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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与必要性
 
  2007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电监会、能源办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以改革现行发电调度方式,开展节能发电调度,明确“优先调度可再生发电资源,按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依次调用化石类发电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2015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关于完善厂网合同电量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在确保上海电网安全可靠运行,落实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上海电网节能发电调度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深化“清洁发电,绿色调度”,强化环保指标在发电调度中的作用,提高高效环保燃煤发电机组负荷率,推进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暂行办法》颁布实施。
 
  根据上海市发电量计划管理的工作要求,为科学制定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办法,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要求,优化电力运行调度方式,合理确定电量分配,强化环保指标在发电调度中的作用,科学指导燃煤发电机组调峰顺序和深度,提高高效环保燃煤发电机组负荷率。结合本市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以及燃煤发电机组运行的新要求,对原有的《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可以进一步优化燃煤机组年度环保考核,提高企业主动减排积极性。
 
  二、编制过程
 
  2017年2月,召开环保排序研讨会,针对《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暂行办法》实施期间遇到的问题,征求申能股份、上电股份、华能华东分公司等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启动《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暂行办法》修订工作;2017年3月,结合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会同污防处、监测中心等部门,经多次讨论,形成《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年4月,召开《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办法》征求意见稿讨论会,污防处、监测中心以及申能股份、上电股份、华能华东分公司等相关单位分别提出建议。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九条,第一条从总体上限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确定了本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的基本原则;第三条规定了各相关单位工作分工;第四条提出了三项污染物数据来源;第五条规定了环保排序各因子权重,并详细解析了计算过程;第六条明确了环保排序分档原则;第七条规定了环保排序结果的审核与发布程序,并明确了时间节点;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四、具体说明
 
  第一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包括上海市发电量计划管理范围内所有燃煤发电机组的环保排序工作,包括参与发电量计划管理的自备电厂燃煤机组、皖电东送机组等。
 
  第二条确定了本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的基本原则,以上一年度各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年均折算浓度为基础综合考核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
 
  第三条规定了各相关单位工作分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管理工作,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污染物排放浓度汇总审核工作。
 
  第四条明确了三项污染物数据来源,根据经市环境监测中心审核后的相应机组三项污染物的在线监测小时均值数据,按照算术平均法计算得到。
 
  第五条规定了环保排序各因子权重,并解析了计算过程。环保排序主要以各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为基础,《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暂行办法》中,三者权重赋值分别为0.1、0.5、0.2,主要为了推进燃煤电厂脱硝工程,同时解决燃煤电厂脱硝设施低负荷退运问题。目前,燃煤电厂脱硝工程已全面完成且设施基本能做到稳定运行,但由于本市环境空气中氮氧化物浓度较高,氮氧化物减排形势仍然相对严峻,为推进氮氧化物减排,还是适当保持了氮氧化物排放权重,考虑到消除石膏雨飘落及有色烟羽、煤场密封两项工作的推进时间节点均为2017年底,2017年排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消除石膏雨飘落及有色烟羽、煤场密封权重赋值分别为0.2、0.3、0.2、0.1、0.2;2018年及以后排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权重赋值分别为0.3、0.4、0.3。
 
  第六条明确了环保排序分档原则,各机组综合排放系数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系数越小的环保排序越高,系数越大的环保排序越低。根据综合排放系数排序情况,将环保排序分为四档。在本市全面推进超低排放改造的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显著降低,造成综合排放系数非常集中,第一档、第四档机组偏多,而第二档、第三档机组偏少,所有机组全面完成改造后,综合排放系数集中度将更高,为解决各档机组数量差异过大的问题,本办法将原来按综合排放系数数值分档修改为按照等比例分档。
 
  第七条规定了环保排序结果的审核与发布程序,并界定了时间节点,明确燃煤发电企业、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市环保局各自的责任,要求在时限内完成相应的工作内容。
 
  第八条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九条提出了本办法发布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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