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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一、背景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2011年12月,市政府印发99号文,批准设立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股交),作为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六年多来,上股交总体运行良好,在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7年初出台的《通知》《办法》,从国家层面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定位和监管要求等做出了规定,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制定配套文件,落实有关监管规则;同时,99号文已于2017年1月底失效,其中部分内容也与当前证监会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要求不适应,如禁止跨区域经营、开展私募债业务等。为此,有必要出台新的文件。
 
  二、起草原则
 
  一是兼顾业务合规与促进发展。按照《通知》《办法》要求,注意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既强调合规运营、保护投资者利益,又鼓励依法合规开展创新,加强政策聚焦,为市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是兼顾行政监管与市场自律。按照《通知》《办法》要求,健全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体制,从行政监管角度明确市场的行为底线;同时,又强调了市场自律管理的重要作用,推动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是兼顾基本原则与上海特色。《若干意见》遵循了《通知》《办法》中有关功能定位、监管模式等基本原则,又注重将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与上海“五个中心”、自贸试验区建设等联动。
 
  四是兼顾老办法与新要求。《若干意见》延续了99号文中有关日常监管、配套政策等内容,并根据《通知》《办法》的要求,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定位、监管模式、政策支持等方面作了完善。
 
  三、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分四部分共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强化功能定位。《通知》《办法》明确提出,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与此前相比主要变化在于:一是区域限制;二是明确为私募股权市场;三是扶持政策聚焦平台的定位。为此,在《若干意见》第1条对此做出了明确。同时,为体现上海特色,第2条提出了将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战略相结合的定位要求。
 
  (二)明确建设要求。按照《通知》《办法》要求及99号文主要精神,《若干意见》主要提出了如下总体要求:一是立足中小微企业发展需要,重点是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打造服务生态圈(第3条);二是明确上股交作为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要求其依法合规运营(第4条);三是重申了有关行为底线(第5条)。
 
  (三)加强监督管理。《通知》《办法》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体制做出了明确,地方政府承担监管主体责任,证监系统监管协作。为此,《若干意见》做出如下规定:一是明确市金融办作为日常监管部门(第6条);二是按要求与上海证监局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第7条);三是上股交的市场自律管理职责(第8条)。
 
  (四)完善支持政策。《若干意见》根据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近年来的建设实践,以及《通知》《办法》有关精神,对99号文的有关支持政策措施作了完善,如增加了与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第9条)、争取创新先行先试(第9条)、扶持政策聚焦平台(第10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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