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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行业产品分析

第一节 我国租赁行业分类

租赁对许多人对这个概念都感到陌生和困惑,如果有人能将租赁分类,就可以使人们容易的理解和使用租赁了。由于分类是门科学,不是谁分一下就得到认可的,它还涉及许多部门的分类、监管,不是简单的学术之争。经过400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近50年来现代租赁的突起,使得租赁以很多种形态,存在于经济活动中。他们有许多相似之处,却有本质的不同。因此租赁分类涉及到法律纠纷、财务处理、税收政策、金融管制等与国家经济命脉相关的许多政策领域,对国家的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很大的影响。

过去,人们以为租赁就是:在约定的时期内,有偿使用他人资产。现在中国的租赁已经进入创新时代,租赁的功能不仅是促进销售、投资和消费,还具有理财、资产管理和盘活闲置资产的功能。不同种类的租赁其功能的侧重点不同,为了给企业经营方向定位,租赁需要分类,以便选择适合自己的经营模式。

融资租赁的金融属性比重较大,在中国目前还属于特许经营的产业,为了便于监管,需要分类。以便科学的界定和正确的认识各租赁形态的区别,便于主管部门科学地对行业进行管理,便于法院在处理租赁纠纷案件时公正的判案,便于税务部门合理的制定收税政策,便于行业主管监管行业经营方向健康方面发展。

现代租赁是从国外引进,有许多外来语用中国的文字很难描述,特别是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在概念和理解上和国外有许多区别,经常出现混乱。如,“financialleasing”通常被翻译成融资租赁。但实际上应该是财务租赁,也可以翻译成金融租赁。在中国,由于有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组成的租赁公司,他们法定统称“金融”租赁公司,经过商务部批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通常称“国际”租赁公司,由商务部批准的内资租赁公司叫“融资”租赁公司。后两者没有金融经营资质,但可以开展金融性融资租赁业务。

又如“operationleasing”被翻译成经营性租赁,常被理解错误的理解为传统出租服务(rent)。随着融资租赁的创新,租赁不仅限于融资服务,还参与经营、维护和管理,在国外已经发展成融资租赁最高阶段,在中国还搞不清内在区别。因此有必要对租赁进行分类。

租赁的概念在中国一直比较模糊,一些人甚至连租赁的“赁”字都不会写。如果租赁的分类不清,定位不明,不仅租赁业自身发展受到限止,还影响国家的司法、监管和税收。为了有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租赁信息需要对外披露。按照不同的方式对外披露,有不同的披露效果。由于租赁的方式和结构千变万化,有许多概念又是从国外引进,因此要结合中国的特定环境给租赁进行分类,以便让公众掌握正确的披露信息。

由于中国的税收体系尚未完全和国际接轨,特别是按照生产型增值税而不是消费型增值税纳税的制度属于中国特有的。因不同类型的租赁,其税收的基数和税率都有所不同,差别甚大。为了合理纳税,需要对租赁的种类进行分类。

由于行业主管所处位置不同,司法部门、监管部门、财政和税收部门,对租赁有不同的解释,对租赁的分类各有侧重,在分类过程中要符合他们的标准和要求。随着我国加入WTO,租赁按所有制分类发生结构性变化,租赁本身也朝创新租赁阶段发展,原来的分类方式需要不断更新和拓展。要保持动态的分类体系,使之长期保持科学、正确的健康状态。

如果说中国没有给租赁分类是不确切的国家统计部门对租赁行业就有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分类表(国家标准:GB/T4754-94),是如下规定的:

1、按行业分类:

I门6873类——金融保险业门、融资租赁公司类

J门7200类——房地产业门、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类(包括各类房地产经营、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租赁等活动。)

K门9700类——社会服务业门、租赁服务业类(包括提供机械电子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家庭生活用品、文化体育用品等租赁活动。)

这种分类虽然具有权威性,但由于租赁行业发展了,因此从科学性的角度看,这种分类既不完善,也不太科学,且不和国际接轨。因此在统计上租赁的口径和国际标准大相径庭。

2、按照租赁性质分类:

出租服务——按照承租人占用出租人租赁物件时间为对价计算租金的出租服务。

融资性租赁——以租赁物件为标的,按照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时间为对价计算租金的租赁。

如果单纯为了融资而使用租赁的方式叫融资租赁。如果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变换花样的租赁形态叫融资性租赁。如果在融资性租赁的基础上又加上综合服务,叫经营性租赁。是租赁的螺旋上升发展,不是回归出租服务,更不是两种方式的轮回。

3、按照合同分类(私法):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这个分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分类,租赁合同,承租人享有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享有占有、处置权。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使用、收益、占有权,出租人只享有处置权。

4、按公法分类: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就是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

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准则所称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但是,如果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买价格也应当包括在内。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履约成本是指,在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成本;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准则所称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5、按照监管分类: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经营性租赁业务,尚未定义。

6、按服务地区分类:

境内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租赁业务。

跨境租赁——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一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租赁业务。

7、按资产分类:

动产租赁——出租的是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和交通工具等。

不动产租赁——出租的是房地产等固定资产。

8、按融资方式分类:

表内融资——租赁物件折旧在承租人一方的属于表内融资

表外融资——凡折旧在出租人一方的融资租赁方式,都属于表外融资。

因为融资租赁是现代租赁的主力军,因此着重介绍部分融资租赁的种类

第二节 我国租赁公司营业现状

一、金融租赁

象所有其他国家租赁业的发展过程一样,融资租赁业务在中国产生之初,只具有单一的融资功能。现在,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租赁公司,除了开展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外,还开展了出售回租、转租赁以及根据承租人现金流量来安排租金支付等多种灵活变通的租赁形式,开展了由几家租赁公司共同为一个承租人进行融资的联合租赁、由租赁公司接受存款人的委托,并按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的请求进行租赁的委托租赁等。此外,随着中国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中国设备的制造厂商,特别是中外合资企业,对运用租赁方式促销的优越性认识不断提高,并在实践中取得了突出的成果。医疗设备、计算机及其各种类型汽车的厂商租赁,都已出现在中国的租赁市场。

受93下半年中国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GDP的增长率从92年的顶峰到99年一直呈持续下降趋势,但到2000年上半年出现了拐点,比上年同期增长了8.2%。从92到96年间,中国融资租赁业基本也是负增长。其原因有二,一是受宏观经济下降的影响,二是国内许多租赁公司由于欠租问题的困挠而无法开展新业务。但是,在97年和98年,在中国GDP仍然负增长的情况下,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类融资租赁公司租赁交易额能够分别增长158.9%、56.3%和5.86%、20.20%的原因是几家新成立的租赁公司开展了业务。1999年,这两类租赁公司的交易额分别大幅度下降了-71.78%和-39.79%。其主要原因是随后将要分析的租赁公司经营状况的恶化和中国宏观经济的紧缩。

二、我国租赁公司性质

目前,我国存在三类租赁公司,一类是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2家(其中有2家重组中还未获金融牌照);一类是商务部监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共36家;最后一类是上千家内资租赁公司,也归商务部监管。

现阶段,我国融资租赁机构是由银监会和商务部共同管理的。“这一现状是历史形成的。融资租赁业务性质怎样确定,是我们面临的刻不容缓问题。”银监会非银部主任高传捷在融资租赁年会上指出,“对融资租赁立法,一定要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性质和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

人民银行(银监会)最早批准的是外贸租赁公司,最晚批准的是河北租赁公司。从1995年以后就再也没有批准一家新的金融租赁公司。虽然号称有金融业务,但在重组后并没有赋予这些经营范围。其资金来源主要靠银行贷款,和一般企业没有差别。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夏斌指出,从国际经验来看,多数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以及爱尔兰、捷克等国的融资租赁公司根本不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管制,也不要求获得专门的金融机构牌照许可与接受日常监督。大部分国家仅仅只对银行直接从事融资租赁或银行的分支机构与附属机构从事融资租赁有较为严格的监管,但其监管的方式是通过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方式监管。

夏斌认为,我国正处在逐步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和消费结构升级的阶段,设备投资的迅速增长将持续一个较长的发展时期,与其相联系的融资租赁必将会发挥独特的作用。事实上,只要租赁公司不涉及公众存款与同业拆借等其他金融行为,融资租赁只是一种以资产买卖为背景的商业信用行为,单个厂商经营行为的失败不会严重威胁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也不存在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问题,因此不应该归入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中。

三、外资租赁公司发展状况

随着过去一年通用(GEcapital)、卡特彼勒(Caterpillar)两大国际巨头作为独资经营性租赁公司的试点进入中国,这一行业的发展前景已使得多家外资机构跃跃欲试。现已有多家外国银行、专业租赁公司、制造企业准备向商务部提出设立独资租赁公司的申请。

此前,在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业务对外放开之前,外商在中国境内开展租赁业务只能以合资的形式。按照中国加入WTO承诺,2004年年底,经营性租赁业务要对外商独资放开。而实际上,中国商务部在2003年底就允许外商独资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可以说是“提前全方位承诺到位”。

政策面的逐步松动,也给外资租赁公司带来良好势头。与上一年度的大范围调整相比,外资租赁公司整体“活力不足的历史阶段已经过去”,业内人士评价。

据了解,目前外商独资、合资的租赁公司共有39家,超过历史纪录,其中除了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联合租赁有限公司暂处于休眠状态,其余绝大多数都在积极开展业务或接纳新股东、筹划新项目;2004年租赁交易额近16亿美元,大大超过往年。

而此前不久,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土方工程机械和建筑机械的生产商之一—卡特彼勒(Caterpillar)在中国签下了融资租赁第一单,成交额达3400多万元。

随着境外投资人的多元化,外商投资租赁机构也由初期单一的“引进外资的窗口”向“优化配置资源的平台”发展,寻求多种业务模式,盈利点多元化,而不再是单一的利差。

目前,中国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有5种类型:独立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支持承租人的厂商租赁公司、支持制造商的厂商租赁公司、一般的经营性租赁公司和项目租赁公司等。

业内的估计相当乐观。从外资租赁公司整体看,租赁业务模式基本和国际接轨,国际上有的租赁公司形式中国也都齐全,今年外资租赁公司数量预计会突破45家。客观地看,宽松的政策环境是外商投资租赁机构的活跃的催化剂。

2005年中国租赁企业有望进一步和国际接轨,与政府部门进一步沟通,使中国成为税务租赁的基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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