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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乡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复退军人为全市经济社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复退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逐步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市政府决定统筹1000万元资金向金融机构融资贴息,鼓励支持复退军人发展生产。但是,随着上级政策的调整,原来面向“自主择业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群体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依据的《清远市城乡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粤清府办〔2012〕117号),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上下级政策抵触等问题。为理顺该实施办法,将1000万元贴息资金用到实处,经充分讨论、广泛征求意见,依据和参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6〕94号)、《关于加强合作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4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等政策文件,出台了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条,除对贷款对象、贷款额度、贷款申办流程、贴息资金申请流程、逾期未还贷款代偿资金来源等作了调整外,对经办银行、贷款利率、贴息额度、未尽事宜、解释权归属、试行期限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贴息贷款对象。《补充规定》明确贴息贷款发放对象为初创企业的复退军人以及符合条件的接收复退军人就业的初创企业,并最大限度将优惠政策惠及更多的复退军人,把复退军人种养专业户纳入优待范围。
 
   (二)适当提高个人贷款额度。为体现对复退军人的优待,将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20万元。既满足了贷款对象较高额度贷款需求,又结合原办法实施的实际情况,并充分考虑到我市财政实力。
 
   (三)优化贷款申办流程。为避免浪费政府机构行政资源,将原办法流程优化调整为“复退军人服务中心受理,经办银行授信调查,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先后流程。
 
   (四)增加贴息资金申请流程。结合原办法贷款申请流程以及各相关部门职能,明确要求,由各地经办银行每半年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贴息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等相关资料报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所在地人社部门牵头联合财政部门向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将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由各地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划拨到各地经办银行并由其转发至借款人账户。
 
   (五)明确代偿资金来源。我市原用于创业贷款的担保基金全部来源于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为适应上级政策的调整,《补充规定》明确了“担保基金应负责的80%损失由当地财政承担”。
 
   (六)明确贷款利率如何确定及其上限。《补充规定》明确了贷款利率根据贷款人信用评级、贷款效益、贷款市场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为体现对复退军人群体的优待,明确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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