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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

   一、总体要求
 
   政策解读工作应坚持“引导预期、同步解读、跟踪评估”的总体要求。
 
   (一)引导预期。政策公布前,要做好政策吹风和预期引导,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在决策前应广泛征求意见,与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充分有效沟通,增进共识,为后续政策发布和落实打好基础。
 
   (二)同步解读。政策公布时,要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及时发布政府的权威解读,从政策制定背景、主要措施、具体落实主体和方式方法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及时有效阐释政策。
 
   (三)跟踪评估。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效果和相关舆情,围绕市场和社会重点关切以及对政策的相关误解误读,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并根据评估情况作出相应处置,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地实施。
 
   二、解读范围
 
   下列政策文件均应及时进行解读:
 
   (一)省人民政府规章(粤府令);
 
   (二)以省人民政府或省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三)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省政府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规范性文件。
 
   三、解读主体、分工和程序
 
   省政府部门是省政府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重点要围绕省政府重要政策法规、重大规划方案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省政府或省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组织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政策文件的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报送省政府审定的政策文件,应按照以下分工和程序做好解读工作:
 
   (一)省司法厅报请省政府印发的政府规章,由起草部门起草解读方案、解读材料,由省司法厅一并报送省府办公厅。省司法厅和起草部门要根据正式审定印发的规章文本,对解读材料作相应修改完善后,提请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一并公开规章和解读材料;起草部门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开展解读工作。
 
   (二)省政府部门报请以省政府(或省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或拟冠经省政府同意由部门印发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文件时,应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省府办公厅不予收文办理。若起草部门认为文件不属于本细则规定的解读范围,无需作解读的,在报审文件时需予以说明,由省府办公厅研究确定是否需要作解读。
 
   文件起草部门根据正式印发的文件对解读材料作相应修改完善后,提请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一并公开文件和解读材料,并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开展解读工作。
 
   (三)省政府部门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进行解读。凡冠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均需作解读(参照上一条规定执行),此类规范性文件在报送省政府公报刊登时,应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否则省政府政务公开办不予收文办理。文件起草部门根据省政府公报拟正式刊发的文本对解读材料作相应修改完善后,在本部门网站一并公开文件和解读材料,并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开展解读工作。
 
   省政府公报电子版将全文刊载规范性文件及其解读材料;纸质版将全文刊登规范性文件,并刊登解读材料摘要或相关链接。
 
   四、解读主要内容
 
   解读方案应明确解读工作的组织实施,一般包括解读材料提纲(目录)、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比较简单的,可不单独成文,一并在解读材料文尾说明解读途径和时间即可。解读材料应准确详尽、重点突出,把政策措施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制发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
 
   (二)对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以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
 
   (三)涉及具体办理事项的,提供办事指南,列明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四)涉及执法事项的,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五)属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说明修订的理由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属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说明本级政策措施的特点和创新点。
 
   五、解读形式
 
   解读材料应当以文字形式制作。解读文字应通俗易懂,可通过案例、数据、答问等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在文字材料的基础上,鼓励增加图片、图表、图解、漫画、音频、视频等形式,方便公众理解。
 
   各部门可结合实际组建由单位负责人、专业机构从业人员、高校学者、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建立专门解读机制。
 
   六、展现途径
 
   政策文件的解读途径主要包括:
 
   (一)省政府门户网站,文件起草部门网站;
 
   (二)省政府政务微信、微博,文件起草部门政务微信、微博;
 
   (三)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
 
   (四)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网站;
 
   (五)电子显示屏、宣传栏;
 
   (六)派发宣传资料;
 
   (七)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宣讲会。
 
   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作用,凡属于本细则规定需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及其解读材料应在政府网站公布文件的固定栏目以及“政策解读”专栏里进行集中公布,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需要广泛知悉的政策文件及其解读材料,可增加在政府网站的动态信息发布栏目中公布。“政策解读”专栏下应作细化分类,可根据实际设置关键词,方便公众检索查阅。省府办公厅结合推进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打造统一的政策解读平台,为各部门提供模板化的操作工具和传播途径,支撑政策出台前、出台时、出台后的全过程调查、引导、解读和回应。
 
   七、跟踪回应
 
   省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应开设相关专栏收集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政策文件公布后,文件起草部门要密切关注重要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各方反映,特别是涉及企业发展和民生问题的重要政策,要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及时对相关舆情和社会关注点、误解误读点进行回应,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必要时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增进社会共识。
 
   省府办公厅协调新闻媒体结合具体实例对部分重要文件进行持续分类宣传解读,在政策实施一定时间后,对政策落实效果进行评估。对省政府重要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的政务舆情,省府办公厅将及时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进行解读和回应。相关部门要快速反应、积极回应、密切跟进,并及时将舆情处置情况反馈省府办公厅。
 
   八、保障措施
 
   省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督促各部门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并将政策解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省直部门绩效考核范围,视情对省直部门政策解读相关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政策解读工作要作为政务公开培训一项重要内容,由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各部门要切实抓好重要政策解读常态化工作的落实,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策解读工作计划,做好人员和专项经费的保障,确保政策解读与公文办理相关环节的有机融合、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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