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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选址核发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主要内容概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推动我省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工作,我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选址核发工作的通知》。通知从提高认识、依法许可、规范初审和强化管理四个方面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了规定。

主要条文解读:

依法许可中,优化审批流程方面,要求选址意见书办理要件要齐备,办理流程要规范,不得随意增加前置条件,不得收费,并要求进一步梳理审批办理流程存在的问题,优化流程、压缩时限。

2.缩短审批时间方面,要求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要出具加盖公章的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受理时间和办结时间,明确办理时限。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压缩审批时限,加快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规范初审中,明确各级部门初审的项目范围:

1、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项目所在县(市)和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项目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3、同时对初审过程进行了详细要求,明确了规划主管部门的责任,减轻了建设单位的工作量。

政策亮点:

1、提高认识:选址工作是建设项目实施的首要环节,是执行城乡规划的关键所在。并从国家、省党政方针政策方面进行阐述。

2、明确时限: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要出具加盖公章的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受理时间和办结时间,明确办理时限。

3、明确范围:明确了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初审部门。

4、明确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工作责任。

5、统一申请表:全省统一使用修改后的《山西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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