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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监局针对钢铁企业制定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日前,为进一步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成果,彻底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钢铁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山西省安监局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并下发通知。

针对此次专项行动,省安监局专门成立领导小组,从今年1月开始,利用十个月的时间,分动员部署、企业自查自改、执法检查、验收确认四个阶段进行,要求各级安监部门进一步摸清我省高炉、转炉、电炉和煤气柜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底数及企业安全生产现状。

重点内容围绕全面排查企业安全管理、高温熔融金属、煤气方面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等方面开展。

通知要求,各级安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对其下达整改指令并依法进行处罚,不打折扣;对整治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给予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发现钢铁企业存在生产“地条钢”情况的,要按照《关于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7〕2306号)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部门。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钢铁企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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