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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控股被民航局警告并罚万元 对投诉无实际性回复


     11月14日消息,近期,民航局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1万元,因其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旅客投诉并做出实际性回复。
 
 
  根据《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旅客投诉10日内做出实质性回复。
 
  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海航控股在2017年5月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旅客投诉并做出实际性回复。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处理旅客投诉并做出实际性回复。依据上述规定,海航控股被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民航局印发的《公共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要求,对于投诉内容无需承担责任的,被投诉企业应当在回复消费者时说明详细情况和无责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消费者在同一投诉中提出多项诉求的,被投诉企业应当逐一回复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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