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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

(一)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文件,明确要求要坚持成本监审原则,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不断完善成本监审机制。

(二)2016年6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号),明确要健全成本监审规则,对于行业特点明显的重要商品和服务,按照成本监审权限尽快制定行业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8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1554号),明确提出强化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监管,要求各地2018年底前建立起输配环节成本监审办法。

(三)2017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或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四)2017年10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五)2017年11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明确提出要强化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加快制定出台分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强化成本约束,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由于我区区内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也纳入了《广西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和意见采纳情况

2017年5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起草了该《办法》。8月,征求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企业意见建议,我局对征求的意见进行了研究修改;9月在全区成本监审培训班期间,再次征求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10月,我局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组织人员再次进行研究修改,并征求自治区物价局各处室、单位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形成最终稿。

三、《办法》的目标任务和涉及范围

《办法》的目标任务:一是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监管,二是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三是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涉及范围为: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实施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对我区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行为作了五个方面的明确: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和主体责任;二是明确了监审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三是规定定价成本的构成及主要指标的审核标准。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运行维护费包括直接输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对修理费、输气损耗率、管道负荷率等主要指标规定了具体核定标准;四是规定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共同成本分摊方法;五是规定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八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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