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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一、《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修订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若干规定》。
 
  二、关于《若干规定》的适用范围。《若干规定》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首先发现的违法生育行为的有关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活动及相关管理。
 
  三、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根据《若干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具体为: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照规定基数的一至三倍征收。
 
  五、关于子女数的计算。当事人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在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六、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辖地。违法生育当事人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由子女出生时女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当事人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子女出生时本市户籍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当事人双方不具有婚姻关系的,可以由子女出生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各自户籍所在地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的,由本市现居住地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本市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未发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现居住地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本市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当事人在外省市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市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征收社会抚养费。
 
  七、关于社会抚养费委托征收。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八、关于社会抚养费缴纳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九、关于分期缴纳。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所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十、关于施行日期及政策衔接。新修订的《若干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未处理或者未处理完毕的,按照修订后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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