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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8〕15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8〕1588号

 

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林草局、铁路局、民航局、药监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 《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着力推进绿色发展,改善淮河流域生态环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构建全方位开放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增进民生福祉,加快建成美丽宜居、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生态经济带。

  二、请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省人民政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将《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重要改革任务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衔接起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按规定程序批报。

  三、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围绕《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研究制定具体政策,在体制机制创新、政策措施实施、重点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同时,注重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为《规划》实施创造良好环境,为增强淮河流域经济发展动力提供有力支撑。

  四、我委将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加强综合协调与服务,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推动《规划》目标任务落实。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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