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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精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8〕25号)(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力求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的总体目标。《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重点、主体、渠道、时效。

在公开范围上,主要是公开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8个领域的公共资源配置信息。

在公开重点上,主要突出了8个领域、30项重点公开信息。住房保障领域,重点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保障性住房分配等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重点公开供应计划、出让公告等信息;矿业权出让领域,重点公开出让公告、交易结果等信息;政府采购领域,重点公开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信息;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重点公开交易批准信息、交易公告、交易结果等信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重点公开招标核准信息、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信息;药品(疫苗)采购领域,重点公开采购目录、采购公告、采购结果等信息;排污权交易领域,重点公开竞买通告、竞买结果等信息。

在公开主体上,明确要求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审批部门、管理实施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公开各自领域、环节的公共资源配置信息。

在公开渠道上,明确提出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信息公开渠道,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要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枢纽,推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以共享促公开。

在公开时效上,要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要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属于申请公开的信息要在法定时限内合理答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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