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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水稻生产功能区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建立水稻生产功能区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和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实施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切实做好我省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

《实施意见》提出,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800万亩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功能区的复核、建档立卡和上图入库等工作;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任务。

三、主要内容

(一)科学划定区域。水稻生产功能区应具备坡度在15度以下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连片面积不低于50亩等条件,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具有水稻种植传统。县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功能区具体地块,统一编号,标明相关信息,落实到图斑地块,并建档立卡,登记造册。有关部门要及时开展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的核查验收,按要求上报验收成果。

(二)强化监督管护。依法严格保护水稻生产功能区。将水稻生产功能区的农业基础设施管护责任落实到经营主体。同时,对各市水稻生产功能区工作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能力建设。要求各地积极推进水稻生产功能区范围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加大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力度,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升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四)突出政策支持。要求各地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把现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向功能区聚集。整合并统筹使用各类涉农资金,加大财政支持投入。在功能区率先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完善信贷管理机制,创新金融支农产品和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级发改、财政、国土、农业和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各负其责,认真抓好相关工作落实。要逐级建立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和管护工作负责机制,落实属地责任。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强化宣传引导,推动水稻生产功能区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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