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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管理工作》

京建发〔2018〕4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坚持减量发展和“双控”“三线”要求,严控拆占比、拆建比,推动棚户改造实现进度、成本、质量、效果统筹,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建发〔2017〕481号)、《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计划管理意见》(京重大办〔2016〕8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关于年度实施计划

(一)项目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前,各区需提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批复以后规土部门出具的项目地块控规批复文件或其他正式书面确认文件,证明项目规划稳定。

(二)项目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前,区政府需做出书面承诺,对项目平衡资金及成本负全责;对于纯市属国有企业用地项目,需市属国有企业向区政府做出书面承诺,对项目平衡资金及成本负全责。当项目成本溢出造成亏损、不能实现资金平衡时,区政府或市属国有企业自行承担解决。

(三)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区政府要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协议,明确改造目标、改造范围、改造要求、工程进度时限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等。

二、关于年度前期计划

(一)取得街区控规、尚未取得项目地块控规且符合棚户区改造基本特征的项目,各区可申请列入年度前期计划。不具备街区控规的项目暂不列入年度前期计划。此前,已列入历年前期计划(储备计划)项目按照本意见重新审核确认后可纳入年度前期计划。

(二)列入年度前期计划项目,各区可按照棚改路径开展项目地块控规前期研究和方案论证工作;年度前期计划仅作为棚户区改造工作内部各部门、各区开展项目地块控规前期研究和方案论证的依据,不作为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依据,不对社会公开。

(三)列入年度前期计划一年内未取得地块控规的项目,应退出年度前期计划,由各区研究其他实施途径。列入年度前期计划项目取得项目地块控规、具备年内启动征收拆迁条件后,可按程序由区政府提出申请转入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前期计划项目转入年度实施计划前,不得以棚改名义启动征收拆迁腾退。

三、严格项目准入,规范项目实施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要严格把握好棚户区改造的标准和范围,回归棚改初心,立足改善民生,切实解决老百姓的住房困难问题。要转变观念,推动我市棚改工作由追求数量向确保质量转型;由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向政府推动群众主体、企业(或平台)运作转变;由重拆迁到重规划设计、建设、交用与管理、配套和腾退空间利用、保护提升全过程管理转换;由重启动向重收尾转变,实现进度、成本、质量、效果统筹,切实把棚户区改造这一民生工程抓实抓好。

严格控制集体土地棚改项目,鼓励采用村庄整治、异地村庄重建等方式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促进美丽乡村建设。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棚改计划调整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具体频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计划调整程序参照计划制订程序。

(二)已列入2018年棚改实施计划且已经启动征收拆迁腾退签约的项目不适用本意见。

(三)此前有关棚户区改造计划管理工作的其他文件要求,如与本意见有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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