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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主要内容
 
  根据《环评法》第17条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必备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8条、第10条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写要满足以下的基本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总体编排结构应符合《建设项目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颁布)的要求,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的要求。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实用性强。
 
  (2)基础数据可靠。基础数据是评价的基础。基础数据有错误,特别是污染源排放量有错误,不管选用的计算模式多正确,计算得多么精确,其计算结果都是错误的。因此,基础数据必须可靠。对不同的同一参数数据出现不同时应进行核实。
 
  (3)预测模式及参数选择合理。环境影响评价预测模式都有一定的适用条件。参数也因污染物和环境条件的不同而不同。因此,预测模式和参数选择应"因地制宜"。应选择模式的推导(总结)条件和评价环境条件相近(相同)的模式。选择总结参数时的环境条件和评价环境条件相近(相同)的参数。
 
  (4)结论观点明确,客观可信。结论中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选址的合理性作出明确回答,不能模棱两可。结论必须以报告书中客观的论证为依据,不能带感情色彩。
 
  (5)语句通顺、条理清楚、文字简练、篇幅不宜过长。凡带有综合性、结论性的图表应放到报告书的正文中,对有参考价值的图表应放到报告书的中,以减少篇幅。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应有评价资格证书,报告书的署名,报告书编制人员按行政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技术审核人、项目总负责人,依次署名盖章:报告编写人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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