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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二批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践行“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的具体体现,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2018年,我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降成本重点工作安排,结合国家部委已出台的降成本政策和我市发展实际,制定出台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10号)。为更好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继续降低企业成本,力求打造成本洼地,又组织制定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二批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号),近日已印发实施。

第二批降成本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国家及我市已出台的和我市自主推动的32条政策措施,涉及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人工成本、融资成本、能源资源成本、物流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创新创业成本、生产经营成本和管理费用8个方面。经初步测算,预计实施后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约80亿元。

一、降低税费负担

第1项,落实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这是国家政策。2018年5月16日印发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改制、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单位或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等情况的企业重组改制,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这是2015年政策的延续。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以上情形的企业重组改制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现在这项政策又从今年延续到2020年底。这里所称的房地产,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这一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是市税务局。

第2项,落实部分产品提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这是国家政策。2018年9月和10月分别印发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机电、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9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号),规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将多元件集成电路、非电磁干扰滤波器、书籍、报纸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将竹刻、木扇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玄武岩纤维及其制品、安全别针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自2018年11月1日起,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其余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产品,原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税率为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原出口退税率为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这是2018年第二次、第三次调整出口退税率。第一次是2018年5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对出口退税税率进行了普调。这一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是市税务局。

第3项,落实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这是国家政策。2018年6月27日印发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对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将会大大降低增值税负担,缓解运营资金不足的压力,降低企业资金成本,增强企业发展后劲。这一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是市税务局。

第4项,落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这是国家政策。2018年9月28日印发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对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这一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是市税务局、天津海关。

第5项,落实降低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的政策。这是国家政策。2018年9月30日印发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9号),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降低部分商品的最惠国税率,涉及1585个税目。因最惠国税率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取消39项进口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这一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是天津海关。

第6项,落实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2018年7月10日印发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规定自2018年7月10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这一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是市税务局。

第7项,落实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这是国家政策。2018年5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这里所称的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这一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是市税务局。

第8项,落实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这是国家政策。2018年4月19日印发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这是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的延续,该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017年12月31日到期。这一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是市税务局。

第9项,落实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这是国家政策。2018年4月27日印发的《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这一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是市税务局。

第10项,适当调整契税纳税期限。这项政策措施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到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前。这一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是市税务局。

第11项,适当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这是我市政策措施,是借鉴其它省市经验做法制定的。2018 年10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对我市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及饮食业四个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完毕后,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范围标准与总局规定范围标准的最低限保持一致。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调整范围内的纳税人至2018年四季度预缴申报起,可按照调整后新的应税所得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应税所得率调整导致前三季度多缴纳税款的,季度预缴暂不退税,留待汇算清缴时一并解决。这一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是市税务局。

第12项,降低印花税税负。这是我市政策措施,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商业零售企业购销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下调30%。这一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是市税务局。该局近期将发布新修订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二、降低人工成本

第13项,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这是我市政策措施。2018年6月22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8〕3号)规定,自2018年6月19日至2020年4月30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至12%间自主确定企业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企业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这一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是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降低融资成本

第14项,落实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这是国家政策。2018年9月5日印发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是市税务局。

四、降低用能用地成本

第15项,降低用电成本。这是我市政策措施。2018年5月以来,为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市发展改革委先后出台《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413号)、《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571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价格每千瓦时平均降低1.85分;同步等额降低天津电网2017—2019年监管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输配电价水平。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价格每千瓦时平均降低1.40分。自2018年9月1日起,再将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价格每千瓦时平均降低4.21分。自2018年9月1日起,对于受电变压器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大工业两部制电价。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5年底以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海水淡化用电免收基本电费。这一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是市发展改革委。

第16项,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这是我市政策措施,是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做法制定的。为进一步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降低电力交易门槛,扩大电力市场交易规模,推动10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上、年用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制造业企业进入电力交易市场。这一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17项,分期缴纳土地出让款。这是我市政策措施,也是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做法制定的。制造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减缓企业资金压力。这一政策的责任单位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五、降低物流成本

第18项,落实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这是国家政策。2018年6月1日印发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优惠,由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拓宽到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这一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是市税务局。

第19项,企业自主选择海运现场申报口岸。这是我市政策措施。天津海关为提高企业办事效率、压缩办事时间,对自天津港口岸新港港区、东疆港区进出境的货物,企业可自主选择关区代码0202(关区名称“新港海关”)或关区代码0217(关区名称“东疆港区”)向海关申报报关单,并由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的主管地海关实施查验。这一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是天津海关。

第20项,推进道路货运车辆两检合一。这是我市政策措施。2018年8月15日印发的《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交发〔2018〕192号)规定,推进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项目“两检合一”,实行“一次检验、一次上线、一次收费、结果互认”,推进普通货运车辆联网审验和异地检测年审,不得重复检验检测、不得重复收费。这一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是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

第21项,实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这是我市政策措施。这一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是:(一)开展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货车实施通行非优惠政策。对经指定收费站进出天津港的合法装载的集装箱货车中的加装中重型柴油货车颗粒物捕捉器(DPF)的国Ⅲ标准车辆实行通行费5折优惠;国Ⅳ标准车辆实行通行费3折优惠;国V标准及以上的车辆,纯电动车辆和LNG(CNG)等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实行通行费全免政策;这一优惠政策计划于2019年4月1日前实行,范围不含京哈高速公路天津段。(二)推进开展对行驶京津高速公路天津段全路段的合法装载货车实施通行费6.5折优惠;这一优惠政策于2019年1月15日起实行。(三)此前已实施的其他通行费优惠政策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四)同时适用两种及以上通行费优惠政策的车辆,计费时按优惠幅度最大的政策执行。这一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是市交通运输委。

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22项,进一步推行“多证合一”。这是我市政策措施。2018年6月27日印发的《市市场监管委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审批〔2018〕5号),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现“二十四证合一,一照一码”。通过营业执照二维码、电子营业执照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整合证照事项信息。被整合的证照不再发放。对“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成熟一批,整合一批。这一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是市市场监管委。

第23项,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这是我市政策措施。2018年8月27日印发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62号)规定,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企业设立登记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刻制印章不超过0.5个工作日、申领发票不超过1个工作日。这一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是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税务局。

第24项,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相关登记时间。这是我市政策措施。2018年4月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关于全面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进一步压缩办件时限的通知》规定,将地役权、抵押权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注销登记,以及不动产权属证书换发、补发,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办理已登记的独用宗房地产转移登记,在不涉及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抵押的,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涉及公告、公示、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登记时限)。这一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第25项,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这是我市政策措施。2018年8月2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8〕20号),决定取消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许可等市级行政许可事项44项,取消外国人来华签证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区级行政许可事项36项,将46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合并为22项,将19项区级行政许可事项合并为10项,市级向区级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及权限17项。这一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是市政务服务办。

第26项,落实市场多元化战略。这是我市政策措施。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印发2019年天津市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津商务贸发﹝2018﹞16号)规定,要加大对企业开拓新兴市场的政策支持力度,提高境外展会、境外商标注册项目的支持比例,提高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项目的支持限额,取消单一企业境外商标注册支持项目数量的限制。这一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是市商务局。

第27项,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这是国家政策措施。2018年10月15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规定,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这一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是市税务局。

第28项,简化前置要件优化招投标流程。这是我市政策措施。2018年5月17日印发的《市建委关于简化优化招标投标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建招标〔2018〕232号)规定,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作为施工招标的前置要件,取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备案的前置审核,取消中标通知书备案的前置审核,取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的前置审核,取消建设工程合同审核备案,实行招标投标资料及建设工程合同电子化档案管理。这一项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29项,开展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改革试点。这是我市政策措施。2017年5月17日印发的《市建委关于开展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津建招标〔2017〕418号),明确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发包方式。选择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仍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选择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将房屋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合同金额不得低于成本价,不再缴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这一项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第30项,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这是我市政策措施。2018年7月17日印发的《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度市外经贸发展资金鼓励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津商务服贸〔2018〕11号)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从事软件研发、医药研发、动漫创意、金融服务、工业设计和检验检测等六大产业的天津高新技术企业,且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美元,离岸收入占比不低于35%,经专项审计确认,对企业用于技术研发的设备购置及租赁、材料损耗及运营费用等,按照不超过实际费用20%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这一项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是市商务局。

第31项,落实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这是国家政策。2018年9月20日印发的《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这一比例即为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这一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是市税务局。

八、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管理费用

第32项,支持企业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这是我市政策措施。2018年6月20日印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落实天津市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工信规划〔2018〕4号)规定,对已经开工且在当年年内竣工,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智能化升级在建项目,由企业自行选择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给予一次性支持:一是按设备总投资的 3%给予补助;二是按设备贷款金额的 5%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三是按设备融资租赁上一年度综合费率(租赁利率与手续费率之和)中的8个百分点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实际综合费率)。每个项目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 5000万元。这一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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