制的机构体系脱节,加之他们的市场化意识欠缺,造成了研究课题与实际疾病控制不相吻合,科研课题与防疫的实际需求有一定差距甚至背离。

3、科研机构及人员与企业之间没有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和网络,使得很多很好的科研成果只能停留在实验室或中试阶段,而无法形成产业化生产。另一种情况是科研机构将实验室获得的研究结果作为“产品”转让给企业后,没能进一步合作辅佐企业共同按照国际水平的GMP要求走完真正的产业化道路。

4、产品问市后,由于百姓虽有预防保健需求和防病意识,但对如何有效预防疾病,特别是正确选用疫苗防病知之甚少。

三、SARS疫苗研发现状

我国疫苗研发成果受到世界卫生组织(WHO)高度评价。为了保障SARS病毒灭活疫苗Ⅰ期临床研究的顺利进行WHO曾先后两次参与有关方案的修订工作,并将派观察员参与这次研究

国家批准SARS病毒灭活疫苗进入Ⅰ期临床研究后,有关方案迅速拟定,并进行了大量准备工作。为了保障这一研究的顺利进行,2004年3月1日,科技部和WHO在北京就Ⅰ期临床研究方案进行了初步讨论。

WHO官员认为,我国的SARS疫苗研发技术是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

2004年1月19日,由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SARS病毒灭活疫苗获得国家批准进入Ⅰ期临床研究,我国由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批准SARS疫苗用于人体临床研究的国家。

第二节 SARS专利与市场之争

香港发现SARS元凶冠状病毒后提出专利申请,加拿大宣布破解病毒基因序列后也立即提出申请,同样,美国疾病防治中心也对其发现申请专利。国外研究机构抢先申请有关SARS诊断、检测、治疗等方面的专利的原因,是因为在这些专利申请的背后,有一个巨大的商业市场和巨额利润。

国外与SARS有关的专利战火已经烧起,而国内似乎还没有动静。一位业内人士讲了这样一个故事:身处抗击SARS一线的一位大夫发明了一种异型排气装置,不但可管理SARS病人呼出的毒气,降低气管插管手术操作者感染的风险,而且可用于不需置管的普通SARS病人呼出的废气管理。同事提醒他先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后再投产。

目前世界上有很多科研机构投入到抗SARS研究中,因为这不仅能体现出其科研实力,而且也有着巨大的市场前景。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SARS疫情比较严重,有数千例确诊病例。这些病例恰恰为我国科研机构提供了大量珍贵的研究“样本”。从学术意义上看,这些“样本”应当视为一种宝贵的资源。

第三节 抗非典科技成果的专利保护对策

为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SARS防治的科技攻关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部门,专门为各学科专家、医护工作者以及有关人员研究SARS的病因病原、检测技术和药物研究、进行发明创造等方面提供文献信息检索、专利法保护规定咨询,并开通了热线咨询电话。根据以往经验,在药品、设备的专利方面,可成为专利的技术特征空间还是比较大的。因此,国内的研究机构应当加紧研究有关SARS的诊断、检测、治疗所使用的药品、试剂、设备等课题,取得成果,并尽快申请专利。

1、对于SARS的科研成果的专利申请应加以区分。

单纯的SARS病毒基因排序、病毒结构是不具备享有专利权的资格的。即便SARS病毒基因是从天然环境中被分离出来的,是一个所谓的“新”产品,其获得的方式也不具备新颖性。试想当今技术进步已使分离基因与克隆方法成为普通技术,计算机与定位技术的联姻,更使得有关的病毒分离和测序成为一个“熟练工种”,破解基因序列的工作如今已经相当容易。所以基因测序不能算作发明,不应列入专利保护范围。基因有关专利的授予应是包括基因性能、用途、作用范围与工业再现性等详细方案与说明。

2、对于应用范围覆盖面广的基础性生物医药专利申请,在专利权授予时应对其给予“战略性”的限制;当专利授予后,如果持有者滥用权力,与人类公共健康事业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其专利权还应被及时强制禁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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