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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将更注重统筹协调

  从有关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看,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机制下,金融监管在填补空白的同时,将更注重监管的统筹协调,同时更具有针对性。随着监管进一步趋严,金融监管的协调性和针对性会更明显。
 
  近两年来,一系列填补监管空白的政策陆续出台,金融监管补短板全面提速。针对当前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特点,有关部门出台上述指导意见,既是我国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的内在要求,符合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总体方向,也有助于填补监管空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当前,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已成为金融监管重中之重,继续加强金融监管将成常态,政策仍需围绕补齐监管短板进行操作。很多政策先前已征求过意见或已提前披露,例如有望出台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将成为金融监管补短板又一举措。
 
  金融监管更具针对性。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两个“特别”:一是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特别监管要求;二是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处置机制。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在加快推进各项改革的同时,短期内对于不同的金融风险,预计有关部门还会推出更具针对性的措施。
 
  金融监管协调性更明显。从指导意见看,一方面,指导意见由央行联合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发布。另一方面,根据指导意见,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处置机制将由央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财政部等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建立。金融委成员单位之间将加强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
 
  监管统筹协调有望加强。在资管新规落地后,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将更多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实现金融监管常态化。货币政策、宏观审慎和微观金融监管之间,以及各有关部门之间均需加强协调。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区域,也要避免导致金融监管过严,影响实体经济发展。此外,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应考虑我国金融机构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监管要求与过渡期安排,避免短期内对金融机构造成冲击。
 
  金融监管协调还需在基础设施和政策、监管信息上形成协调共享机制,建立全国统一、共享的金融信息综合统计系统,以便各有关部门把控好节奏和力度,避免政策“碰头”叠加。
 
  只有建立起既分工又合作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才能提升金融体系整体运行效率,推动金融创新发展与金融监管相互协调、互相促进,才能让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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