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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6〕39号)精神,为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 号),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在总体目标上,《方案》明确以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加快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配套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202O 年底前,全面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为总体目标。

在实施范围上,《方案》明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我省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行用户)。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仅针对自来水基本水价,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其他附加不实行累进加价。用水定额按照我省标准主管部门制定的《用水定额》核定。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在加价标准上。《方案》要求对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水量原则上分为三档:定额内用水量为一档水量,水价不加价;超过定额50%以内的用水量为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不低于一档水价的 0.5 倍;超过定额50%以上的用水量为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不低于一档水价的 1 倍。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各地要根据用水定额标准,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在落实主体上。《方案》各地政府在本地区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中担负主体责任。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方案,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实施。其中,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计费周期调整和超定额用水核定等工作,水利及标准制定部门要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水资源禀赋变化等因素及时修订和完善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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