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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水利工程审批权限强化审批主体责任的通知》解读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激发行业内生动力,促进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精神,我们拟定了《关于明确水利工程审批权限强化审批主体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起草的背景

《通知》起草主要基于以下背景:一是以更实举措深化“放管服”改革。通过简政放权,放出活力和动力,简化、优化审批工作流程,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效率,让地方有更多的自主决策权。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大力度下放了一批水利项目审批权限。三是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7号)要求: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同步下放审批权限,同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四是各地水利建设项目投资需求日益增大,省级水利投资缺口越来越大,需要进一步强化各地水利项目“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建设”的地方主体责任意识,才能发挥好省级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二、《通知》的主要目的

主要目标是:保障重大水利项目的资金需求,更好的发挥省级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引导各地建立“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建设”的地方主体责任意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构建合理的各级水利建设事权划分和投资分担,进一步激发行业内生动力,促进水利事业健康发展。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分为三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明确水利项目国家、省级及市(州)审批层级:国家审批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省级负责审批国家要求省级审批的项目、跨市(州)项目、跨流域重大引调水、新建大中型水库、泵站、新建大型灌区等项目,其余项目全部由市(州)审批。第二部分按照事权划分,根据省级财力情况,明确省级投资补助地方水利项目的控制范围、标准。即:省级投资重点保障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国家要求省级配套的、已开工续建的等项目资金需求。新审批的地方水利项目,地方政府负主体责任并负责资金筹措,省级结合年度省级资金总体情况,对部分项目按地区进行差别化补助,主要为纳入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划的、事关全省经济发展大局、对地区经济支撑作用明显,按事权应由地方审批的水库、新建灌区、供水调水等工程。经对储备项目情况测算,结合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对市(州)项目的补助拟按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40%、60%两档进行控制。第三部分强调了工作要求。从组织领导、前期管理、服务方式、政府监督,市场监管、资金落实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要求,确保按照“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的要求,各地区落实工作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相关工作平稳过渡、水利建设项目有序推进。

四、《通知》保障措施及有关工作要求

为确保水利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后“接的住、管得好”,相关工作平稳过渡,水利建设项目有序推进,各地能够按照“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的原则,落实工作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提出以下保障措施及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地方有关单位要落实权力下放后工作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能力建设,确保相关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市(州)一级相关部门要接住管好,不得再层层下放。

(二)注重前期管理,确保审批质量。各地要规范审查审批行为、工作流程,强化行业技术审查,控制投资标准,从严审核把关。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化专家评审制度,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水利前期工作质量。各地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原则,统筹谋划,区分轻重缓急,根据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扎实做好前期论证,确保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对工程规划依据不足,建设条件、移民占地、用水指标、生态环境影响、区域协调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建设需求不充分,建设代价高,资金不落实、大幅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存在重大制约因素和较大风险隐患的项目,有关地区要审慎研究不得审批建设。

(三)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在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等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相关建设规划、建设方案等的编制和指导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和约束力,促进项目科学有序建设。引导各地严格项目建设标准和资金筹措,合理把握项目审批建设规模,节奏和时序。并通过举办培训班、走出去、引进来等多种方式,适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为技术力量薄弱地区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四)强化政府监督,保证质量安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充分发挥有关地方、行业部门的监管作用,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能,通过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随机抽查、现场核查、事后惩戒、责任追究等方式,强化项目审批监管。各地要进一步健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落实专职人员,对审批权限内的水利项目实施政府质量和安全监督,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强化资金管理,加大项目建设期全过程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建后运行管护力度。

(五)坚持问题导向,严格市场监管。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迅速建立市(州)级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建立辖区内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市场监管,全力营造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监管有力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

(六)综合平衡施策,确保资金落实。按照事权划分,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衔接国家相关部委争取落实中央投资,协调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下放后由地方审批、符合省级投资补助政策的项目,必要时委托相关单位评审(投资审核),地方投资落实不到位的项目,一律不予补助。各地要加强投资政策研究,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地方建设资金,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不得违规新增政府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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