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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规范及评价运用规定(暂行)》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细则(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规范及评价运用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1.出台《规定》,是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按照中央“放管服”改革要求,中介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各监管部门对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由重事前监管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出台该《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管理,实施场内行为评价,有利于强化对中介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监管部门更好地转变管理职能,改进服务方式,提升工作效能。

2.出台《规定》,是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行为,可以增强市场主体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是推进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个部门签署《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对包括中介代理机构在内的市场主体信用建设作了更为明确的具体要求。将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全国信息共享,对诚信度较差的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直至清出代理市场,有利于促进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3.出台《规定》,是进一步敦促和改进中介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的要求。随着中央“放管服”改革的推进,近年来,中介代理机构蓬勃发展,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行业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部分中介代理机构一味追求业务规模,内部管理混乱,违背中介代理机构执业准则,违规收取标书资料等费用、出借资质,迎合招标业主不当要求,泄露标底和投标人信息,甚至为围标串标提供便利,严重干扰市场环境。出台该《规定》,有利于敦促中介代理机构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改进和优化服务水平。

二、主要内容

本《规定》主要内容分四部分,共18条。

第一部分,《规定》制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包括第一至第三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细则(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来制定。明确了中介代理机构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适用范围为运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和在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县级分中心场内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的各类代理活动。

第二部分,规定中介代理场内行为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第四条至第十一条。主要包括中介代理机构在场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的各个交易环节的行为(职业道德、场内秩序、场地登记预约、专家抽取、开标、评标、保证金缴退)进行详细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充分考虑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各种交易项目的中介代理机构行为特点;二是充分考虑行为规定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三是充分考虑实践中中介代理机构容易出现的突出问题情况。在此基础上,根据各个交易环节梳理了16条评分条款。

第三部分,明确考评的具体实施方式。包括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明确由交易中心负责对中介代理机构的场内行为进行评价,评价方式为“一标一评”。单个项目交易结束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由交易中心负责填写《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评价记录表》,并录入电子平台监督管理系统。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评价实行季度考评和年度综合评级。季度考评采取量化打分,划分为一档、二档、三档、四档4个档次;年度综合评级采取对全年各季度考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级划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合格)、D级(不合格)4个等次。

第四部分,考评结果的运用及其他。包括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主要是相关罚则、评价结果运用及执行主体、规定解释部门等条款。对于中介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分别对应,确保处罚措施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三、操作流程

为更好地指导各地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操作指引。

1.打印记录表。中介代理机构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登记项目信息、完成场地预约后,电子平台自动生成《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评价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由交易中心专职人员打印。

2.评价记录。项目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对照纸质《记录表》上所列16项评价内容进行评价,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专职人员填写纸质评价记录,提交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确认。评价结果同步录入到电子系统,纸质《记录表》要妥善保管、归档备查。

3.结果公示。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交易中心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当月各中介代理机构的评价结果集中在交易中心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抄送给本级公管办;对于单次评价得分第四档的,自评价结果作出之日起进行公示。评价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当事人申诉,交易中心无门户网站的,可以选择在交易中心现场电子屏或宣传栏公示。对中介代理机构评价结果有争议的,按照争议协调处理意见作出的调整结论,重新补充公示。

4.结果运用。省公管办将及时汇总各交易中心对中介代理机构的评价情况,进行季度考核、年度综合评级。季度考核结果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集中公示,年度综合评级结果于第二年的第一个季度内集中公示,公示媒体为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对于单次评价得分第四档的,自各交易中心确认该次评价结果无异议生效后,按照《规定》评级规则,直接评定为年度评级D级(不合格),并第一时间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各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评价结果,将记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系统,并推送给信用中国(江西),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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