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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政策解读

1、主要内容概述。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42号)和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为了与《关于发布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晋政发[2017]26号)中所有项目核准权限,以及投资主管部门所有项目备案权限保持一致,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效能,更好地为经济转型发展服务。经2018年第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环境保护厅在《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晋环发[2015]64号)的基础上,将纸浆、炼焦、电石、垃圾处置利用、风力发电和输油输气管网项目(除跨省、市干线管网外)六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和环境管理权限调整下放至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朔州经济开发区、忻州经济开发区、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泉经济开发区、长治高新技术开发区、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汾经济开发区、运城经济开发区、孝义经济开发区。

2、条文解读。此次拟调整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提高审批效率;二是与省投资主管部门和经济主管部门下放权限保持同步下放;三是统筹考虑省政府推进开发区建设的实际,并与强化区域环境质量管理的要求相一致。

从近年来审批权限下放后的实际工作看,省级审批项目2015年164个、2016年35个,数量同比分别减少51%、78%,2017年1至10月份,省级批复项目数量仅为11个。下放审批权限有利于调动基层环保部门积极性,有利于省级环保部门加强政策研究和宏观指导,有利于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对促进我省转型发展具有积极重要作用。同时,下放权限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总体格局未发生重大变化,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行业及类别基本为跨市的项目和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3、政策亮点。将纸浆、炼焦、电石、垃圾处置利用、风力发电和输油输气管网项目(除跨省、市干线管网外)六类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11个试点开发区,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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