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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补办法》解读

一、《天津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补办法(暂行)》的背景
 
2017年6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银监会下发《关于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全国2018年至2020年改造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我市承担500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为确保任务的完成,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励或补贴。为规范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使用,制定了本办法。 
 
二、奖补资金来源
 
奖补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市级财政奖补资金,资金从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列支。 
 
三、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改造项目管理、下达奖补资金计划;公共机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公共机构改造项目的征集、监督实施和验收;区建委负责辖区内改造项目的征集和监督;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负责改造项目奖补具体工作。  
 
四、申请奖补资金的改造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
 
申请奖补资金的公共建筑改造项目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用能系统运行两年以上;二是具备能源审计条件,可通过改造前后能耗数据对比,准确计算综合节能率;三是改造投入每平方米不少于30元。 
 
五、奖补资金的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经公共机构主管部门或区建委初审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能源审计,已实施审计的改造项目列入改造项目库;项目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节能率核定;符合奖补标准的,申报单位申请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奖补资金计划并拨付资金。 
 
六、改造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 
 
公共建筑改造项目单位申请奖补资金需要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节能率核定报告》、《改造面积核查报告》和《工程结算报告》。 
 
七、奖补的标准
 
为鼓励改造项目实施高标准的节能改造,同时推进市场化改造和绿色化改造,将奖补标准划分为5种档次:一是综合节能率超过15%(含)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进行奖励或补助;二是综合节能率超过20%(含)以上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进行奖励或补助;三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改造的,在上述奖补标准基础上增加5元;四是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综合节能率超过20%(含)的,且可再生能源改造部分节能量占总节能量40%(含)以上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元进行奖励或补助;五是综合节能率超过20%(含)的,且同步开展绿色化改造,并获得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标识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进行奖励或补助。 
 
同时还规定了奖补上限,即单个改造项目奖补上限为300万元。对公益性项目,奖补资金不超过改造工程结算投资的50%;对非公益性项目,奖补资金不超过改造工程结算投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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