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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若干措施》的主要特色
 
  《若干措施》坚决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自觉纳入首都建设发展大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通过“四个注重”来推进政策体系转型升级:
 
  一是注重政策创新,实现服务残疾人和首都科学发展相统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残疾人充分就业的要求,把促进残疾人就业与优化营商环境统筹考虑,提出了用人单位岗位定制、建设残疾人帮扶性就业基地等新的举措,同时大幅提高对用人单位的扶持标准,为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合理支持服务,消除用人单位顾虑,减轻用人单位压力。
 
  二是注重增收导向,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收入增长是残疾人同奔小康的关键指标。《若干措施》聚焦就业增收,严格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条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劳动力,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方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保证了就业残疾人收入的增加;同时,通过扩大扶持范围、提高扶持标准、完善扶持方式,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建立更加公平的收入分配机制。
 
  三是注重统筹推进,让首都发展成果更多惠及残疾人。着眼本市残疾人就业新的形势,按照用人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就业两条主线统筹推进残疾人就业。统筹城乡残疾人各项就业政策待遇,突出对就业困难人群和残疾人学生的特别帮扶,加大对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的扶持力度,健全职业培训基地长效培育机制,为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提供支撑。
 
  四是注重政策整合,消除现行政策繁杂执行难的问题。《若干措施》对本市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进行整合提升,对本市原有的政策以绩效为标准,有增有废、有进有退,文件出台的同时,即行废止的原有政策文件共13个,较好解决了政策碎片化、宣传了解难、掌握落实难等问题。同时,注重新老政策的衔接,在政策转型过程中做好政策的接续和过渡。
 
  二、《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主动适应残疾人就业新形势、新特点、新需要,
 
  在加大投入、拓宽渠道,做好“加法”的同时,注重减轻负担、激发活力,做好“减法”,还注重搭建平台、集聚资源,做好“乘法”,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的普惠性进一步扩展,含金量更高,导向也更加积极。
 
  (一)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的新政策
 
  按比例就业是残疾人实现就业、融入社会的主渠道。《若干措施》从稳定并扩大按比例就业规模出发,加大了对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的扶持力度。
 
  一是提高了岗位补贴水平。《若干措施》对招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础上给予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劳动力,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岗位补贴。其中,对在本单位连续就业不超过3年(含)的残疾人职工,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享受岗位补贴;对在本单位连续就业超过3年的残疾人职工,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相比原标准的0.5万元或0.7万元提高了约140%。岗位补贴可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支出。岗位补贴的计算方式,也由按年计算改为按月计算。按原来的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必须连续12个月达到规定条件,否则将无法享受岗位补贴;按新的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在申请年度内招用残疾人,有一个月达到规定条件就可申请享受该月的岗位补贴份额,降低了政策门槛。
 
  二是增加了对用人单位招用重点人群的社会保险补贴。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就业中的最困难人群,促进离校未就业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始终是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若干措施》规定,用人单位在享受岗位补贴的同时,对招用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可以按照用人单位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中单位缴费部分总额的50%,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用人单位举办的技工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可以按照当年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的规定费率,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是落实税收和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若干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国家要求的对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福利性单位的税收、政府采购等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限额优惠和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加大对集中就业单位等福利性用人单位的扶持力度,引导福利性用人单位主动适应首都现代化建设发展大局,创新发展,转型升级。
 
  四是积极发挥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的支持作用。《若干措施》把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支撑,为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了更大的支持。在职业培训方面,《若干措施》明确,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残疾人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可申请享受培训补贴。在就业服务方面,《若干措施》提出了实施精准帮扶、建设残疾人帮扶性就业基地、提供特别就业创业服务、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等若干服务措施,为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精心服务。
 
  (二)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的新举措
 
  《若干措施》把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的重要举措,多点发力助推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
 
  一是加大自主创业补贴力度。《若干措施》对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扶持范围和扶持方式上进行了完善提高。对残疾人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由原来的最高扶持额度4万元、2万元,分别提高到10万元、5万元;将残疾人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新的自主创业形式也纳入到扶持范围,按照创办企业的标准给予扶持;扶持方式由原来的一次性扶持,改变为对持续经营的按最多不超过三次(含)给予扶持,力求扶持更加精准有效。
 
  二是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若干措施》建立并推行覆盖城乡全体残疾人的自主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将鼓励城镇自主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延伸到了农村,进一步调动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的积极性。按照新政策,自主创业或个体就业的城乡残疾人,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都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是落实税费优惠。《若干措施》认真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减征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限额优惠。同时,对残疾人创办公益性、福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减轻了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负担。
 
  四是给予优先照顾。《若干措施》规定,政府和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新增建设彩票投注站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免费提供店面,为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
 
  五是提供创业孵化服务。为帮扶残疾人自主创业,《若干措施》提出了建设北京市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加大创业孵化服务力度等措施,为残疾人自主创业提供良好帮扶环境。
 
  (三)对残疾人学生就业的特殊扶持措施
 
  除上述对用人单位招用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用人单位举办的技工学校)残疾人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外,《若干措施》将原有的残疾人学生实习见习补贴制度进行了固化。残疾人学生在毕业学年内实习或毕业一年内见习,并与实习见习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实习见习协议,接收残疾人学生实习见习的用人单位和实习见习的残疾人学生,可分别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15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实习见习补贴。
 
  (四)职业培训政策上的新变化
 
  根据就业新形势、残疾人发展新需要,《若干措施》从完善政策体系角度,建立了类型多样、主体多元、支持终身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制度:一是在培训补贴对象上,坚持终身培训的理念,劳动年龄内自愿参加职业培训的残疾人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政策支持。二是在培训补贴类型上,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两大类型基础上,适应发展需要,增加了创业培训补贴项目。三是在培训供给上,将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社会培训机构纳入到培训补贴范围,鼓励支持残疾人根据自身的创业就业需求,自主参加社会机构的培训。四是在支持力度上,提高了补贴标准,在不超过补贴上限的前提下,将补贴比例由90%、60%分别提高到100%、80%;放开了补贴次数限制,由在职残疾人享受培训补贴的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调整为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每年都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五是在机制创新上,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培训补贴机制和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考核补助机制,构建残疾人职业培训的良好社会环境。
 
  (五)残疾人就业服务上的新特点
 
  《若干措施》着眼残疾人就业的特殊需要,努力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长效机制,促进就业手段由政策驱动向服务驱动转型。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实施精准帮扶服务。完善残疾人就业培训实名制信息系统,推行“互联网+残疾人就业服务”,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管理功能,建立健全服务响应机制,提供精准化就业帮扶服务。二是建设残疾人帮扶性就业基地。依托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劳动站等基层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残疾人帮扶性就业基地,为用人单位定制岗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推荐就业、岗位适应性训练、日常管理等综合性服务。2018年,市政府把建设100个残疾人就业帮扶性基地列入重要民生实事项目,目前已有1个基地建成挂牌,24个基地初具规模。三是提供特别创业就业服务。建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加大孵化服务力度,并利用手语服务、辅具适配、场地设施无障碍改造等方式,更好地向残疾人创业就业提供服务。四是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引导、规范社会创投机构、服务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以公益性、非营利性和社会福利性为目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支持性、专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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